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2-1 出版社: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 作者:卞建林 主編 頁數:509
內容概要
黨的十七大報告指出,要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優(yōu)化司法職權配置,規(guī)范司法行為,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從制度上保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
作者簡介
卞建林,男,江蘇泰興人,1953年10月出生,漢族,現任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兼任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法學學科評議組成員,中國法學會理事,中國法學會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會長,國際刑法學協會中國分會副主席,最高人民檢察院專家咨詢委員會委員,最高人民檢察院“百千萬”高層次人才培養(yǎng)工程帶教導師,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國家檢察官學院、中南財經政法大學、華東政法大學、西北政法大學、廈門大學等校特聘或兼職教授。
著作《刑事起訴制度的理論與實踐》榮獲全國第一屆中青年訴訟法學優(yōu)秀科研成果專著類一等獎,主編《刑事證明理論》榮獲北京市第九屆哲學社會科學優(yōu)秀成果一等獎,《中國刑事司法改革探索——以聯合國刑事司法準則為參照》榮獲北京市第十屆哲學社會科學優(yōu)秀成果二等獎,主編教材《外國刑事訴訟法》榮獲司法部法學教材和法學優(yōu)秀科研成果二等獎,《證據法學》榮獲司法部法學教材和法學優(yōu)秀科研成果三等獎,論文《直接言詞原則與庭審方式改革》榮獲全國第二屆中青年訴訟法學優(yōu)秀科研成果論文類一等獎,《人民才是法律監(jiān)督的源頭活水》榮獲《檢察日報》2004年度好稿件理論類一等獎,《人民監(jiān)督員制度立法芻議》榮獲《人民檢察》2006年度優(yōu)秀文章一等獎。
書籍目錄
緒論
第一章 中國司法理念:歷史與現代之間的流連
一、中國當下司法理念的概念解讀
二、中國傳統司法理念的歷史脈絡
三、中國現代司法理念的構建思路
第二章 現代司法理念的理論基礎(一)——法治
一、歷史視野下的法治理念
二、法治理念與現代憲政制度
三、社會主義法治理念與我國司法制度的發(fā)展與完善
第三章 現代司法理念的理論基礎(二)——人權
一、歷史視角下的人權理念
二、現代司法中的人權基礎理論
三、人權理念與現代司法的制度設計
四、我國人權保障的司法實踐
第四章 現代司法理念的理論基礎(三)——和諧
一、司法和諧理念的提出
二、司法和諧理念的內涵
三、和諧作為現代司法基礎理念的正當性分析
四、司法和諧理念的宏觀影響
五、司法和諧理念的制度化構建
本論
第一章 司法公正理念
一、公正理念概論
二、實體公正理念
三、程序公正理念
四、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的關系
第二章 司法能動理念
一、西方語境中的司法能動
二、司法能動在中國的提出
三、司法能動的中國實踐
第三章 司法平等理念
一、平等理念溯源
二、司法平等理念的凸顯
三、司法平等理念的含義與要求
四、司法平等理念在我國的落實以及存在的問題
五、我國司法平等理念的進一步落實與完善
第四章 司法文明理念
一、文明與司法文明概述
二、司法文明的歷史沿革
三、現代司法文明的內涵
四、我國相關制度的完善或構建
第五章 司法協商理念
一、協商性司法的理論內涵界定及其理路
……
第六章 司法民主理念
第七章 司法效率理念
第八章 司法獨立理念
第九章 司法中立理念
第十章 司法透明理念
參考文獻
一、著作類
二、譯著類
三、外文類
章節(jié)摘錄
如果說在古代社會,司法回饋民意是一種主動的行為,那么在信息高度發(fā)達、網絡傳媒日益滲透的當下,我國司法對于民意的姿態(tài)既有基于司法回饋民意的傳統主動性,又有迫于民意借助傳媒形成的強大攻勢而被迫接受的被動性。與之相適應的是一系列經由媒體報道而形成民意對司法施加壓力的典型案例。例如,早前的“劉涌案”,在一審判處劉涌死刑立即執(zhí)行的前提下,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鑒于其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犯罪的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體情況”,在終審中判處劉涌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后來,最高人民法院對本案罕見地提起再審,指出原二審判決認為不能從根本上排除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存在刑訊逼供,并對劉涌改判死刑,緩期兩年執(zhí)行不當,應予糾正,繼而改判死刑立即執(zhí)行。又如,近來的“李昌奎案”,在一審判處李昌奎死刑立即執(zhí)行的前提下,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鑒于被告人投案自首且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悔罪態(tài)度好、積極賠償受害人家屬經濟損失,進而改判緩期兩年執(zhí)行。最近,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又主動提起再審并認為,被告人雖有自首情節(jié)但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因而改判死刑立即執(zhí)行。雖然從法律程序上來看,上述案件都是依據法律規(guī)定進行改判,但結合案件前后的社會背景,民意的影響或者說民意的壓力對于案件改判所起的作用,相信沒有人會加以忽視和否定。誠如有法官所指出的:“應提高法院裁判的可接受性,因為司法過程不是一個單純地從事實出發(fā),機械地依據法律邏輯就能得出唯一‘正確'裁判結論的‘自動售貨機'。判決必須能夠被當事人和公眾所尊重和信賴,否則,不僅不會對社會和諧起到促進作用,反而可能成為新的社會沖突的爆發(fā)點?!雹佟 ?/pre>圖書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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