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07-10 出版社:當代中國 作者:張付領 頁數: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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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公共安全法學既是行政法學的一個分支,又有自己獨立的理論體系,它是調整公共安全行為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和。它以與公共安全有關的特定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為調整對象。公共安全法律法規(guī),是我國公共安全管理各個領域的基本規(guī)范。為了滿足公共安全管理專業(yè)開設課程的需要,我們根據河南理工大學公共安全管理專業(yè)和干部培訓的需要,精心組織編寫了這本《公共安全法學與法律法規(guī)概論》。 在公共安全法律關系中,既包括國家機關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又包括國家機關與公民、法人、社團組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還包括公民、法人、社團組織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當然,國家之間以及國家與國際組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也屬于公共安全法學的調整范疇。在公共安全法律關系中,不同主體的行為需要不同的公共安全法律規(guī)范進行調整。構建一系列合理的公共安全權利義務關系模型,是公共安全法學研究的核心。構建一個完整的公共安全法的立法體系,是公共安全法學的重要使命?! 「鶕舶踩▽W學科的一般體系,我們分兩大部分進行了研究,上篇包括第一章到第九章。這部分的內容包括公共安全法的概念、淵源、體系、調整對象、基本原則、基本制度,以及公共安全法律責任及其關系等內容。在下篇中,出于公共安全的教學需要,我們對中國的公共安全相關法律,按照四大類做了簡要概括性介紹?! ”緯纳掀蓜⒔ㄐ?、何紅喬、張付領執(zhí)筆,最后由張付領負責統審定稿:下篇由劉宇執(zhí)筆并定稿?! ≡诒緯木帉戇^程中,我們得到了河南理工大學夏保成教授無微不至的指導,得到了河南理工大學公共安全管理研究中心的老師們的大力支持,參考借鑒了國內外的許多專家學者的理論成果,在此,我們一并表示衷心的感謝?! τ诒緯木帉?,盡管我們付出了最大努力,但由于能力、資料所限,不足和差錯在所難免,懇請讀者和專家不吝指正?! ∽髡摺 ?007年7月
內容概要
《公共安全法學與法律法規(guī)概論》綜合中國各個領域中涉及公共安全的現行法律法規(guī),試圖以此為出發(fā)點,并參照法理學和國外相關法律體系,來構建獨具中國特色的公共安全法學體系。在整個公共安全領域中,公共安全法律法規(guī)起著規(guī)范性、基礎性的作用。只有具備完善的公共安全法律制度和法律體系,公共安全工作才能真正走上法治的軌道。
作者簡介
張付領,河南理工大學人文政法學院法學系主任,執(zhí)業(yè)律師,仲裁員。主要從事民商法領域的教育、研究和實務工作。曾主持或參加司法粗口、河南省科研項目數項并分別獲得一、二等獎。劉宇,河南理工大學法學系副教授。參編多部著作和教材,并在高校規(guī)劃教材《經濟法》和《保險法》中任副主編。發(fā)表學術論文二十余篇。主持完成河南省教委、省社科聯,焦作市科委及橫向科研項目多項并獲獎。劉建新,河南理工大學法學講師,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經濟法專業(yè)法學碩士。從事的研究領域主要為經濟法、民商法等。曾發(fā)表論文數篇,參與司法部2006年“破產法的法律適用問題”的課題研究。何紅喬,蘭州大學法學院畢業(yè),河南理工大學法學講師,河南正乾坤律師事務所執(zhí)業(yè)律師。主要從事國際法與安全生產法的教學與研究工作。
書籍目錄
上篇 公共安全法學概論第一章 公共安全法概述第一節(jié) 公共安全法的定義第二節(jié) 公共安全法的性質和特點第三節(jié) 公共安全法的目的和任務第四節(jié) 公共安全法的效力范圍第二章 公共安全法的調整對象第一節(jié) 法的調整對象第二節(jié) 公共安全法的調整對象第三章 公共安全法的淵源第一節(jié) 法律淵源的概念第二節(jié) 法律淵源的形式第三節(jié) 公共安全法的淵源第四章 公共安全法的基本原則第一節(jié) 概說第二節(jié) 依法保障公共安全的原則第三節(jié) 政府主導的原則第四節(jié) 公眾參與原則第五節(jié) 預防為主的原則第六節(jié) 中央與地方合理分權的原則第五章 公共安全法律制度第一節(jié) 公共安全法律制度概述第二節(jié) 公共安全防范與教育制度及應急處理制度第三節(jié) 公共安全責任制度第四節(jié) 公共安全設施“三同時”制度第五節(jié) 公共安全風險管理制度第六章 公共安全法律關系第一節(jié) 公共安全法律關系的概念與特征第二節(jié) 公共安全法律關系的要素第三節(jié) 公共安全法律事實第四節(jié) 公共安全應急狀態(tài)下的公權力與私權利第七章 公共安全法學與其他法律學科的關系第一節(jié) 公共安全法學與法理學的關系第二節(jié) 公共安全法學與憲法學的關系第三節(jié) 公共安全法學與行政法學、刑法學、緊急狀態(tài)法學的關系第八章 公共安全法的體系第一節(jié) 法律體系的概念第二節(jié) 公共安全法的體系第三節(jié) 常態(tài)公共安全法的體系第四節(jié) 非常態(tài)公共安全法的體系第九章 公共安全法律責任第一節(jié) 責任與法律責任第二節(jié) 違反公共安全法律的責任第三節(jié) 公共安全法律責任的種類下篇 公共安全法律法規(guī)概論第十章 公共安全基本法第一節(jié) 公共安全基本法概述第二節(jié) 《憲法》對公共安全內容的闡述第三節(jié) 公益事業(yè)捐贈法第四節(jié) 消防法第十一章 自然災害類法律第一節(jié) 自然災害類法律概述第二節(jié) 水法第三節(jié) 森林法第四節(jié) 氣象法第五節(jié) 防洪法第六節(jié) 防沙治沙法第七節(jié) 防震減災法第十二章 社會安全類法律第一節(jié) 社會安全類法律概述第二節(jié) 民族區(qū)域自治法第三節(jié) 國家安全法第四節(jié) 國防法第五節(jié) 金融法第十三章 公共衛(wèi)生類法律第一節(jié) 公共衛(wèi)生類法律概述第二節(jié) 傳染病防治法第三節(jié) 食品衛(wèi)生法第四節(jié) 動物防疫法第五節(jié) 國境檢疫法第十四章 事故災難類法律第一節(jié) 事故災難類法律概述第二節(jié) 勞動法第三節(jié) 安全生產法第四節(jié) 煤炭法第五節(jié) 建筑法第六節(jié) 環(huán)境保護法附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fā)事件應對法參考文獻
章節(jié)摘錄
二、實施中央與地方合理分權原則的必要性 在公共安全管理的各種工作中我們必須遵循中央與地方合理分權的原則。理由如下: ?。?) 高度的集權和簡單的分權都是弊大于利,因而是不可取的。首先,人類社會的許多事務不能通過個人自覺自愿的方式得以解決,而需要通過權力來解決。政府就是人類社會運用權力來解決人類事務的組織手段。但是,由于社會的規(guī)模一般都比較大,其權力不可能由單一的科層化的組織來行使,由此產生的政府也不可能是單一的科層組織,而是由很多個政府組成的一個政府體系,因此高度的集權不利于解決人類社會的問題。周恩來當年曾指出,官僚主義的存在,除了舊中國長期官僚統治留下的深遠影響以外,還同當時中央高度集權的體制有聯系。他指出,“權力過分集中時就會有偏向”,“很容易忽視發(fā)揚民主而犯官僚主義的錯誤”。所以,他多次強調:“中央與地方要相互影響,相互監(jiān)督,不要以為只是上面對下面監(jiān)督,下面同樣要監(jiān)督上面,起制約作用。”他甚至鼓勵地方在必要時與中央“唱對臺戲”。這是因為,“地方比較容易接觸群眾,接近實際,能更多地看到實際問題,局部問題和群眾的眼前利益,這正好彌補中央的不足?!迸c此同時,他明確指出:“官僚主義不是能夠一下子徹底反掉的”,“在中央工作過的同志以及省、地、縣、區(qū)的各級領導,思想上一定要警惕,要接觸實際,接觸群眾”,“加強調查研究工作,掌握情況的變化,以便及時地做出決定。”周恩來的上述言論雖然是針對官僚主義而發(fā)的,其實也是適用于社會的全局的,當然包括公共安全管理工作。高度的集權無益于群策群力,集思廣益,在工作中也就難免脫離群眾,脫離實際,就會走錯路,走彎路,不利于我們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因而不可取。 其次,我們也不能采取簡單的分權,而是在中央統一領導、適度集中基礎上的合理的、在法律框架下的分權。而此種分權的制度基礎的核心在于:上級政府一定要運轉穩(wěn)定、高效,把責任和資源轉移給下級政府,讓地方政府有能力來承擔發(fā)展和管理的責任,并且使公民能夠發(fā)展組織良好的社會,有效參與地方的決策和監(jiān)督。在此基礎上,還要在積極的上級政府、負責任的地方政府和積極的公民社會三者之間建立起一種穩(wěn)定的互動機制。由此,分權就有了良好的制度基礎。整個社會就會有回應迅速的政策和服務,人民的幸福安康以及人類全面發(fā)展,也就有了良好的可持續(xù)發(fā)展的制度基礎。這時候,即使有一些失控的問題,也很容易采取針對性的措施得以解決?! 。?) 中央無力也沒有必要完全包攬全國的公共安全事務。中國是一個幅員遼闊、人口眾多的大國,各個地區(qū)之間存在著較大的差異性,中央政府不可能制定出對各地都完全適用的政策、法律法規(guī)。從信息的角度去看,個人優(yōu)于他人,家庭優(yōu)于社會組織,而社會組織則優(yōu)于政府。在政府內部,則是地方政府優(yōu)于上級政府和中央政府。從可能性來看,地方政府未必能比中央政府掌握更多的有關地方性公益物品的需求信息,但是地方政府的確比中央政府更了解本地居民的需求。地方政府畢竟更加接近人民,更加關切地方百姓的需要。作為中央政府,一方面有動力和愿望做好公共安全工作(當然這也是其應盡的職責),但是由于公共安全屬于地方公共物品,中央政府缺乏對當地地方知識的了解與把握,不能很好地根據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地從事監(jiān)督工作,而往往只能是采取事后措施,即一旦發(fā)現有重特大事故就嚴厲地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這樣做的效果并不理想。毫無疑問中央必須在公共安全領域發(fā)揮主導作用,但是實踐也早已證明,由中央政府包攬地方事務的做法也超出了其能力。 ?。?) 實施中央與地方合理分權原則有利于更好地調動地方政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地方作為國家整體的組成部分,一方面其迫于中央政府的壓力,不得不關注公共安全問題,另一方面它也是具有自身利益要求的行政主體和經濟實體,促進本地區(qū)經濟和社會的穩(wěn)定與發(fā)展是各地方政府的重要職責。因此,合理地下放給地方政府一些自主權,有利于更好地調動其積極性和主動性,從而制定出適合本地方的公共安全對策。此外2003年人類發(fā)展報告總結了世界各國最近20多年來分權化改革的經驗,指出了合理下放給地方政府一些自主權,進行分權化改革對于人類發(fā)展具有八大好處:地方要求得到了快速回應;地方政府將有更大的責任感和透明度,腐敗更少;地方基礎服務得到改善;信息能夠更好地流通,地方官員可以快速采取應變行動來對付潛在的災害;發(fā)展計劃有更多的持續(xù)性;解決沖突也更加有力;激發(fā)地方利益相關人的能力和動力;使人民在與他們的生活直接相關的公共政策制定中獲得了更大的發(fā)言權,政治代表性更多??偲饋碚f,就是合理的分權有利于更好地調動地方政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有助于更好更快更穩(wěn)定的多方面的發(fā)展?! ∈澜绺鲊谔幚碇醒肱c地方關系上有幾點值得我國借鑒。第一,在中央與地方關系中,中央政府占有主導地位,地方政府具有相當的自主性。不論聯邦制還是單一制,中央政府都不同程度地運用政治和經濟的特殊優(yōu)勢影響地方政府,但中央政府的主導地位并不意味著把地方完全管死,二者是可以并存的。第二,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職責或事權有明確的劃分,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事權的劃分一般主要依據范圍原則,屬于全國范圍、跨多個地區(qū)的事務由中央政府承擔,屬于地方范圍和一般區(qū)域性的事務由地方政府承擔。總之,在公共安全管理工作中,我們應該貫徹中央與地方適度集中和合理分權的原則?! ?/pre>編輯推薦
《公共安全法學與法律法規(guī)概論》分上下兩篇:上篇包括第一章到第九章,詳述公共安全法的概念、淵源、體系、調整對象、基本原則、基本制度,以及公共安全法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等內容,以初步構建起公共安全法學體系;下篇則對中國現有的各個領域的公共安全相關法律法規(guī),按照四大類做了簡要的概述,以使讀者全面具體地了解中國公共安全法的現狀。《公共安全法學與法律法規(guī)概論》還附有2007年8月底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fā)事件應對法》,為讀者提供最新的資料。圖書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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