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2-8 出版社: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 作者:夏鳳英,蔣曉玲,董書萍 著 頁數(shù):284 字數(shù):250000
內容概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已經頒布實施10余年,在這一過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對《合同法》實施中的新問題和難題做出了一系列司法解釋,合同立法不斷完善,但學界對有關合同問題的研究一直沒有停止過。《山東工商學院法學文庫(3):合同法基本問題研究》按照《合同法》總則的先后順序,針對《合同法》總則中的熱點和難點問題進行了研究,同時對問題的探討著意避免面面俱到,而是結合立法對存在較大爭議的問題進行了重點論述,這均有助于深刻理解合同法的理論。
作者簡介
夏鳳英,女,山東乳山人。山東工商學院政法學院教授。近年來,出版學術著作3部,參與編寫教材3部,公開發(fā)表論文30余篇。參與完成國家社科基金項目1項,主持、參與完成省部級項目7項,獲省、市級社會科學優(yōu)秀成果獎4項。
蔣曉玲,女,遼寧大連人。山東工商學院政法學院教授。近年來,出版學術著作3部,公開發(fā)表論文30余篇。參與完成國家社科基金項目2項,主持、參與完成省部級項目7項。
董書萍,女,山東日照人。山東工商學院政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近年來,出版學術著作2部,公開發(fā)表論文30余篇。主持、參與完成省部級項目5項。
書籍目錄
第一章 合同的概念和合同制度的沿革
第一節(jié) 合同的概念
一、合同的概念
二、合同的法律特征
第二節(jié) 合同制度的沿革
一、古代合同制度
二、近代合同制度
三、現(xiàn)代合同制度
四、我國合同制度的發(fā)展
第二章 合同的成立
第一節(jié) 合同成立概述
一、合同成立的概念
二、合同的成立要件
三、合同成立的法律意義
第二節(jié) 合同訂立程序的若干問題
一、要約
二、承諾
三、合同成立的時間與地點
第三節(jié) 合同的內容和形式
一、合同的內容
二、合同的形式
第四節(jié) 締約過失責任
一、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
二、締約過失行為的類型
三、締約過失責任的承擔形式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一節(jié) 合同的效力和法律效力
一、合同的效力
二、合同的法律效力
三、合同的效力與合同的法律效力辨析
第二節(jié) 合同的生效
一、合同生效的要件
二、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的關系
第三節(jié) 無效合同
一、無效合同的性質
二、無效合同的類型
三、無效免責條款
第四節(jié) 可撤銷合同
一、可撤銷合同的性質
二、可撤銷合同的類型
三、撤銷權的行使
第五節(jié) 效力待定合同
一、效力待定合同概述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類型
第六節(jié) 合同無效和被撤銷的法律責任
一、合同無效和被撤銷的處理原則
二、合同無效和被撤銷的法律責任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 合同履行的擔保
第六章 合同履行的保全
第七章 違約責任
參考文獻
章節(jié)摘錄
版權頁: (二)承諾生效的時間 承諾的生效時間,是指在要約存續(xù)期間內,承諾在何時產生法律效力。承諾生效后,合同便宣告成立。 承諾生效的時間在合同法上具有重要意義。主要表現(xiàn)在:第一,承諾生效的時間直接決定了合同成立的時間。有效合同在何時生效,當事人就于何時受合同關系的約束,享受合同上的權利和承擔合同上的義務。第二,承諾生效的時間常常與合同成立的地點聯(lián)系在一起,而合同的成立地點又關系到法院管轄權的確定以及選擇適用法律的問題。所以,確定承諾生效的時間意義重大。 承諾的生效時間與要約的生效時間一樣,各國法律有著截然不同的規(guī)定,有的國家如德國、意大利等國民法采取到達主義,英美法國家則采取發(fā)信主義。我國合同法區(qū)別不同情形對承諾生效的時間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一是對于承諾以通知的形式作出的,采取到達主義,即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其中采用數(shù)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tǒng)接收數(shù)據電文的,該數(shù)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tǒng)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tǒng)的,該數(shù)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tǒng)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所謂到達是指承諾通知送到要約人控制的范圍內,至于要約人是否實際閱讀和了解承諾通知,并不影響承諾到達的效力。二是在承諾不需要通知時,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所謂根據交易習慣,是指按照當事人之間經常性的做法進行交易。所謂根據要約的要求,是指要約中規(guī)定的受要約人要以某種行為作出承諾。 (三)承諾的撤回與撤銷 承諾的撤回是指受要約人在承諾生效之前將其取消的行為。承諾是否能撤回應區(qū)別下列兩種情況: 1.以通知的形式作出的承諾 這種情況下,承諾的撤回與要約的撤回是相對應的。承諾通知發(fā)出后并不立即生效,只有其到達要約人時才生效。在承諾生效之前尚不具有拘束力。因此應當允許受要約人撤回承諾,以尊重受要約人的意志。我國《合同法》第27條明確規(guī)定承諾可以撤回。如果受要約人撤回承諾,就必須阻止承諾通知生效。為達到這一目的,受要約人必須做到下列兩點:一是向要約人發(fā)出撤回承諾的通知。二是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只有滿足上述條件,受要約人才能撤回承諾,如果撤回通知晚于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受要約人就不能再撤回承諾了,因為此時承諾已經生效,合同已經成立。但若因送達的原因致使撤回承諾的通知遲到,在理論上,要約人應將遲到的情況及時通知承諾人。否則,撤回承諾的通知視為未遲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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