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2-4 出版社: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 作者:時延安 頁數(shù):232 字數(shù):300000
內容概要
《中國刑事法制建設叢書·刑法系列:刑事管轄制度適用》入選書目的內容全面覆蓋我國現(xiàn)行刑法中各項重要制度和刑法學中若干重大理論問題。本書對刑法理論研究和司法實踐中的熱點問題予以充分關注,著力推薦針對刑法學中某一具體制度或理論進行系統(tǒng)深入研究的作品。近年來,我國刑法學者對德日刑法理論進行了更為細致的研究,引起了對犯罪論體系進行改造等諸多關于刑法基礎理論問題的爭鳴,這些爭論有助于進一步深化刑法學研究的根基和深層次解決當前司法實踐中遇到的重大疑難問題。因此,本書吸納了一批介紹國外刑法理論,并能對我國司法實踐作出積極回應的具有開創(chuàng)性的作品。
《中國刑事法制建設叢書·刑法系列:刑事管轄制度適用》的出發(fā)點是在現(xiàn)行刑法典的基礎上,深入研究刑法學的基本原理、刑法的基本制度和刑法解釋方法,以期對刑法立法的完善起到積極作用,幫助廣大司法工作者正確理解法律精神,在辦案中準確解釋法律。為此,本書選擇了一批對我國現(xiàn)行刑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的制定背景、具體內容進行解讀或者闡釋的作品。希望這些成果能直接服務于刑事立法和司法工作,尤其是對公檢法機關的司法工作人員規(guī)范執(zhí)法、提高辦案質量發(fā)揮指導作用。
書籍目錄
第一章 刑事管轄制度概述
第一節(jié) 刑事管轄權的基本特征和原則
一、刑事管轄權的基本特征
二、刑事管轄權的原則
第二節(jié) 刑事管轄權與刑法的空間效力
一、刑法的空間效力概述
二、刑法的空間效力與刑事管轄權的聯(lián)系與區(qū)別
第三節(jié) 刑事實體法中的管轄與刑事程序法中的管轄
一、刑事程序法中的管轄的含義
二、刑事實體法中的管轄與刑事程序法中的管轄的聯(lián)系與區(qū)分
第二章 屬地管轄原則的適用
第一節(jié) 屬地管轄原則的一般理論
一、屬地管轄原則理論與實踐的發(fā)展歷程
二、屬地管轄原則的法理根據(jù)
三、有關屬地管轄原則的立法例
四、國際條約中有關屬地管轄原則的規(guī)定
第二節(jié) 《刑法》第6條的理解與適用
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的理解
二、對“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的理解
三、對“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理解
四、犯罪地的確定《刑法》第6條第3款規(guī)定的理解與適用
第三節(jié) 與屬地管轄相關的其他問題
一、在我國駐外使館內實施的犯罪應適用我國刑法
一、在我國的外國使館內犯罪的在特定情形下我國亦可行使刑事管轄權
三、在處于我國領域的外國船舶、航空器內犯罪的在某些情況下我國司法機關有權調查和追訴
四、外國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在我國領域內犯罪的法律適用
五、網(wǎng)絡犯罪的犯罪地確定
六、跨國危害行為的刑事違法性判斷
七、根據(jù)《刑法》第6條確定適用我國刑法后的刑事訴訟管轄
第三章 屬人管轄原則的適用
第一節(jié) 屬人管轄原則的一般理論
一、屬人管轄原則理論與實踐的發(fā)展歷程
一、屬人管轄原則的法理根據(jù)
三、有關屬人管轄原則的立法例
四、國際條約中有關屬人管轄原則的規(guī)定
第二節(jié) 《刑法》第7條的理解與適用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內涵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的界定
三、對“本法”的理解
四、對“按本法規(guī)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的理解
五、“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的界定
第三節(jié) 與屬人管轄相關的其他問題
一、行使屬人管轄權是否以該行為被行為地國規(guī)定為犯罪為必要條件
二、在中國登記的單位在中國領域外實施的危害行為應否適用我國刑法
……
第四章 保護管轄原則的適用
第五章 普遍管轄原則的適用
第六章 外國刑事裁判的承認
第七童 中國領域內四法域間刑事管轄權沖突問題
第八章 刑事管轄權與國際刑事司法合作
章節(jié)摘錄
當外國籍船舶無害通過領海時,在這些船舶上發(fā)生的犯罪一般由船籍國予以管轄。不過,在特定情況下,沿海國也能夠行使刑事管轄權。對此,《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第27條(外國船舶上的刑事管轄權)規(guī)定:“1.沿海國不應在通過領海的外國船舶上行使刑事管轄權,以逮捕與在該船舶通過期間船上所犯任何罪行有關的任何人或進行與該罪行有關的任何調查,但下列情形除外:(a)罪行的后果及于沿海國;(b)罪行屬于擾亂當?shù)匕矊幓蝾I海的良好秩序的性質;(c)經(jīng)船長或船旗國外交代表或領事官員請求地方當局予以協(xié)助;(d)這些措施是取締違法販運麻醉藥品或精神調理物質所必要的。2.上述規(guī)定不影響沿海國為在駛離內水后通過領海的外國船舶上進行逮捕或調查的目的而采取其法律所授權的任何步驟的權利。3.在第1款和第2款規(guī)定的情形下,如經(jīng)船長請求,沿海國在采取任何步驟前應通知船旗國的外交代表或領事官員,并應便利外交代表或領事官員和船上乘務人員之間的接觸。遇有緊急情況,發(fā)出此項通知可與采取措施同時進行。4.地方當局在考慮是否逮捕或如何逮捕時,應適當顧及航行的利益。5.除第Ⅻ部分有所規(guī)定外或有違犯按照第V部分制定的法律和規(guī)章的情形,如果來自外國港口的外國船舶僅通過領海而不駛入內水,沿海國不得在通過領海的該船舶上采取任何步驟,以逮捕與該船舶駛進領海前所犯任何罪行有關的任何人或進行與該罪行有關的調查?!薄 ∮捎谠谖覈I海內發(fā)生的犯罪除由船舶國籍國管轄的情形外,我國均應依照《刑法》第6條第1款規(guī)定行使管轄權。為此,《領海及毗連區(qū)法》第14條還對緊迫權作出規(guī)定。該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主管機關有充分理由認為外國船舶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guī)時,可以對該外國船舶行使緊迫權。追逐須在外國船舶或者其小艇之一或者以被追逐的船舶為母船進行活動的其他船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內水、領海或者毗連區(qū)內時開始。如果外國船舶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毗連區(qū)內,追逐只有在本法第十三條所列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權利受到侵犯時方可進行。追逐只要沒有中斷,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蛘吲B區(qū)外繼續(xù)進行。在被追逐的船舶進入其本國領?;蛘叩谌龂I海時,追逐終止。本條規(guī)定的緊迫權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軍用船舶、軍用航空器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授權的執(zhí)行政府公務的船舶、航空器行使?!薄 ?/pre>圖書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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