出版時間:2006-7 出版社:中國方正 作者:石志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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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概要
民事訴訟,就是國家確定私權之審判程序。屬于國家司法事務,辦理此事務者,為法院。民事訴訟,是就某一人的私權,對于他人而保護之。因此在民事訴訟中,必有利害相反之兩造,為訴訟之當事人。民事訴訟程序,因當事人對于法院為確定私權之請求而開始,故當事人與法院之間就發(fā)生了一種關系,即當事人對于法院有受調查審判之權利,法院對于當事人,有為調查審判之義務。 關于民事訴訟之一切規(guī)定,總稱為民事訴訟法。它涉及訴訟行為的程式、條件及其內容,訴訟行為的效力等,再廣一點,還包括民事法院的權限及其組織等。民事訴訟法中關鍵用語有:訴訟標的、訴訟行為、本案,聲明及聲請、攻擊方法及防御方法、證明及釋明、辯論及言詞辯論、當事人之訊問、職權高歌、裁判等。 法院與當事人,同為民事訴訟主體。法院由獨任推事或合議庭、書記官和承發(fā)吏三者組成。關于民事訴訟事務,法律規(guī)定按一定標準分配于各個法院,法院依分配對其范圍內的事務進行處理,就是管轄。這種標準有三:法院職務之種類,訴訟標的之種類,訴訟案件之數(shù)量。依法院職務之種類而定者,為職務管轄;依訴訟標的而定者,為事物管轄;依案件數(shù)量而定者,為土地管轄。
作者簡介
石志泉(1885,一作1880—1960),字友儒、友漁。湖北孝感人。早年肄業(yè)于武昌農務學堂,辛亥革命前曾參加日知會。后留學日本東京帝大法學部。1905年加入同盟會。武昌起義回國,曾供職湖北軍政府及北京政府。旋辭職,復赴東京帝大畢業(yè)。歷任北京政府司法部編纂,司法部民政司司長,司法次長等職。奉天高等審判廳推事,大理院推事,1918年任起修訂法律館總裁、副總裁。1923年10月辭去修訂法律館副總裁職,1924年12月再次任命修訂法律館副總裁,然拒絕就職。后任北京大學講師,國立法政大學教務長,北平大學法學院主任教授及院長等職。1932年任國民黨政府司法行政部常務次長。著有《新民事訴訟法評論》、《民事訴訟實務》、《民事訴訟條例釋義》、《民事訴訟法規(guī)及判例》、《非訟事件法》、《民事訴訟法實用問題》、《戰(zhàn)后日本司法制度之改革》等。
書籍目錄
民事訴訟條例釋義(上卷) 緒論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法院 第一節(jié) 事物管轄 第二節(jié) 土地管轄 第三節(jié) 指定管轄 第四節(jié) 合意管轄 第五節(jié) 法院職員之回避 第二章 當事人 第一節(jié) 當事人能力及訴訟能力 第二節(jié) 共同訴訟 第三節(jié) 訴訟參加 第四節(jié) 訴訟代理人 第五節(jié) 訴訟輔佐人 第六節(jié) 訴論費用 第七節(jié) 訴論擔保 第八節(jié) 訴訟救助 第三章 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條例釋義 第一節(jié) 當事人書狀 第二節(jié) 送達 第三節(jié) 日期及期限 第四節(jié) 訴訟行為之遲誤 第五節(jié) 訴論程序之停止 第六節(jié) 言詞辯論 第七節(jié) 裁判 第八節(jié) 訴訟卷宗民事訴訟條例釋義(中卷) 第二編 第一審程序 第一章 地方審判廳訴訟程序 第一節(jié) 起訴 第二節(jié) 言詞辯論及其準備 第三節(jié) 證據(jù) 第四節(jié) 和解 第五節(jié) 判決 第二章 初級審判廳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條例釋義(下卷) 第三編 上訴審程序 第一章 第二審程序 第二章 第三審程序 第四編 抗告程序 第五編 再審程序 第六編 特別訴訟程序 第一章 證書訴訟程序 第二章 督促程序 第三章 保全程序 第四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五章 人事訴訟程序 第一節(jié) 婚姻事件程序 ……附錄:《民事訴論律》、《民事訴論條例》條文對照表
媒體關注與評論
書評《民事訴訟條例》都七百五十余條規(guī)定亦既詳備矣,顧條文字句以簡要為旨,其意義之有待于解釋者甚多,此則治法學者之責也。當編纂本條例時,不佞實與于起草之役友人中,以解釋之作在不佞從事較易,多有以此相助者。因不揣谫陋,于公余之暇草成此書,屬稿倉卒,誤謬疏漏知所不免,海內閎達幸教而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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