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律思想史教程

出版時間:2011-10  出版社:明輝、 姜小蕾 對外經(jīng)濟貿(mào)易大學出版社 (2011-10出版)  作者:明輝,等 編  頁數(shù):339  

內(nèi)容概要

  《西方法律思想史教程》既是我國高等院校的基礎課程之一,也是我國當前法學體系中理論法學的重要組成部分。本教程是以西方古代法律思想、中世紀法律思想、近現(xiàn)代法律思想的歷史演進為主要內(nèi)容而展開闡述的,基本上涵蓋了源于古希臘-羅馬文明、中世紀基督教文明以及近代西方工業(yè)文明在內(nèi)的主流法律思想以及以“后現(xiàn)代”為特征的當代各種法律思潮,旨在以簡明、精練和典型性、代表性為宗旨描繪一幅西方法律思想演進的歷史圖譜。

書籍目錄

第一編 古代西方法律思想第一章 古希臘法律思想第一節(jié) 古希臘法律思想概述第二節(jié) 前期智者和蘇格拉底的法律思想第三節(jié) 柏拉圖的法律思想第四節(jié) 亞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第五節(jié) 伊壁鳩魯學派和斯多葛學派的法律思想[閱讀書目][思考問題]第二章 古羅馬法律思想第一節(jié) 古羅馬法律思想概述第二節(jié) 西塞羅的法律思想第三節(jié) 羅馬法學家的法律理論[閱讀書目][思考問題]第二編 中世紀法律思想第三章 宗教神學中的法律思想第一節(jié) 中世紀宗教神學法律思想概述第二節(jié) 奧古斯丁的法律思想第三節(jié) 阿奎那的法律思想第四節(jié) 宗教改革運動中的法律思想[閱讀書目][思考問題]第四章 文藝復興時期的法律思想第一節(jié) 馬基雅維利的法律思想第二節(jié) 讓?布丹的法律思想[閱讀書目][思考問題]第三編 古典自然法理論第五章 格老秀斯的法律思想第一節(jié) 格老秀斯的自然法思想第二節(jié) 格老秀斯的國家與國際法理論[閱讀書目][思考問題]第六章 霍布斯的法律思想第一節(jié) 霍布斯的自然法思想第二節(jié) 霍布斯的國家與實證法理論[閱讀書目][思考問題]第七章 洛克的法律思想第一節(jié) 洛克的自然法思想第二節(jié) 洛克的國家與法治理論[閱讀書目][思考問題]第八章 孟德斯鳩的法律思想第一節(jié) 孟德斯鳩的法學思想第二節(jié) 孟德斯鳩的國家理論[閱讀書目]……第四編 19世紀諸法學流派第五編 現(xiàn)代法律思想?yún)⒖紩?/pre>

章節(jié)摘錄

版權頁:插圖:在質(zhì)疑和批判前述正義觀的過程中,柏拉圖嘗試對“正義”作出更為合理的界定。他認為,正義是一種“心靈的德性”,因而心靈正義的人必定生活得快樂和幸福;但他并不限于如此簡單的定義,還是從城邦正義的角度探討對正義的界定。柏拉圖認為,建立城邦的原因在于“每一個人不能單靠自己達到自足”,所以自然需要社會分工。盡管城邦公民可依職業(yè)劃分為農(nóng)夫、工匠、商人、武士、統(tǒng)治者等,但柏拉圖依據(jù)分工原則將城邦公民區(qū)分為三個不同階層的人:統(tǒng)治者、護國者和勞動者,分別對應著上帝造人時使用的金質(zhì)、銀質(zhì)和銅鐵。一個依自然而建立的城邦應當是具有美德的,而美德又包括以下三種:智慧、勇敢和節(jié)制。智慧屬于統(tǒng)治者,勇敢屬于護國者,而節(jié)制則屬于所有階層的人。因而,城邦的正義原則就是“每個人必須在國家里執(zhí)行一種最適合他天性的職務”,“只做自己的事而不兼做別人的事”,或者“每個人在國家內(nèi)做他自己份內(nèi)的事”。①在柏拉圖的法律思想中,正義既是制定法律的指導原則,同時也是一種位于實在法之上的高級原則。只有在他設想的理想城邦中,才能真正實現(xiàn)正義。作為一個真正的治國者,統(tǒng)治者不能只關心自己的利益而不關心城邦公民的利益。在這個理想城邦——法律與正義相一致的地方——中,服從法律即實現(xiàn)正義。二、政體理論在《理想國》中,柏拉圖列出了五種政體類型:其一,賢人政體,這是柏拉圖設想的一種由哲學王統(tǒng)治的理想政體;其二,軍閥政體,以斯巴達和克里特為代表,是由軍人統(tǒng)治的政體;其三,貴族政體,是少數(shù)人(富人)統(tǒng)治的政體;其四,民主政體,是多數(shù)人統(tǒng)治的政體;其五,專制政體,或者僭主政體。柏拉圖認為,“有多少種不同類型的政制就有多少種不同類型的人們的性格”。因而統(tǒng)治者的德性決定了政體的德性。賢人政體的品質(zhì)是愛智慧,軍閥政體的品質(zhì)是愛榮譽,貴族政體的品質(zhì)是愛錢財,民主政體的品質(zhì)是愛自由,專制政體的品質(zhì)是奴役。除了賢人政體外,其他四種政體都是不穩(wěn)定的,通常會由一種政體變成另外一種政體,轉變的順序依次是軍閥政體、貴族政體、民主政體、專制政體(或僭主政體)。在柏拉圖看來,導致政體發(fā)生變更的原因主要包括:一方面,是執(zhí)政者之間的分歧或叛亂;另一方面,是不同社會階層的人的社會地位相互混淆。在任何一種政體中,如果因沒有節(jié)制而走向極端,就會導致政體的演變。

編輯推薦

《西方法律思想史教程》是高等院校法學專業(yè)規(guī)劃教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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