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代經學與文學

出版時間:2005-12  出版社:華齡出版社  作者:邊家珍  頁數:266  字數:243000  

內容概要

本書的研究內容,如果從宏觀角度來看是10—13世紀的東亞文化關系史,具體而言,就是這一時期東亞主要國家的文化交流史。起初,題目定為“10—13世紀中韓日文化交流研究”。但是,考慮到10—13世紀在中國大陸相繼出現三個王朝即五代十國、兩宋及元朝,而朝鮮半島則有兩個王朝.即統(tǒng)一新羅和高麗王朝,這樣一來,就容易造成研究范圍雜亂、內容渙散等問題,所以就改為“宋.麗。日文化交流研究”,目的是把10世紀前半期高麗與五代十國的文化交流、13世紀后期高麗與元朝的文化交流排除在本書的研究范圍之外,以期內容更集中、更深入。另外,10至13世紀大抵相當于日本平安時代后期至鐮倉幕府前期,日本當時正處于律令制日漸解體、將軍、武士為主體的公武“二元政治”形成階段,很難用某一特定術語進行標明,于是就使用了“日本”這一通稱。

作者簡介

  楊臨宏,男,1965年生,漢族,云南省大理州彌渡縣人。1987年畢業(yè)于云南大學法律系,獲法學學士學位,同年留校任教,從事憲法學,行政法學的教學和研究。1996年破格晉升為副教授,1999年破格晉升為教授。
  現任職務:云南大學法學院教授,云南大學法律顧問、云南大學法學院黨委副書記,憲法學與行政法學碩士研究生導師組組長。
  社會兼職:云南省人大常委會公開征集立法項目與法規(guī)草案稿專家組成員,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律顧問,昆明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大理州人民政府專家咨詢委員會委員,云南會凌律師事務所律師,昆明仲裁委員會仲裁員。
  學術兼職:中國法學會憲法學研究會理事、中國法學會行政法研究會理事,中國比較法研究會理事,云南省“四五”普法講師團成員,云南消防指揮學校客座教授。

書籍目錄

緒 論 
第一章 宋麗曰文化交流背景
 第一節(jié) 宋麗國家關系和貿易關系 
  一、宋麗國家關系
  二、宋麗貿易關系
  三、實際邦交的使者一宋商
 第二節(jié) 兩宋時期的中日關系 
  一、平安后期日本鎖國政策與宋日民間貿易
  二、北宋政府與日本的幾次牒文往來
  三、鐮倉幕府的開放政策與宋日貿易往來
 第三節(jié) 高麗前期與日本的關系 
  一、漂流民的送還
  二、半官半民的麗日貿易
第二章 以宋為中心的宋麗曰文化交流 
 第一節(jié) 宋麗文化交流 
  一、使節(jié)往來
  二、高麗留學生
  三、宋投化人
  四、僧侶往來
  五、藝術交流
  六、醫(yī)藥交流
 第二節(jié) 宋日文化交流
  一、北宋時期:日本天臺宗僧的入宋巡禮 
  二、南宋時期:中日禪僧的求法及傳禪 
第三章 宋代程朱理學對高麗和日本的影響 
 第一節(jié) 宋代程朱理學發(fā)展概述
  一、新儒家、道學、理學
  二、程朱理學的形成與發(fā)展
  三、程朱理學在兩宋的地位
 第二節(jié) 宋代程朱理學對高麗的影響 
  一、高麗前期對程朱理學的接觸和認識
  二、高麗末期朱子學的傳播與普及
  三、朱子學對高麗末期社會變革的影響
 第三節(jié) 朱子學的傳入與日本儒學的復興 
  一、禪僧與朱子學的傳入
  二、朱子學的傳播與日本儒學的復興
第四章 宋代佛教對高麗和日本的影響 
 第一節(jié) 宋代佛教的中國化與禪宗 
  一、宋代佛教的中國化
  二、宋代禪宗的發(fā)展與分派
 第二節(jié) 宋代佛教對高麗的影響一一以義天和知訥的佛學思想為中心 
  一、義天的佛學思想
  二、知訥的佛學思想
 第三節(jié) 禪僧與日本的文化移植 
  一、禪僧與鐮倉武士精神
  二、禪僧與“五山漢文學”
  三、禪僧與日本茶道
  四、禪僧與印刷、書法繪畫、建筑等
第五章 宋麗日文化交流的特點及意義
結論
參考文獻
附表1 宋麗日文化交流大事年表(10~13世紀)
附表2 宋麗日三國年表

章節(jié)摘錄

版權頁:插圖:《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以下簡稱《公務員法》)第二條規(guī)定:“本法所稱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卑凑沾艘?guī)定,界定一個人是否屬于公務員應當從三個方面進行,即公務員必須符合三個條件或具有三個方面的特征:一是公務員必須是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即從事公務活動的人員,他們不是為自己工作,也不是為某個私人的企業(yè)或者組織工作或者服務,而是為國家和社會公眾服務。二是公務員必須是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的人員。在我國編制分為行政編制、事業(yè)編制、企業(yè)編制、工勤人員編制四種,占據事業(yè)編制的人員也有可能是履行公職的人員,但這些人員并沒有納入行政編制,不屬于公務員,必須是納入國家行政編制序列的履行公職的人員才屬于公務員。因此,僅以履行公職為標準,并不能準確地界定公務員的范圍。例如:在國家舉辦的事業(yè)單位里工作的人員,他們從事的也是公務活動,但并未納入國家的行政編制序列,因而不能認定為公務員。三是公務員必須是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人員。也就是由國家為公務員提供工資、退休和福利等保障。公務員屬于國家財政供養(yǎng)的人員,但并不是財政供養(yǎng)的人員都是公務員。財政供養(yǎng)人員的很大一部分,例如公立學校的老師、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員等,雖然由國家負擔他們的工資和福利,但不屬于公務員,因為他們不履行公職,國家也沒有將其納入行政編制系列。只有能夠同時滿足上述三個要件的工作人員才屬于公務員。可見在我國公務員除了政府機關的工作人員之外,中國共產黨、民主黨派機關的工作人員、各級人大及政協機關的工作人員、法官、檢察官都屬于公務員。值得注意的是《公務員法》對公務員的界定,與原《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相比有了一些變化。原《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規(guī)定:公務員是指在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中任職的,除工勤人員之外的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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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法要義》是當代學者人文論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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