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判決與法律推理

出版時間:2002-6-1  出版社:時事出版社  作者:王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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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概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重點科研項目《法律邏輯系統(tǒng)》成果之一 。本書內容包括:解釋推導、還原推導、演繹與類比推導、辯證推導、衡平推導及結語等。
王洪先生在其力作《司法判決和法律推理》中所展示的———那就是法律不是僅僅訴諸邏輯理性的單線條開展,而是一種以邏輯理性為軸,以事實理性為緯,以價值理性為經的立體空間;法官所作的推理,不僅僅是“概念計算”,不僅僅追求法律的一貫性、確定性和安定性;而且應是強調在當前時代的具體條件、情境和價值燭照下解讀法律,強調發(fā)展法律,創(chuàng)造法律;而且應是重視對法律的目的或價值重構,追求法律對社會的適應性,法律和社會價值的契合。
法官遇到的第一種情況是法律概念或術語、法律規(guī)定或規(guī)則模糊不清、含混歧義和籠統(tǒng)抽象。作者例證之后,運用現(xiàn)代邏輯學和語言學的成果論證了這種情況是必然的。在這種情況下需要使用的工具是解釋推導———進行明確化、確定化或者具體化的解釋或推論,發(fā)掘其含義,消除模糊、含混或疑義,從而獲得法律理由建立起裁判大前提。
法官面臨的第二種情況是法律文字與立法本意、法律意圖、法律目的和法律精神存在反差或者有相悖之處。這時法官需要運用的工具是還原推導———對法律規(guī)定或規(guī)則進行解釋或推論,發(fā)掘法律規(guī)定或規(guī)則的真實意圖或目的、精神,消除表達和目的、意圖、精神之間的反差。
法官遇到的第三種情況就是法律未規(guī)定。這種情況下法官需要的工具首先是演繹推導。作者批判了馮·萊特———安德森道義邏輯系統(tǒng),建立起了完全彌補上述形式系統(tǒng)缺陷的O—P法律推理形式系統(tǒng),從而為演繹推導的進行提供了基礎。其次是類比推導———從相關法律規(guī)定或規(guī)則推出“類似的具體規(guī)則”。
法官遇到的第四種情況是法律沖突。作者從人的理性的有限、法哲學的成果、現(xiàn)代邏輯學的成果、經濟學成果論證了這種情況的不可避免。這種情況下法官需要用到的工具是辯證推導———對相互沖突的法律目的和價值取向作出選擇,對相互抵觸的法律規(guī)定或規(guī)則做出選擇,消除法律的沖突與抵觸,從而獲得可以適用的法律規(guī)定或者規(guī)則。
法官遇到的第五種情況是“惡法”。在這種情況下,法官所要運用的工具是衡平推導———對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或規(guī)則制定一個例外,或者說為拒絕適用、背離該規(guī)定或規(guī)則尋找一個正當理由,對法律規(guī)定或規(guī)則加以補救,從而建立起裁判大前提。在結語中,作者將法律推理從推理的依據(jù)和理由的角度分成了形式推理和實質推理,詳細比照了兩者的性質,從而使我們堅信法律從來都不是單線條的,而是由邏輯、事實和價值形成的一個立體空間。
該著作的意義體現(xiàn)在:
第一,該書運用多個學科的成果,通過系統(tǒng)的論證摧毀了人們對于自己理性的幻想———人們不能夠制定出完美的、沒有缺陷的、完善的、自足的法律。從這一前提出發(fā)有兩個引申結論:法官不應是邏輯的機器,而應是也只能是沿著多種路線探尋法律的人———這是為法官的自由裁量提供充分的依據(jù);法官所動用的推理資源只能是邏輯理性、實踐理性和價值理性———這三個概念的提出是對人類理性的整理和建構,厘清了不同的理性,在實踐和理論上都意義深遠。“三理性說”對于法官自由裁量和規(guī)則客觀性的互動關系具有極強的解釋能力,同時也使人們在對法官行為做出預期時有了宏觀和總體的規(guī)則可循。就法官而言,這一觀念的植入將使法官產生思想上的變革:裁判并不是一種黑暗中的無序摸索,而是一種在多種線路中選擇并決斷的藝術,從而有助于法官裁判從自發(fā)走向自覺。
第二,該書將事實推理和法律推理明確區(qū)分開來,澄清了法律推理研究領域一個長久以來模糊不清的問題。事實推理和法律推理是兩種性質不同的推理,其研究方法,研究領域,研究對象等是根本不同的。如果將兩者混為一談,那就無法對法官的活動進行學理上的歸類,無法進行深入的研究。這也正是我國法律推理領域的理論研究發(fā)展緩慢的原因之一。
第三,該書將法律解釋和漏洞補充看作法律推理的一部分,為解決法律解釋、漏洞補充和法律推理的關系問題提供了新思路。法律解釋、漏洞補充和法律推理之間是什么關系,學者們意見不一。法律解釋、漏洞補充和法律推理的界限始終模糊不清。而作者認為,無論法律解釋,還是漏洞補充,或是法律推理,它們都是法官尋找法律理由的活動,都是法官訴諸邏輯理性、實踐理性或者價值理性而獲得解決的,從這個角度上看,將三者熔于一爐比較合適。
第四,該書基本上窮盡了法官所遇到的疑難情形。法律的模糊不清、含混歧義和籠統(tǒng)抽象,法律文字背離,法律未規(guī)定,法律沖突,“惡法”的五種疑難情況的概括,是目前相關著作中比較全面的。作者以此為背景對原有法律推理理論中的一些工具進行了整合,同時也進行了重大創(chuàng)新??v觀一些理論著作,對法律情境的研究日趨細化,解釋方法日趨多樣化和復雜化。但是由于在情境分類時沒有嚴格遵循邏輯上劃分的規(guī)則,引起解釋方法適用范圍界定的困難。解釋方法的適用范圍有交叉重合的部分。解釋技術也存在著很多缺陷。有必要反思這種解釋技術的建構是否在理論上是合理的。本書對工具的整合和創(chuàng)新正是這種反思的體現(xiàn)。這里的整合和創(chuàng)新意味著對法律情境的再劃分,對解釋工具的再歸類,對工具有效性和完備性的提升。
第五,該書在研究方法上采用了自然科學和思維科學的一些研究方法,這在法學著作中還是比較少見的。如對數(shù)學歸納法的運用、形式系統(tǒng)的建立等等。特別值得提出的,作者憑借其深厚的邏輯學和數(shù)學的專業(yè)背景對馮·萊特—安德森道義邏輯系統(tǒng)進行了深入的批判,同時借助對于法律規(guī)則的深刻體驗和邏輯分析,在命題邏輯系統(tǒng)的基礎上建立起了完全彌補上述形式系統(tǒng)缺陷的O—P法律推理形式系統(tǒng),從而為演繹推導的進行提供了基礎。這一成果在目前的相關著作中是獨創(chuàng)性的。
掩卷沉思,一種強大的、浸透了法律尊嚴和人類理性的空間感如此宏大地襲上心頭,一句先哲的話如此自然地跳了出來:作為一個法官,我的義務也許是將什么東西———但不是我自己的追求、信念和哲學,而是將我的時代的男人和女人的追求、信念和哲學———客觀化并使之進入法律。

作者簡介

王洪,男,漢族,生于1966年8月,四川江油人。1988年7月畢業(yè)于西南政法學院法律系,獲法學學士學位;1991年4月于西南政法學院民法專業(yè)研究生畢業(yè),獲法學碩士學位。1991年4月留校在民商法教研室任教,從事民法、婚姻法教學及科研工作。1996年10月至1997年9月,受國家教委選派在意大利羅馬第二大學(TOR VERGATA)“法的歷史與理論部”作訪問學者。2001年9月考取西南政法大學民法專業(yè)博士生,師從李開國教授攻讀博士學位。2002年2月至2003年2月,經意大利大使館文化處選拔,作為高級訪問學者參加意大利特倫托大學(TRENTO)舉辦的歐盟法和跨國家法高級研討課程?,F(xiàn)任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民法研究所副教授、副所長,民法專業(yè)碩士研究生導師。2002年被重慶市聘為民商法學科學術科研帶頭人后備人選。主要研究經歷:我的學術之路大致經歷了“從身份到契約”的轉變。2002年之前主要致力于婚姻家庭法的研究,參加中國法學會“八五”期間重點課題《走向21世紀的中國婚姻家庭》、參加承擔國家“八五”社會科學重點課題《少數(shù)民族人口與計劃生育》(主要參加人)、獨立承擔中國?加拿大婦女法婚姻法實證項目研究課題《中外婚姻法比較》、獨立承擔西南政法大學校級重點課題《社會變遷與婚姻家庭法》等課題,發(fā)表學術論文十余篇,獨著或合著專著、教材8本,在學界小有影響?,F(xiàn)在主要側重于民法學,尤其是合同法、人身權、比較民法的研究,對國際統(tǒng)一私法、歐盟私法整合傾注的心血甚多。參加國家社會科學資金資助項目《羅馬契約制度與現(xiàn)代合同法研究》、承擔西南政法大學校級重點課題《現(xiàn)代科技法律創(chuàng)新制度》(項目負責人)、參加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重點項目《中國農村地權改革研究》等課題。喜歡博覽群書,思考多于寫作,雖全身心投入,但成果欠豐。時常喜以“非淡泊無以明志,非寧靜無以致遠”自誡,為成為名副其實的真正學者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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