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院指導案例(第2卷)

出版時間:1970-1  出版社:專利文獻出版社  作者: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頁數:397  

內容概要

  《北京法院指導案例(第2卷)》精選了2005年北市市三級法院審理的103個案例,所選案例涉及刑事、民事、行政及執(zhí)行各個領域,不僅內容新穎,而且具有典型性,反映了我國司法實踐的最新發(fā)展。針對每個案例,在介紹案情和審理結果的基礎上,重點對案件中的疑點、難點進行了深入的理論分析,并針對審判結果進行了充分的闡述,將法學理論和法律適用緊密結合了起來,對司法實務中對一些法律問題的認識和處理具有指導意義。讀者對象:法官、律師、高等院校法律專業(yè)師生及有關研究人員等。

書籍目錄

刑事案例1.缺少共同犯罪故意證據不能認定為金融詐騙犯罪的共犯2.放火罪與失火罪的區(qū)別與認定3.間接故意殺人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的界限4.利用信用證抵押貸款詐騙銀行的行為如何定罪處罰5.使用偽造的銀行信匯憑證騙取銀行存款構成金融憑證詐騙罪的,被騙單位應為銀行6.公共交通工具上對乘客實施暴力如何定性7.國家工作人員與非國家工作人員共謀利用前者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構成受賄罪共犯8.銷售假藥不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但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9.本案應裁定駁回對單位的起訴10.圖謀報復持刀闖入他人住宅致被害人跳樓而亡的行為應定性為故意傷害罪11.宋丈艾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認定12.惡意申請致配偶被宣告死亡在離婚應訴期間與他人結婚構成重婚罪13.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犯罪的抵扣、損失數額如何計算14.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犯罪行為的認定15.對具有重大余罪自首情節(jié)的被告人可不適用死刑立即執(zhí)行16.對借傳銷之名進行的違法行為可按集資詐騙罪認定和處理17.單位犯罪中有關責任人員承擔刑事責任的基礎是涉案單位成立單位犯罪18.隋國田濫用職權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民事案例19.勞動合同的期限應根據勞動者的醫(yī)療期順延20.退休人員與重新聘用單位簽訂的聘任合同不屬于勞動法調整范圍21.公司與債權人協(xié)議為前股東承擔債務屬于并存的債務承擔關系22.本案的“拋股借款”協(xié)議應認定有效23.合同解除后違約方不喪失利息返還請求權24.債權轉讓中債務人既享有抗辯權也可以向受讓人提起反訴25.確認宅基地收歸集體的協(xié)議是否有效應當屬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圍26.擔保人于二審期間自行履行擔保責任應否影響判決結果27.違反根據招投標文件簽訂的書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xié)議無效28.房屋抵押后承租人與出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對受讓人無效29.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招投標居間合同應判定無效30.案外人申請加入訴訟自愿為債務人承擔保證責任應予準許31.經營者非營業(yè)時間未盡安全保障義務致他人受傷應在過錯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32.舉證責任分配應在明確訴訟主張的基礎上依公平原則并結合當事人的舉證責任能力確定33.競業(yè)禁止與商業(yè)秘密保護的區(qū)別與認定34.基于非獨立訴訟代理關系提出的請求不應支持35.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件中格式條款的認定及處理36.保證期間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37.未辦理股權轉讓變更工商登記不影響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38.開發(fā)商在發(fā)出收房通知前擅自將他人已購買的預售房屋出租應承擔違約責任39.外國公司在我國取得的特許使用費收入應當依法納稅40.本案三方協(xié)議的性質為債權債務轉移合同41.網絡行為能構成對公民人身權的侵害42.超越代理權未構成表見代理的行為對被代理人不發(fā)生法律效力43.未約定履行方式的口頭農業(yè)承包合同應以有利于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合同44.產品生產者、銷售者對消費者應盡告知義務45.公眾人物名譽權保護與新聞自由的沖突及平衡46.醫(yī)院丟失患者的病灶標本侵害了患者的生命健康知情權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47.股票持有人以其股票賬戶出質與開戶券商簽訂的監(jiān)管協(xié)議應認定有效48.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不消滅合同解除前的合同責任49.國際慣例在涉外法律關系中的認定50.公園對游客受到的第三人侵害不應承擔賠償責任51.合同條款解釋應尊重原義52.可參照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huán)境污染的國家標準判定機動車內甲醛含量是否超標53.學校對未成年人未盡嚴格的管理注意義務應承擔相應責任54.本案中的質量抗辯能否成立55.商家“假一罰十”的承諾屬于單方允諾行為56.在股民舉證不力的情況下證券公司不承擔股民被盜賣盜買股票的賠償責任57.“一米二以下兒童謝絕入場”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58.相關變更登記不能作為認定股權轉讓合同生效的惟一依據59.銀行對取款人身份證件未充分履行審核義務造成儲戶財產損失的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60.存在請求權競合的情況下應按原告的訴訟主張確定案件性質61.公民個人購買的公有房屋可以依法遺贈他人知識產權案例62.專利復審委員會不應以相同證據和理由作出結論相反的決定63.在影視作品中未經許可使用他人音樂作品片段在一定情況下構成合理使用64.合作開發(fā)的專利技術應當歸雙方共有65.軟件最終用戶未經許可商業(yè)性使用盜版軟件構成侵權的應以正版軟件的價格為基礎進行賠償66.對商標局撤銷或維持注冊商標決定不服的均應先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議67.創(chuàng)意不是著作權法的保護對象68.僅有一個技術特征的技術方案也受專利法保護69.對專利創(chuàng)造性的評價應運用已披露具體技術特征的對比文件70.專利權人未在合法的期限內繳納年費應導致專利權的喪失71.同意將其表演制作為節(jié)目應推定為同意他人播放72.非商標意義上使用他人注冊商標標識不構成侵犯商標權73.人民法院可以對外觀設計申請是否與他人在先權利構成沖突作出判決74.注冊商標在一定條件下可以直接成為外觀設計專利權的對比文件75.移動公司不應對鈴聲下載承擔侵權責任76.使用與知名服務名稱及裝飾相近似的“搭便車”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77.從平面到立體及從立體到平面的復制是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復制78.涉外網絡著作權侵權糾紛應當首先適用涉外民事訴訟管轄的規(guī)定79.違背商標專用權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與他人惡意串通轉讓商標的行為無效80.基礎電信業(yè)務服務和增值電信業(yè)務服務不屬于相同或類似的服務行政案例81.行政賠償判決應與民事判決相銜接82.非法用海行為依法應予以行政處罰83.不應對存在爭議的土地使用權進行登記84.勞動合同鑒證行為不屬于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審查范圍85.教育考試院不能取消考生考試成績86.如何合理確定民營企業(yè)補發(fā)拖欠離職職工工資的補償標準87.居委會干部不服罷免結果提起的訴訟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88.行政機關作出的有約束力的口頭答復具有可訴性89.交警對駕駛員違反交通規(guī)則的行為進行刷卡記分不屬于行政處罰90.國土房管局逾期發(fā)放國有土地使用證的行為不足以導致人民法院撤銷商品房預售許可證91.行政處罰應當遵循程序正當原則92.工人在工作區(qū)域內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應認定為工傷93.法院對顯失公正的行政處罰可予以變更執(zhí)行案例94.案外人對被執(zhí)行人到期債權提出異議,法院對該異議不審查亦不得對其強制執(zhí)行95.債權已逾申請執(zhí)行期限債權人不得據以主張抵銷債務96.股東之間關于公司債務承擔的約定不能成為追加該股東為被執(zhí)行人的事由97.參與分配中的優(yōu)先受償債權應當嚴格依照法律規(guī)定確認98.擔保人承擔補充責任的債權人應先向主債務人住所地或其財產所在地法院申請執(zhí)行99.被執(zhí)行人申請不予執(zhí)行仲裁裁決的執(zhí)行法院應嚴格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情形進行審查100.對于不可替代履行的行為法院可采取說服教育和間接強制執(zhí)行的方式予以執(zhí)行101.被執(zhí)行人保證金賬戶內存款在滿足質權人優(yōu)先受償權的情況下可依法予以執(zhí)行102.夫妻個人婚前財產可以用于清償夫妻共同債務103.案外人不能證明登記在被執(zhí)行人名下的車輛系其實際出資并獨自享有權利的執(zhí)行異議不得對抗申請執(zhí)行人的執(zhí)行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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