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2-3 出版社:對外經(jīng)貿(mào)大學出版社 作者:孫瑜 頁數(shù):210 字數(shù):237000
內(nèi)容概要
現(xiàn)代刑事訴訟強調(diào)通過正當程序?qū)崿F(xiàn)實體公正,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都是刑事訴訟法追求的首要價值,同時,基于“遲來的正義非正義”這一法諺,效率成為繼公正后刑事訴訟追求的第二大價值。公正優(yōu)先、兼顧效率成為現(xiàn)代刑事訴訟程序設計的基本價值追求。刑事一審程序在整個刑事訴訟程序中居于核心地位,其設置是否科學直接影響著訴訟程序價值目標的實現(xiàn)與否。典型形態(tài)的審判程序,又稱普通程序,是以辯方否認控方指控,即控辯雙方存在激烈對抗和爭議為前提進行的程序設計,規(guī)定了一系列的原則、規(guī)則等,具有程序完整、復雜的特點。然而,審判程序中控辯雙方的關系不僅僅是對抗狀態(tài),對于認罪案件,由于被告人對控方指控的犯罪事實予以承認,雙方即處于非對抗的合作狀態(tài),對其如果仍然適用以對抗為前提設計的完整的普通程序,勢必造成司法資源的嚴重浪費和訴訟的不必要拖延,因而訴訟公正性令人質(zhì)疑。
作者簡介
孫瑜,2007年畢業(yè)于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先后獲法學碩士,博士學位?,F(xiàn)任教于北京物資學院勞動科學與法律學院。曾參與撰寫《中國刑事訴訟第一審程序改革研究》、《刑事證據(jù)潛規(guī)則研究》等多部著作,發(fā)表“被告人口供證據(jù)規(guī)則之完善”(《政法學刊》2005年第2期),“論我國刑事訴訟處罰令程序之構建”(《法學雜志》2007年第3期)等多篇論文。
書籍目錄
導言
第一章 認罪案件審判程序概述
第一節(jié) 認罪案件審判程序的概念和特點
第二節(jié) 認罪案件審判程序的類型
第三節(jié) 認罪案件審判程序的功能
第二章 認罪案件審判程序的正當性基礎
第一節(jié) 被告人自愿認罪
第二節(jié) 正當程序的簡易化
第三節(jié) 協(xié)商性司法的發(fā)展
第三章 認罪案件審判程序的基本原則
第一節(jié) 自愿性原則
第二節(jié) 平等協(xié)商原則
第三節(jié) 刑事和解原則
第四節(jié) 迅速簡化原則
第五節(jié) 量刑優(yōu)惠原則
第六節(jié) 強制辯護原則
第四章 我國認罪案件審判程序的現(xiàn)狀分析
第一節(jié) 簡易程序
第二節(jié) 普通程序簡化審
第三節(jié) 對我國認罪案件審判程序現(xiàn)狀的反思
第五章 我國認罪案件審判程序的合理構建
第一節(jié) 處罰令程序
第二節(jié) 簡易庭審程序
第三節(jié) 重構后的認罪案件審判程序的合理性論證
第六章 我國認罪案件審判程序的配套機制
第一節(jié) 建立保障被告人認罪自愿性的機制
第二節(jié) 立法上明確優(yōu)惠幅度
第三節(jié) 賦予檢察官量刑建議權
第四節(jié) 建立控辯協(xié)商機制
第五節(jié) 建立刑事和解制度
參考文獻
后記
章節(jié)摘錄
版權頁: 一、刑事審判程序的界定 刑事訴訟是國家機關行使國家刑罰權,追究犯罪人刑事責任的特定活動,包括偵查、起訴、審判和執(zhí)行等多種訴訟活動。然而,國家機關進行刑事訴訟活動不能任意為之,必須按照一定的規(guī)則、方式來進行,即必須遵守一定的程序。在漢語中“程序”這一名詞尤其缺乏嚴格的定義。事件的展開過程、節(jié)目的先后順序、計算機的控制編碼(program)、實驗的操作手續(xù)、訴訟的行為關系都統(tǒng)稱為程序。程序,從法律學的角度來看,主要體現(xiàn)為按照一定的順序、方式和手續(xù)來作出決定的相互關系。其普遍形態(tài)是:按照某種標準和條件整理爭論點,公平地聽取各方意見,在使當事人可以理解或認可的情況下作出決定。但是要注意,程序不能簡單地還原為決定過程,因為程序還包含著決定成立的前提、存在著左右當事人在程序完成之后的行為態(tài)度的契機,并且保留著客觀評價決定過程的可能性。另外,程序沒有預設的真理標準。程序通過促進意見疏通、加強理性思考、擴大選擇范圍、排除外部干擾來保證決定的成立和正確性。刑事訴訟程序就是國家司法機關和其他訴訟主體進行刑事訴訟活動所必須遵守的規(guī)則、方法。程序的有無、優(yōu)劣,直接影響到實體問題的解決。公正合理的刑事訴訟程序既是懲罰犯罪的有力武器,又是人權保障的堅實盾牌。在各項刑事訴訟程序中,審判程序是最重要、最核心的程序。因為,審判活動是整個刑事訴訟的中心,其他訴訟活動,如偵查、起訴都是圍繞審判進行,是為審判服務的,可以統(tǒng)稱為審前程序。審前程序只是確定犯罪嫌疑人,并不能認定其就是罪犯,根據(jù)“無罪推定”的原則,只有在審判程序中才能最終確定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對其定罪量刑。 同時只有在審判程序中才具備訴訟的完整形態(tài)——控辯審三角結構,法官居中審判,控辯雙方平等對抗。所謂刑事訴訟審判程序就是國家審判機關對提起訴訟的刑事案件進行審理,直至終局裁判的全過程。各國刑事訴訟法為了保障刑事審判的公正性,一般規(guī)定了多級審理制度,即案件經(jīng)過初次審理后并不生效,被告人享有上訴的權利,如果不服一審判決,可申請再次審理。各國對于審級有不同的規(guī)定,有的國家規(guī)定案件經(jīng)過兩次審理,就發(fā)生法律效力,有的則規(guī)定可以經(jīng)過三次審理,從而形成兩審終審制或者三審終審制。除此以外,多數(shù)國家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對于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如果認為存在嚴重錯誤,還可以按照再審程序重新審理。上訴審和再審程序都是一審程序的救濟程序。因此,審判程序又可以分為一審程序和救濟程序。一審程序是法院初次審理刑事案件所適用的程序,是刑事訴訟審判程序體系中的基礎性程序。我國刑事第一審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對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自訴人提起自訴的案件進行初次審判時所必須遵循的步驟和方式、方法。由于一審程序是案件進入審判程序后的必經(jīng)程序,相比救濟程序更具有典型性和普遍性,因此,本書僅以第一審程序為研究范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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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罪案件審判程序研究》中對于當代刑事訴訟法學研究和實踐中的其他熱點問題,如量刑建議、刑事和解等也提出了作者自己的獨特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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