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司法報道的法律限制

出版時間:2008-1  出版社:專利文獻  作者:簡海燕  頁數:242  字數:19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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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概要

隨著媒體無孔不入地介入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生活,媒體對司法活動的報道及其所引發(fā)的法律問題也備受關注。媒體報道權與司法權、公正受審權、人格權之間的緊張與沖突日益彰顯,對媒體報道進行法律規(guī)制有其迫切性。本書試圖在權利與權力(媒體報道權與司法權)、權利與權利(媒體報道權與公正受審權、人格權)的沖突與平衡的理論框架內,以美國20世紀聯(lián)邦最高法院對言論自由權與公民其他基本人權的保障與限制為歷史發(fā)展脈絡,探討美國對媒體報道司法活動進行法律限制的合法性依據、限制的原則與標準以及具體的限制措施,并總結美國媒體報道司法活動法律限制的啟示與經驗。
全書分為五章:
第一章:憲政視野下的司法報道。本章主要從媒體報道司法活動的合法性及應對媒體報道司法活動進行限制兩個方面進行分析,將言論自由權、知情權、權力約束與制衡理論作為媒體報道司法活動合法性的理由,將對司法權威、公正受審權、人格權的保障作為媒體報道司法活動應受限制的根據,為進一步研究搭建理論框架。
媒體報道通過采集與傳播司法資訊以滿足公眾的知情權,促進民主與自治的進程,應受到高度的保護;但同時,媒體報道可能損害司法的權威,并造成對公正受審權、人格權的侵害。所以,在保障媒體報道司法活動的同時,也要對媒體報道進行必要的法律限制。媒體報道司法活動的自由不是絕對的,而是相對的,所以保障與限制是相輔相成的,猶如硬幣之兩面。
第二章:司法信息采集的法律限制。司法活動是實現(xiàn)社會公正、提供司法救濟的重要活動。媒體報道司法活動可以促進司法的公正,而采集有價值的司法信息是媒體報道的前提。本章以美國聯(lián)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判例為分析對象,以歷史發(fā)展為脈絡,對媒體在采集司法信息時所受到的法律限制進行剖析,具體考察了媒體獲得的秘密消息來源可否得到法律保護、媒體可否享有拒絕在大陪審團前作證的義務、電子設備(如錄像機)可否進入法庭采集信息等。
第三章:司法報道侵權?;诿绹鴳椃ǖ谝恍拚副U涎哉撆c新聞自由而衍生出來的媒體報道權,會與美國憲法第六修正案保障被告人、嫌疑人有快速、公正受審權之間存在沖突。美國在刑事訴訟中采用陪審團制,媒體報道可能影響到未經專門法律訓練的陪審團對刑事案件事實的認定,從而影響到嫌疑人的公正受審權。因此對媒體發(fā)表的可能使嫌疑人公正受審權受到侵害的言論要進行限制,包括限制法官、律師、檢察官、證人等對于案情的公開。
報道真實的新聞,是媒體最重要的權利與使命,然而這可能會引發(fā)直接或間接地侵害被報道者人格權利的行為。媒體的真實報道權利與被報道者的人格權保護,有些時候會處于高度的緊張狀態(tài)。為了避免對當事人的人格權造成傷害,對案件當事人(包括性侵害案件受害人)的隱私權、名譽權、姓名權的保護,都設定了一些制度性的限制措施。
第四章:司法報道審查制度。在美國,聯(lián)邦最高法院對言論自由的審查原則有“明顯現(xiàn)實危險”原則、“利益衡量”原則、“惡劣傾向”原則、“絕對保障”原則等。本書介紹了審查的前兩個原則,并對其弊端進行了分析。美國聯(lián)邦最高法院處理涉及媒體報道權與其他基本權利相沖突的案件,在無先例可依循時,要視媒體報道侵害的基本權利類型來選擇審查標準。基本標準包括:“合理關聯(lián)性”審查標準、“中度審查”標準以及
“嚴格審查”標準。最高法院將對言論的限制分為“針對言論內容的限制 ”與“針對中立內容的限制”,從而提供不同的限制審查標準。
第五章:寬容與合作——媒體與司法關系的重塑。對媒體報道司法活動中各種沖突的平衡,除了法律的嚴格限制外,還需要媒體的自律。美國自由主義言論理論在20世紀中期受到重創(chuàng),隨之開創(chuàng)了媒體社會責任理論,媒體的自律規(guī)范增多,媒體與司法共同走向一定程度的合作。
余論:主要對美國媒體報道司法活動之法律限制及其歷史演進的規(guī)律進行了歸納,并針對我國的國情提出了可供借鑒的具體經驗。

作者簡介

簡海燕,女,湖南邵陽人,法學博士,副教授,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博士后,全國外國法制史研究會理事,研究領域主要為傳媒與信息法、法制史、憲法與行政法。1993年、2000年、2006年先后在湘潭大學、復旦大學、中國政法大學獲得法學學士、碩士、博士學位。立志做社會的觀察者、理性的思考者,在《湖湘論壇》、《南京大學法律評論》、《湖南社會科學》、《河北法學》、《人民法院報》、《中國財經時報》等法學核心期刊與報紙發(fā)表學術論文20余篇。現(xiàn)主持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課題《中外安全生產法比較研究》,承擔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A類課題《媒體法的新發(fā)展》、《國外如何用法律促進文化產業(yè)的發(fā)展》、《政府的媒體管制》等,出版過著作《克隆成功》,為媒體從業(yè)人員講授《傳媒人的職業(yè)安全》等專題,給稅務干部、法官進行過培訓,長于思辯,精于表達,深受歡迎。
媒體與司法的關系是一個世界性法律熱點問題,《美國司法報道的法律限制》是作者傾注多年精力的研究成果,著作在權利與權力、權利與權利的沖突與平衡的理論框架內,以美國20世紀聯(lián)邦最高法院對言論自由權與公民其他基本人權的保障與限制為歷史發(fā)展脈絡,探討美國對媒體報道司法活動進行法律限制的合法性依據、限制的原則與標準以及具體的限制措施,井總結美國媒體報道司法活動法律限制的啟示與經驗,對建立與完善我國相關法制有借鑒意義。

書籍目錄

緒論
一、選題原由與國內研究現(xiàn)狀
(一)選題的原由
(二)國內研究的現(xiàn)狀
二、概念界定
(一)司法活動
(二)媒體報道
(三)法律限制
三、研究方法
(一)案例分析
(二)法律史分析
第一章 憲政視野下的司法報道
一、新聞自由:司法報道之民主政治基礎
(一)言論自由、出版自由與新聞自由
(二)新聞自由的理論基礎與哲學學說
二、知情權與制衡權:司法報道之基石
(一)知情權
(二)制衡司法權
三、司法報道之法律基礎
(一)新聞自由之憲法保障
(二)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
(三)專門法
四、價值沖突:司法報道受限制的理據
(一)權力與權利
(二)知情權與司法獨立
(三)知情權與公正審判
(四)知情權與人格權
小結
第二章 司法信息采集的法律限制
一、從兩個案例來看司法信息采集
(一)Gannett v.DePasquale案拒絕媒體預審的報道權
(二)Richmond Newspape Ine.v.Virginia案后媒體報道司法活動提前到預審
二、秘密消息來源
(一)保護秘密消息來源的現(xiàn)實需要
(二)聯(lián)邦與州對保護秘密消息來源限制的不同做法
三、法律職業(yè)者消息來源
(一)法官言論的限制
(二)律師和檢察官言論的限制
四、非正常手段獲致司法消息
五、司法信息采集的技術手段的限制
(一)州接納美國律師協(xié)會的規(guī)則:不準電子設備入法庭
(二)埃斯蒂斯案——聯(lián)邦最高法院判決攝像機進法庭影響公正審判
(三)錢德勒案——確立電子設備入法庭由州自行裁量
(四)分析
小結
第三章 司法報道侵權
一、司法權威與公正受審權
(一)司法報道侵害司法權威
(二)司法報道侵犯公正受審權及其補救措施
二、司法報道侵害人格權
(一)司法報道侵害隱私權
(二)司法報道侵害名譽權
(三)司法活動侵害姓名權
小結
第四章 司法報道審查制度
一、審查的歷史演進
(一)事前檢查
(二)事前限制
(三)事后懲罰
二、審查原則
(一)“明顯現(xiàn)實危險”原則
(二)利益衡量原則
三、審查標準
(二)審查的標準
(二)聯(lián)邦最高法院對“針對言論內容的限制”與“針對中立內容的限制”適用不同的審查標準
小結
第五章 寬容與合作——媒體與司法關系的重塑
一、媒體的社會責任與媒體自律
(一)媒體的社會責任
(二)媒體自律
二、司法信息發(fā)布制度
(一)司法機構在信息公開中的權利與義務
(二)兩個關于律師職業(yè)行為的準則
(三)司法發(fā)言人制度
(四)協(xié)調媒體與司法關系的自治性機構
三、美國司法與媒體關系新走向
(一)司法對媒體報道的寬容
(二)合作共贏
小結
余論:經驗與選擇
一、美國司法報道法律限制的規(guī)律
(一)法律限制的發(fā)展經歷由事前到事后、由嚴格到寬松的過程
(二)精英與民眾的合力是平衡媒體與司法沖突的原動力
(三)對司法報道的法律限制在聯(lián)邦與州的發(fā)展上是不平衡的
(四)司法報道的權利不是絕對的
二、全球背景下的中國媒體與司法
(一)我國司法報道中存在的問題
(二)尋求法律與自律的合作解決
參考文獻
致謝

編輯推薦

《美國司法報道的法律限制》第一章:憲政視野下的司法報道。本章主要從媒體報道司法活動的合法性及應對媒體報道司法活動進行限制兩個方面進行分析,將言論自由權、知情權、權力約束與制衡理論作為媒體報道司法活動合法性的理由,將對司法權威、公正受審權、人格權的保障作為媒體報道司法活動應受限制的根據,為進一步研究搭建理論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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