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05-1 出版社:工商出版社 作者:王學政 頁數: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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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概要
2003年9月貴陽、2004年4月黃山和8月江西案 例會上研討的部分案例構成了《工商行政管理案例庫1》的主干?!豆ど绦姓芾戆咐龓?》還收進了半月刊近年來陸續(xù)發(fā)表的部分案例、15篇理論文章和3個案例專題。我們的想法是相關的理論文章對于理解法律、分析案例也起到了重要作用。是案例研究成果的重要組成部分.把半月刊近幾年持續(xù)的努力集中起來.系統(tǒng)內案例研究的成果收集到一起,整合為一本目前系統(tǒng)內比較完整、專業(yè)、獻式的案例庫,切實為工商系統(tǒng)案例研究做必要的基礎性工作。
書籍目錄
序/甘國屏前言/《工商行政管理》編輯部A企業(yè)登記監(jiān)管案例無照、超范圍經營案案例1:A公司股票交易中介案(3)——是超范圍經營還是涉嫌非法經營犯罪案例2:某公司生產銷售冒充他廠汽車半掛車案(6)——是法條競合還是兩個違法行為案例3:某電子公司經營電池案(9)——是超范圍經營還是偽造產地案例4:某涂料有限公司超范圍經營案(12)——對外商投資企業(yè)超范圍經營行為的認定兩虛一逃案案例5:中間人墊資是虛報注冊資本還是抽逃出資(15)案例6:是股東虛假出資還是公司虛報注冊資本(18)——某房地產開發(fā)公司虛報注冊資本案分析[理論文章1]規(guī)范公司出資行為的法律適用(23)股權變更案兼談審查責任案例7:某集團股權轉讓案(29)——談股權變更問題案例8:某公司股東變更登記復議案(33)——股東變更登記審查的范圍和標準案例9:某公司申請年檢案(37)——股東和解協(xié)議的效力案例10:某公司申請將股權轉讓給未成年人案(40)——未成年人能否擔任股東案例11:A工程處訴請撤銷《營業(yè)執(zhí)照》案(43)——談工商部門的審查責任分支機構問題案例12:某常駐機構所屬公司違法經營案(48)——外商投資企業(yè)在保稅區(qū)外擅自設立分支機構從事經營行為的認定營業(yè)執(zhí)照問題案例13:某銷售公司出租營業(yè)執(zhí)照案(52)——出租營業(yè)執(zhí)照與承包經營的區(qū)別案例14:某公司違反消防規(guī)定案(55)——有關部門的行政建議能否成為吊照的依據名稱問題案例15:析某同業(yè)公會不服某市工商局停辦以同業(yè)公會名稱注冊個體工商戶訴訟案(58)其 他案例16:對B公司的登記行為應否予以撤銷的思考(65)公平交易執(zhí)法案例采用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案案例17:A公司使用他人企業(yè)名稱承攬監(jiān)理工程案(71)——如何認定“擅自使用”案例18:外觀設計專利構成仿冒可否按不正當競爭論處(73)案例19:生產性分公司的產品標注問題(76)[理論文章2]依法認定和保護知名商品及其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有關法律問題(79)案例20:一起“反向”偽造產地案的啟示和思考(83)……
章節(jié)摘錄
首先,從現行公司法律法規(guī)來看,《公司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規(guī)僅 規(guī)定自然人和法人可以充任公司的股東。但是從概念解析的角度來看, 這一規(guī)定過于籠統(tǒng),因為自然人和法人當中還存在許多特殊類型的法 律主體,包括無(限制)行為能力人,非營利性法人、群眾自治組織、 中介組織等。對于此類特殊類型法律主體能否取得公司股東資格,《公 司法》并無明確規(guī)定。同時就股東資格取得的問題上,《公司法》同樣 沒有明確規(guī)定,雖然在理論界普遍認為欲取得公司股東資格必須向公 司繳納出資。但是這種說法也顯然并不十分全面,至少沒有考慮到因 繼承、合并、贈與等原因無償繼受取得股東資格的場合,也沒有考慮 到成立前后不同階段股東資格取得的特殊性。因此從私法遵循的法無 明文規(guī)定即自由的基本規(guī)則來看,不能簡單地推斷立法者對無(限 制)行為能力人取得股東資格持否定態(tài)度?! ∑浯?,公司變更登記行為的性質主要是民事法律行為,因此,在 《公司法》對其無特殊規(guī)定的情況下應當運用《民法通則》有關規(guī)定進 行解釋?!睹穹ㄍ▌t》第10條明確規(guī)定:“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 等”。也就是說行為能力有欠缺的自然人,只是以自己的行為享有權利, 承擔義務的資格受到限制,但其以自己的名義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資 格和范圍,和完全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應該都是平等的。對于市場經濟 社會中的法律主體而言,就是指進入市場的資格和機會是平等的。因 此,只要是完全行為能力人可以進入活動的領域,無(限制)行為能 力人也可以自己名義進入,只是其進入的方式與完全行為能力的人略 有區(qū)別而已,即無(限制)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必須借助代理制度,委 托完全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特定活動,并由自己承擔 該活動產生的法律后果。一概否認無(限制)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以自 己的名義擔任公司股東,顯然不符合民法的基本原理。 再次,從工商登記與股東資格取得的關系來看,根據《公司法》和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公司變更股東必須經過工商部門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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