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常見婚姻法法律糾紛案例分析

出版時間:2011-6  出版社:對外經貿大學  作者:袁圣韻樂  頁數:207  

內容概要

《農村常見婚姻法法律糾紛案例分析》(作者袁圣韻樂)編寫目的在于通過選取現實生活中真實發(fā)生的各種案例,結合法院的判決,進行深入淺出的分析,幫助廣大農民朋友以及其他有興趣的讀者能夠輕松快捷地了解和掌握我國婚姻法的具體規(guī)定和實踐運用。

書籍目錄

結婚篇
1.包辦婚姻是否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
2.如何認定重婚罪?
3.母親能否向法院申請宣告女兒的婚姻無效?
4.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間的婚姻是否有效?
5.婚前隱瞞疾病的婚姻是否有效?
6.結婚登記有瑕疵是否可以撤銷?
7.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是否可以申請離婚?
8.因受到對方脅迫而結婚是否可以撤銷?
9.在結婚過程中送出的彩禮什么情況下可以要求返還?
10.結婚前締結的保證結婚的保證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11.結婚前后締結的“忠誠協(xié)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12.結婚前后締結的“愛情保證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家庭關系篇
13.夫妻一方私自出賣共有房屋該如何處理?
14.夫妻一方贈與“小三”的財物另一方能否要求歸還?
15.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是否屬于共同債務?
16.婚前一方所借債務婚后債權人是否可以要求另一方償還?
17.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取得的商標權是否屬于共有財產?
18.夫妻一方的養(yǎng)老金和住房公積金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19.父母所贈財物的性質應當如何認定?
20.婚前一方按揭貸款購買婚后共同還貸的房屋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21.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婚后增值部分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22.子女讀大學所需學雜費是否能要求非直接撫養(yǎng)方支付?
23.成年子女(包括繼子女)應如何履行對父母的贍養(yǎng)義務?
24.子女分別贍養(yǎng)父母的協(xié)議是否有效?
25.離婚后一方可否擅自為孩子更改姓名?
26.子女造成他人損害,父母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27.夫妻間能否互相繼承遺產?
28.非婚生子女應當由誰來撫養(yǎng)?
29.收養(yǎng)關系解除后養(yǎng)子女是否還需對養(yǎng)父母承擔贍養(yǎng)義務? “
30.祖父母是否有權撫養(yǎng)孫子女?
31.老年人再婚后子女是否就可免除贍養(yǎng)義務?
離婚篇
32.調解離婚和判決離婚有什么區(qū)別?
33.父母能否代理子女提起離婚訴訟?
34.夫妻一方與他人同居的另一方能否要求離婚?
35.一方被判刑收監(jiān)另一方可否要求離婚?
36.一方離家出走下落不明,另一方可否要求離婚?
37.如何認定家庭暴力行為?
38.婚姻中一方可否強行與另一方發(fā)生性關系?
39.分居期間一方的工資收入是否屬于共同財產?
40.未分家的家庭共同財產在離婚后如何分割?
41.與現役軍人離婚是否必須經過對方同意?
42.離婚時一方能否要求分割另一方的傷殘補助金?
43.女方因“外遇”而懷孕期間男方是否能提出離婚?
44.離婚時如何確定子女撫養(yǎng)權的歸屬問題?
45.離婚后雙方可否再要求變更子女的撫養(yǎng)關系?
46.離婚后子女可否要求另一方增加撫養(yǎng)費?
47.哪些情況下可以中止另一方的探望權?
48.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如何承擔?
49.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以一方名義所負債務,離婚時應如何處理?
50.離婚時一方生活困難的應如何處理?
51.哪些情況下離婚時無過錯方可要求損害賠償?
52.一方毀損家庭共同財產的,另一方可否要求賠償?
53.女方因男方嫖娼而被傳染性病,是否可以要求男方賠償?
54.離婚后發(fā)現另一方隱匿共同財產的,應如何處理?
55.假離婚是否能夠要求撤銷?
56.夫妻達成離婚協(xié)議后是否能夠反悔?
57.假離婚達成的財產分割協(xié)議是否能夠要求撤銷?
58.夫妻一方是否可以連續(xù)提起離婚訴訟?
59.婚前所有的宅基地婚后拆遷的,離婚時應當如何分割?
60.婚后所得的宅基地離婚時如何處理?
61.離婚后女方能否繼續(xù)耕種責任地?
附錄
附錄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附錄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附錄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章節(jié)摘錄

版權頁:另一種意見則認為,《婚姻法》第21條明確規(guī)定了父母對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撫養(yǎng)教育義務。在適用該條時,對“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的理解固然應參照《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20條的規(guī)定,但應當認識到,司法解釋的效力明顯低于作為基本法律的《婚姻法》。從實踐來看,大學教育正日益普及,而由一方單獨負擔大學教育費用確實給單親家庭帶來極大的經濟負擔。由于子女考上大學時往往已經年滿18歲,如果嚴格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釋(一)》進行裁判,則必然使離婚時不直接撫養(yǎng)子女的一方逃避了其作為父母所本應承擔的撫養(yǎng)教育義務,這樣不僅不適當地加重了一方負擔,而且也會使許多孩子面臨因無力繳付學費而失去受大學教育的機會。這明顯是與《婚姻法》的立法初衷相違背的,因此,此種情況下不應局限于《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20條的規(guī)定,而應當結合立法目的對“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做擴大解釋,對確實沒有獨立生活能力且沒有經濟來源的成年子女就讀大學期間的費用有權要求非直接撫養(yǎng)方根據其經濟情況等負擔相應的部分。從本案的最后結果來看,法院對作為父親的吳某是否有義務承擔小蔣的學費并沒有正面回答,而是依據民法上的公平原則判令吳某酌情支付部分學費,但可以看到這已經是對《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的重大突破。當然,這種做法在法院審判實踐中屬于個案,具體應如何判決在不同地區(qū)的法院間仍然存在著爭議和不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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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常見婚姻法法律糾紛案例分析》是新農村法制系列案例叢書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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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評論 (總計1條)

 
 

  •   不錯,很實用,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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