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01-8 出版社: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編、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 金城出版社 (2001-08出版)
內(nèi)容概要
《行政訴訟司法解釋匯編》收集法律6部,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行政訴訟方面的解釋、批復、答復、通知和規(guī)定等司法文件234件。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行政訴訟方面的文件3件。《行政訴訟司法解釋匯編》在體例上采取了長項司法解釋和短項司法解釋相結合的編排方式。為了使讀者更加方便和深入地理解和掌握司法解釋,在絕大多數(shù)批復和答復之后,還附錄了有關高級人民法院的請示報告。
書籍目錄
一、綜合總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1982年12月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公告公布施行根據(jù)1988年4月1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和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根據(jù)1983年9月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的決定》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根據(jù)2001年6月30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的決定》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1989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
章節(jié)摘錄
版權頁:插圖:(2)起訴人以不服公安機關借監(jiān)居名義,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為由,請求法院撤銷公安的行政強制措施。對此有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法院不予受理,理由與(1)相同。另一種意見認為應予受理,理由是:起訴人認為公安是以監(jiān)居名義對其實際上實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侵犯其人身權,對此不服起訴符合行政訴訟法受案范圍。法院應先在七日內(nèi)作出立案決定。法院經(jīng)審理后,如公安機關舉證證實公民的監(jiān)居行為合法,是刑偵措施,法院可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我們傾向于第一種意見。(二)對于第二種情形,起訴人以不服公安機關借監(jiān)居名義,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為由,請求法院撤銷公安的行政強制措施,對此起訴,法院能否立案受理,存在二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這類起訴均不予受理。理由是公安的監(jiān)居措施不是具體行政行為,不屬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第二種意見認為應立案受理。理由是:起訴人是不服公安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而起訴,是針對具體行政行為并非“監(jiān)居”決定。而且,從起訴人起訴的事實根據(jù)中反映出,公安機關雖名義上作出了監(jiān)居決定,但對起訴人采取了并非“監(jiān)居”法定辦法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因此,起訴人起訴符合行政訴訟起訴條件。另外,從法院受理的社會效果看,能夠有效地制約公安機關借監(jiān)居名義,規(guī)避行政訴訟,如某些公安機關以“監(jiān)居”為名,拘禁、收審行政管理相對人而使當事人無起訴權的現(xiàn)象則可以減少或避免。當然,法院如果經(jīng)審理確認公安所執(zhí)行的監(jiān)居措施并非起訴人所述,可以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我們傾向于這一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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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司法解釋匯編》由金城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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