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07-6 出版社:中國檢察 作者:蔣麗華 頁數:246
內容概要
專著的生命力在于創(chuàng)新,《刑事鑒定質量控制法律制度研究》在選題、研究內容、研究方法、研究成果的應用和研究體系等方面體現(xiàn)了創(chuàng)新,具體而言:在選題上,一改對司法鑒定的泛泛研究,將問題的關鍵鎖定在刑事鑒定上,通過“小題大做”的研究思路,達到深入系統(tǒng)研究刑事鑒定問題的目的。刑事鑒定作為司法鑒定的一種,既有司法鑒定的共性,又極具個性:刑事鑒定在制度與程序上與民事鑒定和行政鑒定有較大區(qū)別,僅僅以司法鑒定為研究對象,就不免會使刑事鑒定區(qū)別于民事鑒定和行政鑒定的最本質、最核心的問題被忽略;以質量控制為研究視角,既可以突破鑒定結論可采性標準靜態(tài)研究的弊端,又可以突破僅從刑事鑒定本身去研究刑事鑒定的弊端。因為刑事鑒定(結論)的形成是一個動態(tài)過程,這一過程包括鑒定材料的取得、鑒定的實施、鑒定結論的審查判斷等。以質量控制為研究視角,可以將影響刑事鑒定質量的一切環(huán)節(jié)、一切程序、一切制度囊括其中,從而對刑事鑒定問題進行系統(tǒng)研究,而不再是零星的、個別的研究。
作者簡介
蔣麗華,女,遼寧盤錦人,1969年11月生,北京大學法學博士,研究方向為刑事偵查與司法鑒定。參編著作五部;合著《警務戰(zhàn)術原理教程》;曾在《法制與社會發(fā)展》、《政法論壇》、 《政治與法律》、《犯罪研究》、《刑偵與法制》(澳門司法警察學校出版)等期刊上發(fā)表學術論文40余篇。論文曾多次獲獎,其中《刑事鑒定質量控制體系構建研究》獲北京市刑事偵查學研究會第九次學術研討會一等獎。研究內容涉及刑事偵查、司法鑒定及證據學的理論與實踐問題。曾赴澳門科技大學講學,現(xiàn)為北京人民警察學院偵查系副教授(2003年),北京市刑事偵查學研究會理事,澳門科技大學兼職副教授,專業(yè)技術二級警督。
書籍目錄
序導言第一章 刑事鑒定性質的界定一、刑事鑒定性質的各種觀點(一)“單一說”的幾種觀點(二)“二重說”的幾種觀點二、對刑事鑒定性質各種觀點的評析(一)對“單一說”觀點的評析(二)對“二重說”觀點的評析三、刑事鑒定性質研究的角度四、對刑事鑒定性質的全面認識(一)刑事鑒定是刑事訴訟行為--從訴訟的角度(二)刑事鑒定是人的證據方法,是言詞證據--從證據的角度(三)刑事鑒定解決刑事訴訟中所涉及的專門性問題--從鑒定對象的角度第二章 刑事鑒定質量控制一、刑事鑒定質量控制概念的提出二、刑事鑒定質量控制的必要性(一)對有關國家和地區(qū)刑事鑒定質量控制實踐的借鑒(二)實證調查研究結果對刑事鑒定質量控制的啟發(fā)三、刑事鑒定的價值(一)刑事鑒定價值的研究視角及其研究意義(二)刑事鑒定的外在價值(三)刑事鑒定的內在價值(四)刑事鑒定價值之間的沖突與選擇四、刑事鑒定質量控制的標準--鑒定結論的可采性標準第三章 鑒定人--刑事鑒定質量的事前控制一、自然人鑒定人制度二、鑒定人的資格及其選任(一)兩大法系鑒定人資格及其選任的特點(二)鑒定人的資格及其選任三、鑒定人的權利義務(一)鑒定人權利義務的相關規(guī)定(二)國外及有關地區(qū)關于鑒定人權利義務的規(guī)定及其借鑒(三)完善我國鑒定人權利義務應明確的幾個基本問題(四)我國鑒定人權利義務的內容及其論證四、鑒定人(鑒定機構)的法律責任(一)確立和完善鑒定人(鑒定機構)法律責任的必要性(二)確立和完善鑒定人(鑒定機構)法律責任的可行性(三)鑒定人(鑒定機構)承擔法律責任的形式及其完善第四章 鑒定機構一、鑒定機構的資格及其選任(一)鑒定機構的資格(二)鑒定機構的選任二、鑒定機構的法律責任三、鑒定機構的管理制度四、刑事實驗室認可制度(一)刑事實驗室認可制度及其作用(二)實驗室認可組織概況(三)世界一些國家和地區(qū)刑事實驗室品質體系發(fā)展情況……第五章 鑒定材料取得的規(guī)范化第六章 刑事鑒定的實施第七章 對刑事鑒定法律程序的反思第八章 刑事鑒定(結論)公開第九章 刑事鑒定結論的審查判斷主要參考文獻后記
章節(jié)摘錄
?。ǘΑ岸卣f”觀點的評析 1.對“司法與科學技術活動二重說”與“法與科學的結合說”的評析 “司法與科學技術活動二重說”和“法與科學的結合說”的觀點,一方面,表明司法鑒定與其他領域的鑒定(如出土文物鑒定、科技成果鑒定)的本質區(qū)別,司法鑒定必然也必須受到司法程序規(guī)則的限制;另一方面,表明鑒定與詢問、訊問、勘驗、檢查等偵查行為的本質區(qū)別,即司法鑒定必須運用科學技術手段。但這一觀點并非無懈可擊,至少有兩點足以推翻這一觀點。第一,勘驗、檢查、偵查實驗也具有“法與科學的結合”的特點。勘驗、檢查是指偵查人員對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尸體或者人身進行勘查、檢驗或檢查,以發(fā)現(xiàn)和收集犯罪活動所遺留的各種痕跡和物品的一種偵查活動。偵查實驗是為了確定與案件有關的某一事件或者事實在某種條件下能否發(fā)生或者怎樣發(fā)生,而按照原來的條件將該事件或者事實加以重演或者進行試驗的一種偵查活動??彬?、檢查、偵查實驗的實施,往往必須借助于科學技術手段,如供勘驗使用的各種儀器、設備、顯示試劑等,在人身檢查中對微量物證的發(fā)現(xiàn)、提取等,在偵查實驗中對實驗方法、過程的設計等。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規(guī)定》第193條和《規(guī)則》第165條都有相關規(guī)定,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在偵查(檢察)人員的主持下進行勘驗、檢查??梢?,勘驗、檢查同樣具有“法與科學的結合”的特點。第二,司法鑒定的對象并非均具有科學活動的屬性。例如,在盜竊、搶劫、貪污、賄賂等侵財型犯罪中,常常涉及對涉案物品的價格鑒定,以便為涉案數額等實質性問題提供依據,價格鑒定并不完全遵循科學活動的一般規(guī)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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