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則適用典型疑難問題新釋新解

出版時間:2006年03月  出版社:中國檢察出版社  作者:黃明儒  頁數(shù):914  

前言

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jiān)督機關,它肩負著查辦職務犯罪、審查批捕、刑事公訴、監(jiān)督刑事訴訟活動與刑罰執(zhí)行等刑事檢察業(yè)務工作。這些職責對打擊犯罪、保護人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有至關重要的意義。在中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推進依法治國的進程中,檢察機關加強法律監(jiān)督職能,對實現(xiàn)公平正義,建設和諧社會將發(fā)揮更加重要的作用,也越來越為人們所重視。眾所周知,成文法有其固有的局限,它無法對紛繁復雜的社會生活事先作出細致入微的規(guī)定。在司法實踐中,總是有那/z,一些具體案件,司法人員在適用法律過程中感到與案件相對應的法律并不是那/z,明確,于是難免出現(xiàn)適用法律方面的意見分歧。對于此種適用法律爭議,法學界的理論觀點也不盡一致且沒有法定效力。因此,收集司法實踐中遇到的適用法律方面的復雜、疑難案件,在此基礎上進行專門的探討研究,對幫助司法人員正確理解立法意圖、提高依法辦理案件的能力,無疑有很好的促進作用。同時,對來自辦案一線的實際疑難案件進行法理解析,又是幫助廣大公民了解司法機關對此類案件適用法律的實際做法、提高法律意識水平的良好途徑。

內容概要

  《刑事法適用典型疑難案件新釋新解(修訂第2版)》精選了司法實踐中適用刑法、刑事訴訟法方面的復雜、疑難案件,由司法業(yè)務能力強、文字功底扎實的一線辦案人員和高校科研機構法學理論知識豐富的刑法學、刑事訴訟法學專家學者通力協(xié)作完成。每個案件分為以下六個部分:一是關聯(lián)法理;二是案情及實際處理結果簡介;三是關鍵問題;四是分歧意見:五是專家釋解;六是關聯(lián)依據(jù)。  《刑事法適用典型疑難案件新釋新解(修訂第2版)》中所選案件素材具有真實性和典型性。所涉法律適用問題具有廣泛性和疑難性,法律問題提煉準確到位,法理解析深刻透徹?! ∑谕缎淌路ㄟm用典型疑難案件新釋新解(修訂第2版)》的出版能夠幫助司法人員正確理解立法意圖、提高依法辦理案件的能力,幫助廣大公民了解司法機關適用法律的實際做法,提高法律意識水平。

書籍目錄

刑法適用部分一、刑法總則類(一)刑法的適用范圍1.如何把握司法解釋的溯及力?(二)犯罪和刑事責任2.盜接有線電視信號引起廣播設施受損構成過于自信過失犯罪還是間接故意犯罪?3.夫妻吵架后一方對另一方服毒自殺不制止、不搶救而致死亡是否構成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4.姘居雙方爭吵后一人對另一人服毒自殺不搶救而致死亡是否構成不作為故意殺人罪?5.采用暴力、威脅手段索回賭資而迫使他人跳樓身亡的行為該如何定罪?6.如何區(qū)分假想防衛(wèi)、故意傷害與意外事件?7.為避襠部被抓而致人重傷是否屬正當防衛(wèi)?8.因被他人錯認而引起糾紛,事后在遭對方持刀襲擊的情況下,將行兇者刺成重傷,是正當防衛(wèi)還是防衛(wèi)過當?9.如何判斷互毆中無過錯方反擊侵害的行為是正當防衛(wèi)還是防衛(wèi)過當?10.打斗中誤傷他人是對象錯誤還是打擊錯誤?11.避讓不當引發(fā)交通事故是否屬于緊急避險?(三)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12.踢人下水致被害人生死不明,如何確定犯罪形態(tài)?13.入室盜竊后將部分贓物先行帶離,藏匿好后又返回原作案地點繼續(xù)作案而被當場抓獲,應如何認定罪數(shù)和犯罪形態(tài)?14.因生理原因而主動放棄犯罪,應認定為犯罪未遂還是犯罪中止?15.敲詐信發(fā)出后,行為人因故未到指定地點取款,是犯罪中止還是未遂?16.盜竊既遂與未遂的數(shù)額是否能夠累計計算?(四)共同犯罪17.對多人參與的傷害案件,未直接致傷被害人的共同參與人是否應承擔刑事責任?18.共同實施暴力但未實施奸淫是否構成強奸既遂?19.為報復而雇用他人實施傷害行為并為受雇人指認被害人,是教唆犯還是實行犯?20.參與共同預備搶劫卻又在實施之前退出的行為應如何定性?21.委托他人為自己偽造居民身份證,對委托者可否以共犯論處?22.望風者對共犯未實施共謀之罪而實施的他罪是否應負刑事責任?23.因兄弟被毆傷而糾集人員幫忙報復并將其犯意告知兄弟,兄弟同意且有所提醒但未實施具體實行行為,是否構成共犯?(五)單位犯罪24.公司主管人員為單位利益擅自實施的犯罪行為可否認定為單位犯罪?25.名為集體實為合伙的企業(yè)犯罪屬單位犯罪還是個人犯罪?檢察機關以個人犯罪起訴,而法認為是單位犯罪的,該如何處理?26.名為有限公司實為個人公司,抽逃出資后以單位名義實施合同詐騙,是單位犯罪還是自然人犯罪?27.單位決策人員向司法機關自首的,可否認定為單位自首?(六)刑罰的具體運用28.交通肇事后未離開現(xiàn)場亦未實施報警或保護現(xiàn)場等積極行為,能否認定為自首?29.傷人后積極搶救被害人,主動配合公安民警處理,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能否視為自首?30.犯罪嫌疑人為防止被害方的報復而被迫報警且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能否認定為自首?31.因被警方懷疑系搶劫犯罪的知情者而受到盤問后,主動交代了自己亦參與搶劫的犯罪事實,可否認定為自首?32.在押犯罪嫌疑人主動交代本人的行賄行為可否認定為立功?33.因協(xié)助司法機關抓捕同案犯而認定為立功是否應以實際抓獲為標準?34.認定立功的標準應是被揭發(fā)行為的社會危害性還是被揭發(fā)人的刑事責任?35.發(fā)現(xiàn)漏罪的時間應如何確定?36.以縱火的手段進行敲詐,構成一罪還是數(shù)罪?37.將他人先行拘禁后又脅迫賣淫的行為構成何罪,是一罪還是數(shù)罪?38.兩人共同策劃并實施搶劫但最終由其中一人秘密竊取財物,是否構成數(shù)罪?39.數(shù)罪并罰時是否仍可適用緩刑?40.因法庭審理范圍之外的他案事實而被羈押,是否可折抵刑期?41.哪些情形屬于應當撤銷緩刑的“情節(jié)嚴重”的違法行為?42.被監(jiān)視居住的時間能否折抵刑期?二、職務犯罪類(一)職務犯罪主體的認定43.大型國有控股企業(yè)工會主席是否為國家工作人員?44.國有企業(yè)中過磅員從事的是公務還是勞務?45.“以工代干”人員被委派到國有企業(yè)任職時是否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46.村書記在本村土地征用過程中從事的工作是否屬于“其他依法從事公務”?(二)貪污罪的認定47.尚未實際占有公款能否認定貪污犯罪既遂?48.經(jīng)領導同意可以提取的款額能否從貪污數(shù)額中扣除?對此主張應由犯罪嫌疑人舉證還是由檢察機關舉證?49.國有企業(yè)改制中侵吞小金庫資金的行為應如何定性?50.借單位名義出售偽造的假門票并占有票款的行為應如何定性?51.銀行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采取冒名掛失存單等手段支取其親屬交由其代存的存款是否構成犯罪?(三)挪用公款罪的認定52.挪用公款犯罪的追訴期限應如何把握?53.村支部書記擅自挪用市委組織的固本強基工作組贊助款構成……三、其他犯罪類刑訴法適用部分一、刑事訴訟法總則類二、刑事訴訟程序類三、刑事賠償類四、人民監(jiān)督員

章節(jié)摘錄

1.從主觀方面看,犯罪嫌疑人唐某具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間接故意。間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放任這種結果發(fā)生的一種心理態(tài)度。間接故意是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的統(tǒng)一。該案中,該女在認識方面表現(xiàn)為明知自己不救助已服劇毒農藥的該男,他就有可能發(fā)生死亡的結果;在意志方面表現(xiàn)為對該男的死亡結果采取聽之任之的態(tài)度。這種認識和意志上的因素使該女具備了間接故意殺人的主觀要件。雖然該女不像直接故意殺人那樣積極追求該男死亡結果的發(fā)生,但她卻不阻止死亡結果的發(fā)生,這是間接故意剝奪他人生命的主觀心理狀態(tài)。2.從客觀方面看,故意殺人罪以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為要件。其手段既包括暴力,也包括非暴力和逼他人自殺。在行為的表現(xiàn)方式上,一般表現(xiàn)為作為,但也有不作為形式實施的。不作為就是指行為人在能夠履行應盡義務的情況下不履行應盡義務。不作為犯罪包括四種義務來源:法律明確規(guī)定的義務;職務或業(yè)務上要求的義務;法律行為引起的義務;先行行為引起的義務。先行行為引起的義務,是指由于行為人先前實施的行為致使法律所保護的某種權利處于危險狀態(tài),而產(chǎn)生的防止危害結果發(fā)生的義務。①此案中,該女對該男服毒自殺所負有的特定的救助義務即來源于其惡毒謾罵這一先行行為。為徹底擺脫該男的糾纏,惡毒咒罵該男,希望他被汽車撞死,自己可以早日嫁人,致使該男一時想不開而服毒自殺。雖然自殺行為是該男自己實施的,但該男自殺的內心起因無疑是該女的行為引起的。該女的行為與該男死亡結果的發(fā)生存在著必然的因果關系。因此,當該女發(fā)現(xiàn)該男已服毒后,應當積極采取救助措施,而不能放任不管。況且在當時特定的時間、特定的地點和特定的場合下,也只有該女才能履行救助義務。但該女卻明知自己有救助義務而不救助,對該男的死亡放任不管,致其不救身亡,這就構成刑法上的由于行為人先前行為引起義務的不作為犯罪。此外,從該女的后階段行為分析,當該男服毒自殺后,她不但不積極救治,反而將農藥瓶扔掉,還將該男的尸體投入自家井中并用石頭將井填滿,其這種匿尸銷跡的行為表明,其內心有放任該男死亡的故意,有逃避偵查機關追查的故意。因此,無論從犯罪的客觀方面還是主觀方面來分析,該女的行為都是明知由于自己的不作為行為可能會發(fā)生他人死亡的結果而放任該結果發(fā)生的故意殺人行為,故應以(間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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