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犯罪新論

出版時間:2012-4  出版社: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  作者:黃福濤  頁數(shù):452  字數(shù):397000  

內容概要

  《挪用犯罪新論》挪用犯罪在我國是一個不斷發(fā)展的犯罪類型,其類型化研究既具有深刻的理論意義又有極大的實踐價值。從古今中外規(guī)定來看,既有共性規(guī)律可循,又有自身規(guī)律可挖。社會的發(fā)展,犯罪圈的變化,帶來了挪用犯罪范圍的擴大和新類型罪名的增加,而依照法益侵害說與規(guī)范違反說的折中思路認知挪用犯罪的本質更為全面準確。依照主體內容的不同,挪用犯罪分為自然人挪用犯罪和單位運用犯罪。依托理論,腳踏實踐,對前者構成體系中新型暨疑難問題的研究是論文的應然重點,對后者犯罪構成與司法認定的整體分析是寫作中的實然內容。

作者簡介

  黃福濤,1981年8月29日出生,河北省滄州市人。2004年7月畢業(yè)于天津南開大學法政學院,2007年7月畢業(yè)于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刑法學專業(yè),同年攻讀博士學位,并工作于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任該室副主任。主要成果:參與北京市檢察機關重點調研課題四項,國家檢察官學院重點課題一項,在《人民檢察》、《檢察日報》等發(fā)表論文十余篇,完成調研報告近十篇,部分稿件被《人民日報內參》、《新華社內參》采用。

書籍目錄

導言:一個走向獨立且不斷發(fā)展的犯罪類型
 一、選題的初衷
 二、選題的意義
 三、本書研究的基本方法:類型學研究方法
第一章 挪用犯罪立法比較論
 第一節(jié) 我國挪用犯罪的古代立法及古今比較
  一、挪用犯罪的古代立法
  二、挪用犯罪之古今比較
 第二節(jié) 我國挪用犯罪的近代立法及其比較
  一、我國挪用犯罪的近代立法概況
  二、挪用犯罪的近現(xiàn)代立法比較
 第三節(jié) 我國挪用犯罪的現(xiàn)代立法及其反思
  一、第一階段:新中國成立后至1979年刑法頒布
  以前--延續(xù)根據(jù)地立法
  二、第二階段:1979年刑法頒布以后至1997年刑法修改之前--初步立法階段
  三、第三階段:1997年刑法修改之后至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頒布之前--確立階段
  四、第四階段: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頒布至今--發(fā)展階段
 第四節(jié) 挪用犯罪的境外立法考察及比較
  一、大陸法系之立法考察
  二、英美法系之立法考察
  三、港澳臺地區(qū)之立法考察
  四、國際條約之立法考察
  五、挪用犯罪立法之中外比較
第二章 挪用犯罪概論
 第一節(jié) 挪用犯罪概念
  一、《刑法修正案(六)》之前挪用犯罪概念
  二、《刑法修正案(六)》運用犯罪的增設及與挪用犯罪的關系
  三、《刑法修正案(六)》頒布之后挪用犯罪的概念
 第二節(jié) 挪用行為界定
  一、挪用行為的詞義
  二、挪用行為的特征
  三、挪用行為與相似行為之比較
 第三節(jié) 挪用犯罪的本質
  一、犯罪本質、犯罪本質特征、犯罪客體、違法性本質關系辨析
  二、犯罪本質的論爭及折中說之提倡
  三、挪用犯罪的類型歸屬--白領犯罪、職務犯罪、財產犯罪、背信犯罪
  四、我國挪用犯罪客體的一般主張
  五、挪用犯罪的本質
 第四節(jié) 挪用犯罪之刑事政策
  一、挪用犯罪的獨立與犯罪化--刑事政策的作用
  二、刑事政策下挪用犯罪的立法考察
  三、刑事政策下挪用犯罪的司法考察
  四、刑事政策下挪用犯罪的完善
第三章 自然人挪用犯罪疑難暨新型問題研究之一
第四章 自然人挪用犯罪疑難暨新型問題研究之二
第五章 單位運用犯罪研究
結論
參考文獻
后記

章節(jié)摘錄

  二是借貸與借用處罰不同。我國現(xiàn)行刑法將營利活動的挪用和一般活動的挪用進行了區(qū)分,形成非法活動型、營利活動型和超過未還型三種挪用犯罪情形,其中營利活動型較之超過未還型沒有挪用時間的限制,數(shù)額較大的資金或公款一經挪用即構成犯罪,從中反映出立法者對于挪用資金或者公款用于營利活動較之一般借用行為行為人主觀惡性程度不同的認識。古代立法者也注意到了這種差別,予以兩者適用輕重不同的刑罰,如唐《永徽律》第142條規(guī)定:“諸貸所監(jiān)臨財物者,坐贓論;若百日不還,以受所監(jiān)臨財物論。強者,各加二等。若賣買有剩利者,計處以乞取監(jiān)臨財物論。強市者,笞五十;有剩利者,計利準枉法論。即斷契有數(shù),違欠不還,以受所監(jiān)臨財物論。即借衣服、器玩之屬,經三十日不還者,坐贓論,罪止徒一年。”從中可以看出,立法者對于監(jiān)臨財物者借貸財物的,以坐贓論,若百日不還,則以受所監(jiān)臨論。對于何為坐贓及坐贓的處罰,《唐律疏議》規(guī)定:“坐贓者,謂非監(jiān)臨主司,因事受財,而罪由此贓,故名‘坐贓致罪’。犯者,一尺笞二十,一疋加一等;十疋徒一年,十疋加一等,罪止徒三年。”可見,坐贓罪的最高處罰為徒刑三年。對于受所監(jiān)臨財物而言,唐《永徽律》第140條規(guī)定:“諸監(jiān)臨之官,受所監(jiān)臨財物者,一尺笞四十,一匹加一等;八匹徒一年,八匹加一等;五十匹流二千里。與者,減五等,罪止仗一百。乞取者,加一等;強乞取者,準枉法論。”可見,受所監(jiān)臨財物的最高刑為流二千里,乞求獲取和強行索取的更要加重處罰。而反觀官吏私借財物的行為,如上文私借衣服、器玩的,唐《永徽律》規(guī)定超過三十日不還的才以坐贓論,并且最高刑罰為一年;又如,唐《永徽律》對監(jiān)臨主守假借官物的規(guī)定,超過十日不還的,以坐贓論還要減二等?!  ?/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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