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市場經濟法律教程

出版時間:2004-6  出版社:中國發(fā)展出版社  作者:林代倫  

內容概要

隨著中國市場經濟改革的深入,以及國家經濟立法的發(fā)展與完善,經濟法作為一門獨立的法律學科已為社會公眾所認識并接受,基于對經濟法本質的不同認識,對于經濟體系的構建也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作者認為,建立在傳統(tǒng)計劃與經濟體制基石上的傳統(tǒng)經濟法理倫已不能適應現代市場經濟發(fā)展的需要,進而也決定了傳統(tǒng)的包羅萬象的經濟體系喪失了其理倫基礎。因此,本書在編寫的過程中不囿于傳統(tǒng)經濟發(fā)展的束縛,立足于中國市場經濟發(fā)展 對經濟法理論的現實需求,同時考慮到經濟法課程教學的實際需要,對經濟法的體系進行了重新的構建。本書可作為普通高等院校法律教材,也適合于成人高等教育以及單位員工培訓使用。

書籍目錄

第1章市場經濟與法律規(guī)制1.1  中國市場經濟與法律1.2  市場經濟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1.3  中國市場經濟法體系復習思考題   第二章市場經濟基本法律制度2.1經濟法律關系概述2.2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2.3經濟法律關系的內容2.4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2.5所有權法律制度2.6債權法律制度2.7代理法律制度復習思考題   第三章公司法3.1公司法和公司的概念3.2有限責任公司3.3股份有限公司3.4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發(fā)行與轉讓3.5公司債券3.6公司財務、會計3.7公司合并、分立3.8公司破產、解散和清算3.9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3.10違反公司法的法律責任復習思考題   第四章合伙企業(yè)法與個人獨資企業(yè)法4.1合伙企業(yè)法4.2個人獨資企業(yè)法復習思考題   第五章外商投資企業(yè)法5.1外商投資企業(yè)法概述5.2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è)法5.3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è)法5.4外資企業(yè)法復習思考題……

章節(jié)摘錄

書摘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股東大會對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股東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托書,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托書一并保存。    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侵犯股東合法權益的,股東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該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的訴訟。    2.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    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5人至19人。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大會,并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2)執(zhí)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以及發(fā)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董事會設董事長1人,可以設副董事長1至2人。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股東大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2)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3)簽署公司股票、公司債券。    副董事長協(xié)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代行其職權。公司根據需要,可以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在董事會閉會期間,行使董事會的部分職權。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guī)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大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2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董事。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另定召集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    董事會會議應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董事會,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   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員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3)簽署公司股票、公司債券。    副董事長協(xié)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代行其職權。公司根據需要,可以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在董事會閉會期間,行使董事會的部分職權。        3.股份有限公司的經理    股份有限公司設經理。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董事會可以決定,由董事會成員兼任經理。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guī)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4.股份有限公司的監(jiān)事會    股份公司業(yè)務的執(zhí)行,由董事會決議進行,董事會執(zhí)行公司業(yè)務有依照股東大會決議的義務,并應受股東大會的監(jiān)督。但股東大會為公司非常設的最高權力機關,所以才由監(jiān)事會代表股東大會以監(jiān)督公司業(yè)務執(zhí)行為其主要權限,并對股東大會負責。    股份有限公司設監(jiān)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3人。監(jiān)事會應在其組成人員中推選1名召集人。監(jiān)事會由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組成,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guī)定。監(jiān)事會中的職工民主選舉產生?!?/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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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在21世紀的今天,隨著中國市場經濟改革的深入,以及國家經濟立法的發(fā)展與完善,經濟法作為一門獨立的法律學科已為社會公眾所認識并接受。經濟法是國家調整經濟運行過程中發(fā)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它實現國家對經濟的宏觀調控職能和對市場秩序的管理職能,通過法律的手段實現國家對經濟的有限干預。從本質上講,經濟法是國家對市場經濟的宏觀調控法和市場管理法。    基于對經濟法本質的不同認識,對于經濟法體系的構建也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我們認為,建立在傳統(tǒng)計劃經濟體制基礎上的傳統(tǒng)經濟法理論已不能適應現代市場經濟發(fā)展的需要,進而也決定了傳統(tǒng)的、包羅萬象的經濟法體系喪失了其理論基礎。因此,本教材在編寫的過程中,不囿于傳統(tǒng)經濟法理論的束縛,立足于中國市場經濟發(fā)展對經濟法理論的現實需求,同時考慮到經濟法課程教學的實際需要,對經濟法的體系進行了重新構建。本教材共十五章,包括以下內容:第一部分,即第一、二章主要介紹了經濟法的基本理論和相關的基礎知識;第二部分是企業(yè)組織法,包括公司法、合伙企業(yè)法、個人獨資企業(yè)法、外商投資企業(yè)法和企業(yè)破產法等;第三部分由合同法、擔保法以及工業(yè)產權法組成;第四部分是宏觀調控法,包括金融法和稅法兩部分內容;第五部分為市場規(guī)制法,由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及產品質量法組成;最后是經濟糾紛解決法律制度。    本教材在編寫過程中充分考慮到教學的需要,無論從語言文字上還是內容選取上,都體現了以下特點:一是注重語言文字的生動性。整個教材在文字上力求生動活潑、通俗易懂,盡量避免過多晦澀難懂的專業(yè)術語的堆砌。二是在教材內容的選取上體現了實用性。本教材拋棄了一些理論性太強而實用性不大的內容,而選取了一些與市場經濟密切相關的、最常用的法律知識,以期學生能夠學以致用。同時在每一章后都附有思考題以及典型案例分析,幫助學生及時檢驗、鞏固學習效果。三是力求與時俱進。本教材編寫之際,我國已經正式加入了WTO。為了履行我國的承諾,最近一個時期我國修改了一些與WTO規(guī)則不符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如外商投資企業(yè)法、商標法、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等。對這些修改均已在本教材中得到反映,體現了法律的動態(tài)變化。    本教材不僅適用于普通高等教育學生使用,而且也適用于成人高等教育以及單位員工培訓使用。                                                          編者于2004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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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中國市場經濟改革的深入,以及國家經濟立法的發(fā)展與完善,經濟法作為一門獨立的法律學科已為社會公眾所認識并接受,基于對經濟法本質的不同認識,對于經濟體系的構建也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作者認為,建立在傳統(tǒng)計劃與經濟體制基石上的傳統(tǒng)經濟法理倫已不能適應現代市場經濟發(fā)展的需要,進而也決定了傳統(tǒng)的包羅萬象的經濟體系喪失了其理倫基礎。因此,本書在編寫的過程中不囿于傳統(tǒng)經濟發(fā)展的束縛,立足于中國市場經濟發(fā)展 對經濟法理論的現實需求,同時考慮到經濟法課程教學的實際需要,對經濟法的體系進行了重新的構建。本書可作為普通高等院校法律教材,也適合于成人高等教育以及單位員工培訓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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