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08-5 出版社:水利水電出版社 作者:陳慰星 頁數:260
Tag標簽:無
前言
經濟的發(fā)展、改革的推進和利益格局的調整,總是伴隨著深刻的社會變遷和利益的沖突。在我國,一個無法回避的現實是,在突飛猛進的經濟奇跡背后,社會矛盾糾紛發(fā)生率和激化率也在急劇上升,并且呈現出新的特點,不僅群體性、突發(fā)性事件數量增多,尖銳和對立的程度加劇,而且糾紛與沖突涉及范圍擴大,帶有明顯的多元性、發(fā)散性。盡管我國的民商事行為規(guī)范不斷完善,但民事糾紛的解決并未出現如同哈耶克所強調的通過自由的市場機制競爭而形成糾紛解決的“自生秩序”。相反,由于缺乏法治的傳統(tǒng)與經驗,在社會各界高呼民主與法制的同時,造成對訴訟機制的迷信,助長了訴訟萬能思潮的泛濫。一時間,“為權利而斗爭…上法庭討說法”成為民眾解決糾紛的首選;漠視訴訟外糾紛解決制度,由國家高度壟斷糾紛解決權成為社會的主流意識;法院內部也出現了包攬一切矛盾糾紛、解決一切社會問題的傾向,并以此作為推進司法改革的最好理由。由于對法治的片面理解,糾紛解決途徑日益單一化,訴訟不是作為糾紛解決的最終途徑,而是普遍作為第一甚至惟一的選擇,有限的司法資源難以應對社會糾紛解決的需求,而民間調解、行政處理、仲裁等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卻明顯弱化,最終導致司法機關不堪重負?! ∥覈幱谏鐣D型時期,利益的多元化漸趨明顯。為有效應對這種矛盾和糾紛劇增和激化的趨勢,就需要一種多元化的思路。應當充分認識到,無論是公平、效率和利益本身都是多元化的,有關社會公平和效益的標準并不是絕對和惟一的。為了構建和諧社會,不能采取單一化的思路,而應當使多種相互沖突的利益經由不同的解決途徑走向平衡。
內容概要
民事糾紛的多元化解決,傳統(tǒng)研究著力于以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ADR)為主線的描述。但是,忽視對訴訟糾紛解決和ADR協同運作的考察。本書試圖對民事糾紛解決機制做一個橫跨訴訟和ADR的二元考察,通過法律經濟分析方法和實證調研等研究方法的交叉運用,探討訴訟和ADR互為依存卻又彼此交力的互動關系,從而討論針對類型化糾紛解決技術的優(yōu)化機制,探知民事糾紛化解可能的全新視域。
作者簡介
陳慰星,男,福建泉州人,2000年、2003年先后獲得廈門大學法學院法學本科學士學位和訴訟法專業(yè)碩士學位?,F為華僑大學法學院講師,西南政法大學訴訟法在讀博士生,福建刺桐律師事務所兼職律師,福建省律師協會涉港澳臺僑專業(yè)委員會委員。在海內外刊物上發(fā)表60余篇學術論文,并先后副主編、合著各類學術專著教材10余部。
書籍目錄
前言第一章 剛性司法解決機制概述 第一節(jié) 剛性司法解決的界定 第二節(jié) 剛性司法解決的強度第二章 民事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的構造 第一節(jié) 民事訴訟法律關系概述 第二節(jié) 訴訟職權視野下的訴訟權利 第三節(jié) 訴訟糾紛解決的權力與權利商談模式第三章 民事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的體系 第一節(jié) 民事訴訟的效能 第二節(jié) 民事訴訟的審級結構 第三節(jié) 再審監(jiān)督的中國模式第四章 現代化民事訴訟與糾紛解決 第一節(jié) 群體糾紛與群體性訴訟 第二節(jié) 類型化糾紛與示范訴訟 第三節(jié) 民事訴訟的現代效率愿景第五章 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產生 第一節(jié) 糾紛解決模式的確立及其屬性 第二節(jié) ADR產生的經濟學必然第六章 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與訴訟的互動 第一節(jié) ADR與訴訟互動的經濟分析 第二節(jié) ADR與訴訟的競爭態(tài)勢及其融合第七章 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司法技術及其協同 第一節(jié) 司法協同技術概述 第二節(jié) 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協同的具體展開 第三節(jié) 走向復合性糾紛解決機制第八章 預防性糾紛解決機制——以公證制度為視角 第一節(jié) 公證的特殊社會功用 第二節(jié) 公證解紛功能運用 第三節(jié) 公證制度的預防性糾紛解決機理第九章 柔性糾紛解決機制——以調解制度為視角 第一節(jié) 調解的原理 第二節(jié) 民間調解 第三節(jié) 法院調解第十章 海峽區(qū)域投資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 第一節(jié) 海峽區(qū)域投資糾紛概述 ……附錄:關于泉州外商投資企業(yè)投資糾紛的調查問卷及其統(tǒng)計結果主要參考文獻后記
章節(jié)摘錄
(一)價格戰(zhàn)的條件和可能 營銷學鼻祖菲利浦·科特勒在討論價格策略時,強調“沒有降價兩分錢不能抵消的品牌忠誠度”。9因此,價格戰(zhàn)對于處于競爭態(tài)勢中的對手而言,無疑是一個有效的殺手锏。對于理性的糾紛解決消費者而言,對于需要投放大量資源進行權威建立預維系的糾紛解決機制,糾紛解決價格同樣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因此,最具備競爭實力的互相可替代的糾紛解決產品提供商——法院與仲裁機構是否可能會爆發(fā)價格戰(zhàn),這是我們討論二者競爭時絕對不能回避的一個首要問題。事實上,就進行價格戰(zhàn)的條件來看,法院完全具備進行價格戰(zhàn)的實力:因為有國家財政的最后輸血,并且因為其作為憲政框架組成部分的不可破產性,法院可以在沒有負擔的低風險狀態(tài)進行價格戰(zhàn),打壓競爭對手。而仲裁機構卻更有進行價格戰(zhàn)的迫切要求:其一,法院壟斷了最后的執(zhí)行力,這在某種程度上制約了仲裁的競爭(法院完全可以采用拖延執(zhí)行,實現對于仲裁生效實效性的限制);其二,仲裁因為程序的簡便性與裁斷人員的聘用制度,使得其有更大的成本運營優(yōu)勢實施價格戰(zhàn),這是法院無法獲得的競爭前提。然而,鮮活的現實用錚錚事實否定了這種價格戰(zhàn)的可能,我們試解析如下?! ∈紫?,就理解的直觀層面來看,法律直接按照一定的標準確定了仲裁與訴訟兩種產品的收費標準,這就壓制了兩個集團進行價格戰(zhàn)的最后底線,即他們不能脫離法律的要求自行減少收費。
編輯推薦
《民事糾紛的多元化解決機制研究》主要從剛性司法解決機制概述、民事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的構造、民事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的體系、現代化民事訴訟與糾紛解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產生等方面進行了系統(tǒng)的闡述。
圖書封面
圖書標簽Tags
無
評論、評分、閱讀與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