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08-8 出版社:國家行政學院出版社 作者:庚晉 編 頁數(shù):360
內容概要
十七大精神描繪了當前我國法治建設的熱點問題,指明了今后一段時期內我國法治建設努力的方向。向世界展示了一個成長中的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形象。增進國際社會對中國法治進程的了解和認識。全書囊括了對我國法治建設的權威的前沿思考,從不同側面歸納和評論了我國法治建設的進程,是一本全面反映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歷史、現(xiàn)狀和成就的領導干部讀物,也是一本從政治高度、歷史深度和世界廣度展現(xiàn)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領導干部讀物。
書籍目錄
中國法律思考 大國、法治國與國家責任 法治、德治與憲政 法治的局限 法治創(chuàng)造GDP 法治與公法 法治國家的十條標準 法治即和諧 和諧社會應當是法治社會中國法治進程 論中國傳統(tǒng)的法治觀與法治體制 論德治法治的互補——中國古代政治傳統(tǒng)的一個特點 法治的中國道路 法治是整個民族的一項事業(yè) 以法治指數(shù)為鑒 中國法治與人權的互動 法治中國可以期待 中國改革三十年:從人治到法治的轉型 法治進程中的中國民法——紀念《民法通則》施行周年 構建和諧社會需加強綠色法治工作 中國法治進程中的民間法運用 當代中國的法治改革與發(fā)展中國法治熱點 再談依法治國的理由 努力推進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實施 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基本特征 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中國行政法治發(fā)展進程回顧——教訓與經(jīng)驗 大部制改革要瞄準法治化方向 2007年的人民法院改革 深化司法體制改革需要研究的幾個問題
章節(jié)摘錄
中國法律思考大國、法治國與國家責任中國歷來是一個大國,這沒有什么可爭議的,上下五千年,縱橫八千里,無論從歷史還是現(xiàn)實來看,我們的自然稟賦、人口規(guī)模、社會結構,乃至意識形態(tài)、人文風情,等等,都注定了我國是一個大國。但是,大國不等于強國,更不等于優(yōu)良的法治之國。我覺得對于現(xiàn)代中國人來說,如何從內政上厘清一個大國與強國之間的本質性不同,如何在外交上看待國與國之間的責任關系,這些都需要我們有一雙“法眼”。一、依靠法治來實現(xiàn)國家的凝聚力我們所處的時代已經(jīng)不同于古代,古代王朝政治的國家治理經(jīng)驗,例如被某些學者所褒揚的“德治”、“峻法”,以及“朝貢體系”,等等,在當今世界,已經(jīng)失去了原初的功能和效用,現(xiàn)代社會迫使我們建設一個新型的國家,即法治國。一個社會猶如一個活的生命體,法治是其中的骨骼和精髓,其他的所謂國之“大”者,不過是一堆肉而已。一個國家如果沒有法治,尤其是正義的法律之治,它的國土再大,人口再多,資源再豐,歷史有多輝煌,文化有多燦爛,人民有多勤勞,這一切的一切,不過是人家或列強口中的尤物。中國的近現(xiàn)代史,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就是一部尋求法治國的挫折史。我們知道,鴉片戰(zhàn)爭以來,中國這個老大的帝國逐步崩潰了,但如何重新建設一個共和國,卻是歧路復歧路。我們有康梁變法、孫中山革命、五四運動和馬克思列寧主義,有對于“德先生”、“賽先生”的呼吁,有實業(yè)救國、科學救國的夢想,直到今天,我們才意識到要建設社會主義的“法治國家”。我認為,強國夢的關鍵在于法治,只有法治國才能成就一個真正的大國,一個在當今全球化時代的強國。建設一個強大的國家,必須有凝聚力,有支撐一個國家的法律和政治制度。從人類歷史的經(jīng)驗來看,凡是真正的持續(xù)強大的國家,而不是消耗型的短暫的所謂一時之強國,必定是一個法治國,法治不但可以維護和保障一個社會秩序的穩(wěn)定,樹立國家的權威,而且可以使人民自由和幸福。法治與自由并不矛盾,恰恰相反,只有法律才能防范他人或政府的恣意侵犯,為人民自由地從事經(jīng)濟活動提供規(guī)則與秩序。法治是一個國家經(jīng)濟繁榮的基礎,凡是法治優(yōu)良的國家,人民追求財富的合法欲望不會受到壓抑,私人財產受到嚴格保護,市場經(jīng)濟和市民社會在有效法律的調節(jié)之下健康而有序地發(fā)育和成長,經(jīng)濟和貿易必定繁榮興旺,充滿活力。從西方近代資本主義的發(fā)展史中,我們可以看到,即便是一個政治上專制的國家,但只要它的法律制度是獨立的、公正的和有權威的,也仍然可能成為一個強國,例如英國和法國的有限君主專制時期就是如此。當然,如果能夠繼承自己的政治文化傳統(tǒng),建設出一個自由、民主、共和的法治國家,那么,一個自然稟賦上具備了大國條件的國家,就必定是一個強國,而且是一個自由的強國,人民在這樣的國家里充分享受了作為大國國民的自由、福祉和榮耀。因此,他們發(fā)自內心地把這個國家視為自己的祖國,可以奮不顧身地為自己的祖國犧牲,這就是哈貝瑪斯等人所說“憲法愛國主義”,或公民愛國主義。其實,這種愛國主義可以追溯到古代羅馬共和國,正像西塞羅所指出的,羅馬人民對于國家的熱愛,與其說是對于它的國土,不如說是對于它的法律,對于共和國的政體制度。這種憲法愛國主義與近代日爾曼國家的基于民族精神的愛國主義是大不相同的。今天在中國的語境下重新思考建設自己的強大的國家,我認為,法治國以及與此相關的法律意義上的愛國主義更具有本質性的積極意義。在近二百年的中國近代歷史中,我們的國家建設屢屢受挫,雖然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法治不彰顯然是一個根本性的原因。要說,我們不缺乏奮斗的勇氣、革命的精神和愛國的激情,也不缺乏建國方略、五年綱要和十年規(guī)劃之類的一系列政治、經(jīng)濟和文化的方針政策,但令人遺憾的是,我們少有法治主義的保守和審慎精神,少有法治國的恒久的建設目標。一百年來,我們的憲法總是廢了創(chuàng),創(chuàng)了廢,無法無天,有法不依,這樣廢亂頻仍,如何保持和維護一個穩(wěn)定的社會秩序,如何樹立一個國家的權威,如何保障人民的安全、財產、自由和幸福,如何依據(jù)法律來凝聚人民的愛國之心呢?因此,建設一個法治國便成為首要的國家主題。法治昌明,政體穩(wěn)定,人民才有追求財富的欲望和恒心,國家的稅收才源源不斷,公民美德才得以光大。對此,休謨曾經(jīng)有關精辟的論述,他說:“在所有杰出的留有難忘成就的人物中,首要榮譽看來應屬于立法者和國家締造者,因為他們?yōu)楸U虾蟠陌矊帯⑿腋:妥杂?,留下了法律制度和政治體制?!倍?、大國責任的基礎還是在于法治在當今國際社會,人們經(jīng)常談到大國責任,做一個負責任的大國,這是大國或超級大國對于今日世界的基本承諾。隨著中國的崛起,把中國視為理所當然的大國,并要求其承擔必要的大國責任,這似乎已經(jīng)成為國際社會的一致吁求。2005年3月19日,美國國務卿賴斯在東京發(fā)表演講說:“美國歡迎一個自信、和平和繁榮的中國的崛起,并且希望中國成為一個全球的合作伙伴?!钡岢鲆⒁獾囊稽c是,中國“能夠并且愿意將它正在增長的力量和國際責任結合起來?!?月21日,美國副國務卿佐立克在美國美中關系全國委員會發(fā)表了被稱為對華關系“最全面的宣言”的“中國走向何處:從成員到責任?”的演講。佐立克認為中國是一個大國,正在增強實力,在未來幾年內將影響世界,美國歡迎一個自信、和平、繁榮的中國,并將促使中國成為現(xiàn)有國際體系的負責任的利益相關者。我們看到,無論是從內政還是從外交來說,國家責任都是我國目前面臨的一個中心課題,而這一切又都必須依靠法治,法治國是實現(xiàn)國家責任的基礎。在國內政治領域,作為國家的治理者和領導者,它的權力是人民賦予的,有責任保障人民的權利不受侵犯,有義務維護政治、經(jīng)濟和社會秩序的穩(wěn)定、和平與安寧,有責任和義務懲治腐敗,建立廉潔、高效的法治政府。在對外關系方面,隨著中國的日益強大,關于中國威脅的論調甚囂塵上,對此,我們雖然提出了和平發(fā)展與和平崛起的方略,但國際社會的擔心并沒有太大的改觀。這是為什么呢?在我看來,關鍵是法治還沒有落實到位,也就是說,由于懷疑我們還不是一個法治國,所以對于我們的承諾,國際社會還大多視為政治上的修辭。其實,建設社會主義的法治國家,對于我們不僅具有內政的意義,而且還具有深遠的國際意義。在當今世界,所謂大國責任,最基本的是意味著法律上的責任,即一個國家在法律制度上要承擔的國際責任。它首先要求的是一個法治政府的存在,一個遵循法治的國家,才可能是負責任的,否則無論如何表白,都具有權宜之計的性質。因此,和平發(fā)展也好,和平崛起也罷,關鍵在于要切實地建設一個法治國家。就近代世界歷史來看,到目前為止,還沒有出現(xiàn)過兩個民主法治的國家開戰(zhàn)的事件,所以,所謂民主和平論就成為了當今和平論的一個主流理論。無論從近期的國家事務還是長遠的民族未來來看,世界和平對于中國來說都是非常必要的,因此,我們有理由把法治國的建設置入國際環(huán)境的大背景來考慮。當然,中國在國際事務做負責任的大國,并不意味著要與美國一致,但也不意味著非要與美國對抗。關鍵在于要做一個具有獨立主體意識的國家,而這個國家意識不是某個人或集團的一己之私,而是國家利益,是法治下的國家人格,體現(xiàn)的是人民的意志。就目前的情況來看,我認為我們要警惕兩種極端的態(tài)度,一種是民粹主義的極端情緒,另一種是極端的親美主義。在我看來,這兩種態(tài)度都是盲目的、幼稚和非理性的。政治是一種審慎的技藝,需要政治上的經(jīng)驗和成熟。應該看到,在經(jīng)濟全球化的今天,中國的改革開放和經(jīng)濟的巨大發(fā)展受益于現(xiàn)有的國際秩序,在維護現(xiàn)存的國際秩序方面,中美兩國有著重大的共同利益,因此,中美之間的合作應該是長期的與建設性的。美國把中國視為現(xiàn)有國際體系的“負責任的利益相關者”,從某種意義上說,也意味著這個國家責任要落實到法治國的基礎之上??上驳氖?,中國的高層決策者在一定程度上也從中國國家利益的本位出發(fā),意識到法治國與國家利益的密切關系。例如,中國改革開放論壇理事長鄭必堅在人民日報海外版2005年11月22日發(fā)表的《中國共產黨在21世紀的走向》一文,就很好地表述了中國對美政策的原則所包含的內政外交的核心內容。在他看來,中國的改革開放走的是一條以經(jīng)濟建設為中心,在同經(jīng)濟全球化相聯(lián)系而不是相脫離的進程中獨立自主地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道路。是經(jīng)濟全球化成全了中國的和平崛起,因此,中國共產黨無意于挑戰(zhàn)現(xiàn)存國際秩序,更不主張用暴烈的手段去打破它、顛覆它。經(jīng)濟全球化提供了不必對外擴張和爭奪殖民地去掠奪別國資源,而可以通過全球化條件下生產要素的市場化流動,去獲得中國現(xiàn)代化建設所必需的國際資源。自上個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中國走上和平崛起發(fā)展道路以來,中共就始終堅持把發(fā)展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同建設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法治國家以及先進文化與和諧社會結合起來。我們有理由相信,只要我國堅定不移地走法治國家的建設道路,我們就有可能建立國家的自主性,從貧弱的大國走向富強的大國,走向對內對外都負責任的自由的大國。對此,我們期待著,并竭誠參與身邊的法治建設工作,這同樣也是我們作為一個國家公民的公民責任。法治、德治與憲政中外理論和實踐都證明,離開了德治,法治就失去了道德基礎,并成為不可實現(xiàn)的空想;離開了法治,德治也將流于空談,并最終走向專制與人治。法治與德治是相互依存、不可或缺的兩種治國方式,而兩者的理性統(tǒng)一構成了憲政。憲政是法治的最高形式,同時也為整個法律體系提供了必要的道德根基?!胺ㄖ巍迸c“德治”是一個國家長治久安的不可偏廢的兩種途徑,而兩者的理性統(tǒng)一實際上要求建立一種憲政秩序。作為法治的最高形式,憲政不但為法治提供了道德源泉,而且也為實現(xiàn)德治提供了法治的保障。一、法治離不開德治自改革開放以來,全國上下已普遍認識到法治的必要性與重要性。盡管由于種種原因,中國目前的法治現(xiàn)狀還不盡如人意,但法治對于發(fā)展市場經(jīng)濟和維護社會安定的重要作用,已經(jīng)成為社會的共識。有學者甚至論證,市場經(jīng)濟和“法治經(jīng)濟”是完全等同的兩個范疇。 事實上,對法治重要性的認識和法治在中國的相對落后狀態(tài)形成了鮮明的反差,而正是這種反差促使了“依法治國”與“法治國家”的理念成為憲法規(guī)范。在中國的政治、經(jīng)濟與社會改革實踐中,法治理念的提出無疑是一次歷史性的進步,其意義無庸本文贅述。然而,在強調法治重要性的同時,也產生了一種“法治萬能主義”,并導致對法治的盲目崇拜。在學術界,法治概念的范圍也因未受到準確的界定而具有無限擴大的傾向?!胺ㄖ巍背蔀橐环N包羅萬象、十全十美的抽象理念,一種超越民族傳統(tǒng)和國情的追求目標,一種包醫(yī)中國百病的萬靈藥。對于這種傾向,法學界已有學者提出了批評。然而,法治概念雖然重要,但也具有其內在的局限性。 畢竟,法治既不是萬能的,也不是完備的。有兩大類理由表明,法治離不開德治。法治不但在概念上取決于一個民族對于道德規(guī)范的認同與選擇,而且一旦離開了德治就不可能實現(xiàn)。1.法治的道德基礎首先,法治概念的內涵必須以適當?shù)牡赖吕碚摓榛A。法治的首要問題是:究竟依什么“法”治國?筆者認為,“法治”概念本身并不能完全回答這個問題。在現(xiàn)代法治國家中,“依法治國”顯然是一個重要目標。但如果沒有其它條件的補充與約束,法治往往是空洞的,甚至并不見得能實現(xiàn)良好的社會目標。設想如果沒有健全的民主程序,一部法律并不能代表社會的普遍利益;它可能成為少數(shù)人利用并駕馭社會的工具,并在實施過程中理所當然地受到各種抗拒和阻礙。這在古今中外并不少見,戰(zhàn)國和秦朝中央集權時期的法家所崇尚的“嚴刑峻法”就是一個例子。強求實現(xiàn)這樣的“法治”,顯然不能達到一種社會的理想狀態(tài)。由此可見,我們崇尚法治的前提是存在一種基于民主之上的合理決策機制;“法治”的“法”應該是符合民意的“良法”,而不是以犧牲公共利益為前提的維護社會少數(shù)人利益的“惡法”。 然而,“法治”并不是“民主”的同義詞,且在狹義上似乎也不必然要求“良法”的統(tǒng)治。 至少,強調依“法”治國本身并不能提供鑒別“良法”與“惡法”的標準。后者是一項道德選擇,超越了純粹“法”的范圍。對此,聯(lián)邦德國的《基本法》很能說明問題:德國的基本國體有4個特征:民主、社會、法治、聯(lián)邦,而“法治”僅是其中的一個特征。 這本身就說明了法治并不是一個完備的理念。如果沒有道德目標的指引以及民主政治程序的保障,法治的實現(xiàn)未必能帶來良好的社會效果。事實上,法律具有內在的規(guī)范性(normativity)。我們所關心的法律并不只是一種客觀描述的事實,而且還必然帶有人作為主體的價值判斷。我們不僅關心法律在過去、現(xiàn)狀與未來“是什么”,而且更關心法律“應該是什么”。根據(jù)所謂的“休謨定律”, 規(guī)范性和實證性是在邏輯上不可相互約化的兩種特性。為什么違約者必須賠償對方的預期利益之損失(expectation interest)?或犯罪嫌疑人在被法院定罪前應被假定無罪(事實上我們僅在不久之前才如此認為)?或被告行政機關應該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無論如何詳盡的法律規(guī)定都不能回答這些問題;這些問題屬于一個完全不同的層面,因而要求不同性質的答案:如“只有這樣才能使契約雙方達到資源配置最佳狀態(tài)”,或“這樣做雖然可能會錯誤地放過一些壞人,但能保證更多的好人不受冤枉”,或“盡管這樣會給行政機關帶來一些成本,但它有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我們在此假定以上的每一項陳述本身都是值得(因此“應該”)追求的“好事”(如“這個社會應該達到一種資源配置的最佳狀態(tài)”)——或者因為它們本身被認為是“好”的,或者是別的什么值得追求的事情為它們提供了理由。這種規(guī)范性的推理最終形成了一種“等級秩序”(hierarchical order),其中更高(或基本)的規(guī)范為其它較為次要的規(guī)范提供了理由。 在這個秩序等級的頂端是一個或一些最高規(guī)范——如聯(lián)邦德國《基本法》中的“人格尊嚴”(human dignity)不可侵犯,它們決定而不取決于其它所有規(guī)范。在這個理性的等級秩序中,究竟選擇什么作為最高的法律規(guī)范,乃是法治本身所不能確定的。它屬于在法治的實現(xiàn)之前就必須作出的基本道德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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