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思考的印跡

出版時間:2008-7  出版社:中國檢察出版社  作者:石少俠  頁數(shù):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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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伴隨著共和國改革開放和民主法制建設的光輝歷程,我國的商事立法和商法學研究經(jīng)歷了從開拓到繁榮的發(fā)展進程,取得了為世人矚目的驕人成就。值得慶幸的是,在那個百廢待興的歷史轉折點,通過恢復后的高考,我選擇了自己所熱愛并能夠學以致用的法律專業(yè)。30年來,我徜徉于民法學、商法學、經(jīng)濟法學等學科領域博大精深的知識殿堂,關注著我國民主法制建設事業(yè)的發(fā)展和立法司法實踐。在承擔繁重的教學任務和行政管理工作之余,潛心治學,常有所思,偶有所得,遂不揣淺陋,伏案疾書,秉燭達旦,成文付梓,日積月累,竟然也發(fā)表拙作近百篇!在學生、同學和朋友們的建議、鼓勵下,在中國檢察出版社袁其國社長的鼎力支持下,我從已經(jīng)發(fā)表和尚未發(fā)表的成果中選擇了有關商法或與商法有密切聯(lián)系的論文20篇,現(xiàn)結集出版?! ”緯奶攸c是:第一,內(nèi)容較豐富。全書涉及商法原理、公司法、合同法等諸多理論與實務問題。第二,觀點較鮮明。對商法理論與實務的許多爭議問題,我都闡明了自己的主張和觀點。第三,時間跨度較大。收入的論文始于1992年,截止于2007年,前后歷經(jīng)15個春秋?! ”緯鎸嵉赜涊d了我對商法思考的印跡,反映了我在我國商法學研究和商事立法發(fā)展過程中的主要學術觀點,其中有些觀點或為當時的立法所吸收和采納,或為后來的研究所認可并深化。當然,也有些觀點雖在立法時被接受,但在修法時卻未被采納,作者之所以將其收入本書,旨在秉持學者的治學之道。

內(nèi)容概要

  《商法思考的印跡》真實地記載了作者對商法思考的印跡,反映了作者在我國商法學研究和商事立法發(fā)展過程中的主要學術觀點,其中有些觀點或為當時的立法所吸收和采納,或為后來的研究所認可并深化。當然,也有些觀點雖在立法時被接受,但在修法時卻未被采納,作者之所以將其收入《商法思考的印跡》,旨在秉持學者的治學之道,意在客觀反映作者的思考軌跡,同時也是為讀者全面理解立法精神提供參照。全書涉及商法原理、公司法、合同法等諸多理論與實務問題;對商法理論與實務的許多爭議問題,都闡明了自己的主張和觀點。

作者簡介

  石少俠,男,1952年8月生,遼寧莊河入,法學博士。現(xiàn)任國家檢察官學院院長、教授、吉林大學法學院民商法專業(yè)博士生導師。兼任中國法學會理事、中國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法學會法學教育研究會剮會長、中國法學會檢察學研究會常務理事、國家司法考試協(xié)調(diào)委員會委員等職。1999年獲國務梡政府特殊津貼。  主要研究領域為商法學、經(jīng)濟法學、檢察學。出版專著、譯著和主編、參編著作、教材等28部,發(fā)表論文近百篇。主要代表著作有:《公司法》、《公司法教程》、《國有股權問題研究》、《商法》、《經(jīng)濟法新論》、《經(jīng)濟法案例解析》、《檢察權要論》、《檢察前沿報告——理論與實務》、《晉升高級檢察官培訓教程》等?! ≈鞒植⑼瓿蓢疑缈苹痦椖考敖逃?、司法部、商務部的重點科研項目,現(xiàn)主持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國有股權的理論與實務》等。

書籍目錄

民商法關系論一、歷史的考察與啟示——關于民商分立體例的形成二、現(xiàn)實的存在與分析——關于“民商分立”與“民商合一”三、職能的分工與界定——關于實質商法主義的民商分立我國應實行實質商法主義的民商分立——兼論我國的商事立法模式一、正本清源:四種不同形態(tài)的商事立法模式二、學說評析:我國商事立法模式抉擇的爭議三、模式創(chuàng)新:我國應實行以《商法通則》為統(tǒng)率的實質商法主義的民商分立論市場流通關系的法律調(diào)整一、發(fā)達國家市場流通立法的特色二、發(fā)達國家市場流通立法的啟示三、完善我國市場流通立法體系的建議四、我國市場流通立法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五、我國市場流通立法體系的基本建構“一人公司”評析一、一人公司的含義與利弊二、一人公司與國有企業(yè)辨析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的司法適用一、慎重適用公司人格否認制度二、準確適用公司人格否認制度三、適用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的其他相關問題公司資本制度研究一、公司資本制度之比較二、公司最低注冊資本額三、資本形態(tài)與出資方式股權問題研析一、關于股權的性質二、關于股權的行使三、關于股權的配置淺談股權的確認一、虛假出資的股權確認二、瑕疵出資的股權確認三、隱名出資的股權確認論公司內(nèi)部的權力分配與制衡一、公司內(nèi)部權力分配的原則二、公司內(nèi)部權力分配的方式三、公司內(nèi)部權力的制衡論公司董事與董事責任一、關于公司董事的幾個問題二、關于公司董事的民事責任論我國新公司法中的公司治理結構一、我國公司治理結構存在的主要問題二、新《公司法》在公司治理結構方面的重大變化論公司職工參與權一、問題的提出二、職工參與權形成的價值基礎三、我國公司法上的職工參與權股東訴訟與股權保護一、股東訴訟的概念辨析二、股東訴訟的價值分析三、股東訴訟的制度完善略論我國公司立法的幾個問題一、我國公司立法的現(xiàn)實基礎二、我國公司法的調(diào)整對象三、公司法與企業(yè)法的關系對完善我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思考一、修法應當正確處理的幾個關系二、對股東與公司財產(chǎn)權性質的界定三、“一人公司”的取舍四、公司資本制度的抉擇五、公司內(nèi)部的治理結構對產(chǎn)權概念的法律思考一、產(chǎn)權概念在經(jīng)濟學界的不同解讀二、法學研究不應泛泛使用產(chǎn)權概念土地空間權若干問題探析一、土地空間權概念的提出及其意義二、土地空間權的法律性質及分類三、對土地空間權行使的限制對我國合同立法若干爭議問題的探討一、關于合同立法的指導思想二、關于合同的形式三、關于違約金的性質四、關于因欺詐而訂立的合同的效果論實際履行與繼續(xù)履行一、實際履行與繼續(xù)履行的區(qū)別二、繼續(xù)履行在違約補救中的作用淺析預前毀約與預期違約一、預前毀約與預期違約之區(qū)分二、預前毀約的法律救濟三、預期違約的司法適用

章節(jié)摘錄

  在筆者看來,從法典語義上考察,當今世界各國對民事與商事關系的法律調(diào)整可以概括為四種不同形態(tài)的商事立法模式:一為民商分立,即除了制定統(tǒng)一的民法典外,還制定獨立的商法典,采取此種立法模式的有法國、德國、日本等國。二為民商合一,即制定民法典而沒有商法典,在對傳統(tǒng)商法內(nèi)容的處理上,是將傳統(tǒng)商法的內(nèi)容融人民法典之中,即把商事主體、商事行為、商事代理、商事權利等歸納到民法典的相應各篇章中,如意大利民法典和瑞士債務法等。三為單行的商事法律,即制定民法典而沒有商法典,在對傳統(tǒng)商法內(nèi)容的處理上,采用另行制定單行商事法律的模式,如公司法、票據(jù)法、保險法、海商法等,我國內(nèi)地及臺灣地區(qū)就采用這種立法模式。應當指出的是,此種商事立法模式通常亦被學者們視為民商合一,并被歸納概括到民商合一的體例之中,而實際上立法機關從未做出這樣的劃分和確認,這種歸納概括也并無任何法源依據(jù)。得出這樣的結論,完全是因為在中國,民商合一被先驗地奉為真理,民法學者們已經(jīng)習慣于將所有的單行商事法律都視為民法的特別法。因此,這種合一只是學者們在觀念意義上的合一,并非法典意義上的合一,更非法定合一。無視我國采用單行商事法律立法模式的現(xiàn)實,將單行商事法律一概作為民法的特別法,實質上是"商法民法化"的典型表現(xiàn)。在這種意義上認識商法,必然導致對商法的虛化和抹殺。為避免由此而產(chǎn)生誤解和分歧,筆者認為必須恢復事物的本來面目,將采用單行商事法律的立法體例單列為一種獨立的商事立法模式,以明示商法與民法在法源上的區(qū)別和分野。四為獨樹一幟的英美法系商法,即沒有獨立的民法典,卻有獨立的商法典,且其商法的內(nèi)容與實行民商分立制的大陸法系國家的商法亦迥然有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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