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08年02月 出版社:中國檢察 作者:劉建國 頁數(shù):221
內容概要
《司法疑難案件法律適用叢書:貪污賄賂罪·瀆職罪》主要是對貪污罪、賄賂罪、瀆職罪的案例解析。內容包括主體方面、主體方面、客觀方面、犯罪形態(tài)、程序問題五部分?!端痉ㄒ呻y案件法律適用叢書:貪污賄賂罪瀆職罪》的案例并不局限于案情和對案情的分析意見,更側重于對實務中如何具體適用的指導,具有較強的實用性。
作者簡介
袁其國,中國檢察出版社社長、總編輯。1982年畢業(yè)于西南政法學院,同年參加檢察工作。曾供職于寧夏回族自治區(qū)人民檢察院研究室、最高人民檢察院研究室,曾任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日報》社副總編、《人民檢察》雜志主編等職。2000年獲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劉建國男,1953年4月生,浙江寧波人,現(xiàn)任浙江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一級高級檢察官,寧波大學客座教授。主編《刑事公訴:實踐探索與制度構建》等著作。
書籍目錄
《司法疑難案件法律適用叢書》總序一、主體方面1.國有公司臨時工是否屬于“受委托管理國有財產(chǎn)人員”2.侵吞“勞力安置費”的村委會出納是否屬于“其他依法從事公務人員”3.“紅帽子”企業(yè)負責人占有本企業(yè)財物能否構成貪污罪4.大型國有企業(yè)工會是否為刑法上的人民團體,工會主席能否委派5.全國性體育賽事裁判是否屬于依法從事公務人員6.國家機關內設機構能否構成單位受賄罪的主體7.農(nóng)村合作基金聯(lián)合會的主任能否構成瀆職罪8.政府招募的社區(qū)保安能否構成瀆職罪二、主體方面9.案發(fā)時挪用公款未還的,主觀上是否為“非法占有”,被國有公司非法占有部分能否計入貪污數(shù)額10.“謀取個人利益”是否為挪用公款罪的實質要件,謀取個人利益與謀取單位利益并存時如何處理11.如何理解與認定“及時退還或上交”12.經(jīng)濟行賄犯罪是否需要“謀取不正當利益”要件,用行賄的手段謀取不確定的利益是否屬于謀取不正當利益13.如何把握徇私舞弊類案件中的徇私內容14.玩忽職守罪能否由間接故意構成三、客觀方面15.將原國有企業(yè)的資產(chǎn)轉移到改制后非國有企業(yè)使用的行為如何定性16.利用職權收受近親屬財物是否構成受賄罪17.管教民警借故占有在押人犯家屬的財物如何定性18.以“投資”收取收益,如何認定受賄罪19.利用職權購買低價房屋,如何認定為受賄20.瀆職犯罪中前提罪成立的判斷標準是什么,偵查主體如何確定21.如何理解與認定瀆職犯罪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22.如何理解濫用職權罪的表現(xiàn)形式,超越職權是否必須以行為人具有職權為前提23.收受他人財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行為如何定性四、犯罪形態(tài)24.公款使用人能否與挪用人成為挪用公款共犯,如何認定25.非國家工作人員構成受賄罪共犯應如何認定26.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能否構成瀆職罪共犯27.利用職務便利將應交單位的資金隱瞞后交由他人保管,能否構成貪污罪,如何區(qū)分既遂與未遂28.收受財物后又存入行賄人的銀行賬戶,是否為受賄既遂后的贓款處理行為五、程序問題29.贓款去向是否影響定罪與量刑,應由誰承擔證明責任30.對以“重大損失”為要件的瀆職罪,法院定罪量刑卻未認定具體損失額度,是否符合抗訴條件31.司法機關對人大常委會不許可對人大代表采取強制措施或執(zhí)行刑罰的情形,如何進行救濟32.因檢察人員匯報涉案事實不明導致人民監(jiān)督員監(jiān)督意見失準,可否進行第二次監(jiān)督審查后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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