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與立功制度及司法適用

出版時間:2012-6  出版社: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  作者:高鋒志  頁數(shù):229  字數(shù):294000  

內(nèi)容概要

  《中國刑事法制建設叢書·刑法系列:自首與立功制度及司法適用》一書,緊緊圍繞當前刑事司法中自首與立功適用的主要問題,結合最新立法和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與精神,全面比較、借鑒、吸收當前相關理論研究成果,兼顧了法律性、理論性與指導實踐的針對性,尤其突出對司法實務工作的具體指導,針對實際辦案中遇到的相關問題進行了深入研究探討,提出了解決的思路、方法與對策。在具體寫作過程中,把握了以下四個原則:一是以實務需要為導向,確立研究問題的范圍,純學術的理論問題只在必要時作為背景資料簡要介紹,為廣大司法人員提升理論素養(yǎng)提供指引;二是在研究實踐問題時,盡可能提出具體的解決辦法,切實增強指導司法實務工作的針對性、實效性和可操作性;三是在研究具體問題時,對與此相關的理論爭議一并介紹并簡要分析,使司法工作者在適用法律及司法解釋時既知其然、又知其所以然,切實提高司法人員理解適用法律以及應對復雜實踐問題的能力;四是書中對有關問題所提出的解決對策,均以現(xiàn)行有效法律和司法解釋為依據(jù),同時參考最高人民法院編的《刑事審判參考》(《刑事審判指導》)中相關案例的觀點,努力實現(xiàn)理論研究與法律規(guī)定、審判實踐的協(xié)調(diào)統(tǒng)一,使廣大法律工作者在適用法律處理具體案件參考適用《中國刑事法制建設叢書·刑法系列:自首與立功制度及司法適用》的觀點時,既有理論根據(jù)作基礎,又有實踐判例作參照。

書籍目錄

第一編 自首制度及司法適用
 第一章 自首制度概述
  一、我國自首制度的沿革
  二、外國刑法中的自首制度
  三、我國刑法中的自首制度
 第二章 一般自首
  一、自動投案
  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三、幾種特殊情況的認定
 第三章 準自首
  一、適用對象
  二、適用條件
 第四章 特別自首
  一、特別自首的概念與基本內(nèi)容
  二、特別自首的認定
 第五章 幾種特殊情況的自首認定
  一、共同犯罪自首問題
  二、單位犯罪自首問題
  三、數(shù)罪自首問題
  四、過失犯罪自首問題
  五、交通肇事罪自首問題
  六、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罪自首問題
 第六章 自首的刑事責任
  一、自首刑事責任的原則
  二、我國刑法中自首刑事責任的規(guī)定
  三、自首從寬處罰的根據(jù)
  四、自首刑事責任的適用
第二編 立功制度及司法適用
 第七章 立功制度的歷史沿革
  一、我國立功制度的沿革
  二、外國立功制度考察
 第八章 立功制度的根據(jù)與價值
  一、立功制度的根據(jù)
  二、立功制度的反思
  三、立功制度的價值
 第九章 立功的概念與特征
  一、立功的概念
  二、立功的特征
 第十章 立功的成立要件
  一、觀點概覽
  二、立功的成立要件
 第十一章 立功的認定
  一、揭發(fā)型立功的認定
  二、提供重要線索型立功的認定
  三、協(xié)助抓捕型立功的認定
  四、其他立功類型的認定
 第十二章 立功的刑事責任
  一、一般立功的刑事責任
  二、重大立功的刑事責任
  三、自首又有立功的刑事責任
  四、數(shù)罪立功的刑事責任
  參考文獻
  后記

章節(jié)摘錄

  縱覽當前各種法學著作以及刑法學論文,關于我國現(xiàn)行《刑法》中自首概念的表述,大多只能說是關于《刑法》總則中一般自首的概念,并不能包括《刑法》分則規(guī)定的特別自首。例如,“在我國刑法中,刑法可以分為一般自首和特殊自首(準自首)。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特殊自首是指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為”?!八^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為”,等等。對于《刑法》分則在行賄罪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中規(guī)定的特別自首情形,顯然難以包括。鑒于《刑法》中除了總則中的一般自首,還有分則中的特別自首,因而在概念上作一種包容式的總的表述,可能既不簡便,又容易使人混淆,對實踐無任何價值?;诤唵我仔小⒂欣趯嵺`理解和操作的原則,本書不再對自首作囊括一切自首類型的概念表述。鑒于分則中關于特別自首這一類型的規(guī)定較少,實踐中產(chǎn)生的爭議不大,所以本書重點就總則中的一般自首詳細述之。為表述上的方便,以下不作特別強調(diào),所謂自首均僅指《刑法》總則中的一般自首(含準自首)。  1979年《刑法》中第一編總則第四章“刑罰的具體運用”下設第三節(jié)“自首”,該節(jié)只有一個條文,規(guī)定: “犯罪以后自首的,可以從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犯罪較重的,如果有立功表現(xiàn),也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此后,在頒行的一些特別刑法、附屬刑法中對具體犯罪的自首問題也作出了特別規(guī)定,但對自首的概念,都沒有作明確的界定。理論界對自首的界定存在不同的看法,具體有如下幾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犯罪人只要自動投案就應被認為是自首;第二種觀點認為,犯罪人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就是自首;第三種觀點認為,自首就是犯罪人自動投案和向一定機關交代自己的罪行;第四種觀點主張,自首是犯罪人向一定機關交代自己的罪行和接受國家審判;第五種觀點認為,自首就是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交代自己的罪行并接受國家審查和審判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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