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1999-6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作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頁數:893 字數:372000
內容概要
一、為了適應我國對外開放和國內外各界人士全面、準確地了解我國涉外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編輯了本匯編?! 《?、本匯編匯集了1995年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和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以及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guī)(以下稱“法規(guī)”)共55件。本匯編分為:憲法類、民法商法類、行政法類、經濟法類、社會法類等6類,每一類下分為若干項?! ∪⒈緟R編按照分類、先法律后行政法規(guī)以及法律、法規(guī)發(fā)布的時間先后排列。 四、本匯編收入的法律的英文譯本,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提供;行政法規(guī)的英文譯本,由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組織翻譯和審定?! ∥濉⒈緟R編收入法規(guī)的英文譯本與中文本有歧義的,以中文本為準?! ×?、本匯編在編輯和翻譯過程中,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其他有關方面給予了大力支持和協(xié)助,在此謹致謝意。
書籍目錄
一、憲法類 國家機構二、民法商法類 知識產權 債權 商法三、行政法類 總類 公安 教育 文化、體育 衛(wèi)生 城市建設 環(huán)境保護 海關四、經濟法類 稅務 金融 工業(yè) 能源 交通 民航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 物價五、社會法類六、刑法類七、訴訟及非訴訟程序法類 仲裁
章節(jié)摘錄
第一條 為了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職責,提高法官的素質,實現(xiàn)對法官的科學管理,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第二條 法官是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審判人員,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和助理審判員。第三條 法官必須忠實執(zhí)行憲法和法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第四條 法官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第五條 法官的職責:(一)依法參加合議庭審判或者獨任審判案件;(二)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第六條 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除履行審判職責外,還應當履行與其職務相適應的職責。第七條 法官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一)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二)審判案件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秉公辦案,不得徇私枉法;(三)依法保障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四)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五)清正廉明,忠于職守,遵守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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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法規(guī)匯編1995》由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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