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00-3-1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作者:張桂龍,劉淑強,郝作成,魏耀榮,鄭淑娜,段京連 頁數:610 字數:470000
內容概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己于1999)年3月15日由第九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通過,并將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合同法是規(guī)范市場交易的基本法律,是民商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新合法的制定,對于更好地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規(guī)范市場交易行為,保障市場經濟統一、有序、健康的發(fā)展,更好地維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我國合同法律制度的建立始于 1981 年經濟合同法的制定。1985年,為適應對外開放的需要制定了涉外經濟合同法。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則對有關合同的基本問題作了規(guī)定。隨著科技體制改革的深入,科技市場的發(fā)展,1987年又專門制定了技術合同法。 此外,在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鐵路法、海商法、保險法和民用航空法等法律中都規(guī)定了合同的內容。這樣就建立了我國的以民法通則為統帥,以三個合同法為基礎的,以其他專門法律為補充的合同法律制度。實踐證明,這個合同法律體系對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經濟、技術和對外經濟貿易的發(fā)展,發(fā)揮了重要作用。 但是,隨著經濟貿易的發(fā)展,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合同糾紛的日益增多,我國現行的合同法律制度在執(zhí)行中也顯露出了一些問題,特別是三個合同法都是80年代初期或者中期制定的,十幾年來客觀實際發(fā)生了巨大的變化,現有的規(guī)定不能完全適應社會主 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當事人之間的經濟交往和公民生活的需要。主要表現在:第一,三個合同法對于合同中的一些基本問題、基本制度的規(guī)定較為原則,有的規(guī)定也不盡一致,如在合同的訂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以及違約責任等方面缺乏系統具體的規(guī)定。第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特別是參與國際市場的競爭,要更好地與國際慣例相銜接,只有涉外經濟合同法是不夠的,而且全國應有統一的標準,不能內外差別太大。第三,三個合同法調整的范圍較窄,對自然人之間以及自然人與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之間訂立的合同,除技術合同以外,三個合同法都不能調整,而實際生活中,這類主體訂立的合同是大量存在的,如保險合同、運輸合同、租賃合同等。第四,近年來出現了一些新的合同形式,如融資租賃合同、行紀合同、委托合同等合同,這些合同還無法可依,急需制定法律加以調整。第五,實際生活中利用合同形式搞欺詐,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的情況較為突出,在防范合同欺詐,維護社會經濟秩序方面需要作出補充規(guī)定。另外,我國目前一些企業(yè)、公民的法律意識薄弱,訂了合同不履行的情況相當普遍,三個合同法對違約責任的規(guī)定也比較原則,特別是對確定損害賠償額的原則和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還缺乏明確的規(guī)定。 新合同法正是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結合這十幾年來社會經濟發(fā)展的新情況,在原來三個合同法的基礎上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同時充分借鑒國外合同法律以及國際公約的規(guī)定和有益的經驗制定的。新合同法擴大了適用范圍,確立了合同的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原則,補充和增加了很多合同法上的重要制度,如要約、承諾、締約過失責任、表見代理、不安抗辯權等,還增加規(guī)定了幾類有名合同。合同法涉及的范圍很廣,公司企業(yè)的經營活動、科學技術的開發(fā)與轉讓、對外經濟貿易往來以及公民的日常生活,都與合同有著密切的聯系。合同法規(guī)定的內容非常豐富,包括對合同的訂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變更和轉讓、合同的終止以及違約責任都有較為系統的規(guī)定。為了幫助企業(yè)、公司、從事經濟和民事審判的司法人員以及從事法律實務的專業(yè)法律工作者更好地理解、執(zhí)行和研究合同法,我們撰寫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釋論》一書,就合同法的規(guī)定進行了逐條的解釋和論述,選擇引述外國法律以及國際公約中對有關問題的規(guī)定,并適當地輔之以案例,力求使讀者能夠準確把握和了解條文的立法根據和原意以及一些法律界限。
書籍目錄
前言《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釋論(分則)第九章 買賣合同第十章 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第十一章 贈與合同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第十三章 租賃合同第十四章 融資租賃合同第十五章 承攬合同第十六章 建設工程合同第十七章 運輸合同第十八章 技術合同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第二十章 倉儲合同第二十一章 委托合同第二十二章 行紀合同第二十三章 居間合同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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