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05-1 出版社: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 作者:蕭伯符,唐若雷,葉曉川 主編 頁數(shù):389
內(nèi)容概要
《中國法制史》是公安高等院校法學專業(yè)本科系列教材之一,也是全國高等學校法學專業(yè)14門核心課程教材之一。我們在總結(jié)以前教材編寫經(jīng)驗的基礎上,根據(jù)教育部頒行的《全國高等學校法學專業(yè)核心課程教學基本要求》的規(guī)定進行編寫,并結(jié)合公安法學教育的實際,在每章有關“行政法律制度”的內(nèi)容中,專門介紹了治安管理制度和警察制度。這亦可以視作本教材較之于其他同類教材的創(chuàng)新之處。
本書主要用做公安高等院校法學專業(yè)本科生的教材,也可以作為高等學校法學、歷史學、社會學等專業(yè)和相關學科的學生學習中國法制史的教材以及一切有志趣學習中國法制史的人們的參考讀物。
書籍目錄
解讀中華法系的本土性(代修訂序)
緒論
第一章 夏商法律制度
第一節(jié) 中國法的起源
第二節(jié) 夏朝的法律制度
第三節(jié) 商朝的法律制度
第二章 西周法律制度
第一節(jié) 西周法律思想的發(fā)展
第二節(jié) 西周時期的立法概況及禮刑關系
第三節(jié) 宗法制與行政法律制度
第四節(jié) 刑事法律制度
第五節(jié) 民事法律制度
第六節(jié) 西周的司法制度
第三章 春秋戰(zhàn)國時期法律制度
第一節(jié) “禮崩樂壞”與“百家爭鳴”
第二節(jié) 春秋末期成文法的公布及歷史意義
第三節(jié) 戰(zhàn)國時期法制的發(fā)展及《法經(jīng)》
第四節(jié) 商鞅變法與秦國法制的發(fā)展
第五節(jié) 春秋戰(zhàn)國時期的行政法律和治安制度
第六節(jié) 春秋戰(zhàn)國時期司法制度的變化
第四章 秦朝法律制度
第一節(jié) 法家與秦朝的法治
第二節(jié) 行政法律制度
第三節(jié) 刑事法律制度
第四節(jié) 民事、經(jīng)濟法律制度
第五節(jié) 司法制度
第五章 漢朝法律制度
第一節(jié) 法律思想的演變與立法概況
第二節(jié) 行政法律制度
第三節(jié) 刑事法律制度
第四節(jié) 民事與經(jīng)濟法律
第五節(jié) 司法制度
第六章 三國兩晉南北朝法律制度
第一節(jié) 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的立法概況
第二節(jié) 法制的主要發(fā)展
第三節(jié) 司法制度
第七章 隋唐法律制度
第一節(jié) 隋朝的法律制度
第二節(jié) 唐朝的立法概況
第三節(jié) 《唐律疏議》的基本內(nèi)容
第四節(jié) 唐律的基本精神、特點和歷史地位
第五節(jié) 唐朝的治安機構(gòu)和治安管理
第六節(jié) 唐朝的司法制度
第八章 五代宋朝法律制度
第一節(jié) 五代的法律制度
第二節(jié) 宋朝的法律制度
第九章 遼金西夏元法律制度
第一節(jié) 遼的法律制度
第二節(jié) 金的法律制度
第三節(jié) 西夏的法律制度
第四節(jié) 元的法律制度
第十章 明朝法律制度
第一節(jié) 立法思想與立法概況
第二節(jié) 行政法律制度
第三節(jié) 刑事法律制度
第四節(jié) 民事、經(jīng)濟法律制度
第五節(jié) 司法制度
第十一章 清朝法律制度
第一節(jié) 立法思想與立法概況
第二節(jié) 清律的主要內(nèi)容與特點
第三節(jié) 司法制度
第十二章 清末法律變革
第一節(jié) 法觀念的更新與修律
第二節(jié) 清末法律變革的重要內(nèi)容及其影響
第三節(jié) 清末法制半殖民地化的表現(xiàn)
第十三章 中華民國法律制度
第一節(jié) 南京臨時政府的法律制度
第二節(jié) 北洋政府的法律制度
第三節(jié) 南京國民政府的法律制度
第十四章 新民主主義時期人民民主政權的法律制度
第一節(jié) 工農(nóng)民主政權時期的法律制度
第二節(jié) 抗日民主政權時期的法律制度
第三節(jié) 解放區(qū)民主政權的法律制度
主要參考文獻
章節(jié)摘錄
版權頁:代秦而起的漢朝在中國歷史上是一個具有重要地位與影響的朝代,在法律上也有許多創(chuàng)建與發(fā)展,這突出地表現(xiàn)在廢除肉刑的刑制改革與儒法合流的初步發(fā)展。漢初的法律制度主要沿承秦法,雖然史家言“漢承秦制”,但是在立法思想上漢初統(tǒng)治者全面貫徹黃老“無為而治”思想,推行“與民休息”,又使得漢初法律帶有明顯不同于秦法的特征。漢初統(tǒng)治者一方面注重吸取秦亡的教訓,實行輕徭薄賦、約法省禁的休養(yǎng)生息政策,另一方面也繼承了秦朝法制的成果。作為漢朝的基本法典《九章律》,是在《法經(jīng)》六篇(盜、賊、囚、捕、雜、具)的基礎上增加戶、興、廄三章而形成的,并且從出土的《秦簡》來看,后三章的篇目與內(nèi)容在秦時就已經(jīng)基本形成。此外,西漢統(tǒng)治者制定了《傍章律》18篇,《越官律》27篇,《朝律》6篇,與《九章律》合為60篇,最終形成漢律的基本體系。而文、景時期廢除肉刑的刑制改革則是漢初“約法省禁”法律政策的延續(xù)與發(fā)展,也為奴隸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的過渡奠定了基礎。從西漢中期起,經(jīng)過改造的儒家思想成為國家的正統(tǒng)思想,與此相應,在法制領域,開始了法律儒家化的進程。它主要是通過兩種方式進行的:一是在司法實踐中倡行《春秋》決獄;二是賦予運用儒家經(jīng)義注解現(xiàn)行法律規(guī)范的“諸儒章句”以法律效力。這種做法雖然為法律的儒家化奠定了重要的基礎,但畢竟是立法的滯后所造成的,并且在實踐中導致了司法的濫酷與法律的繁雜,產(chǎn)生了嚴重的消極影響。(三)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這一時期(公元221年到公元581年)是中國封建法制的發(fā)展時期,也是中國歷史上第二次社會大動蕩、大變革時期。它在中國傳統(tǒng)法制發(fā)展中的地位與作用是“變秦漢而啟隋唐”。其一是法律編纂技術有了很大的發(fā)展,法典編纂在體例上更加科學,將相當于現(xiàn)代刑法總則的《名例》篇置于律首,同時調(diào)整了法律的篇目及各篇的內(nèi)容,到《北齊律》確立為十二篇的基本體例;其二是在法’律形式上,律、令、格、式在這一時期都已經(jīng)出現(xiàn),為隋唐時法律形式的確定奠定基礎;其三是以律學為代表的法律理論有了明顯發(fā)展,明確了一系列法律概念、法律規(guī)則、法律原則的具體內(nèi)涵;其四是司法機關、司法制度、刑罰制度在這一時期都得到發(fā)展,基本奠定了“封建五刑”的基礎;其五,也是這一時期最突出的成就,是法律的儒家化進入一個新的階段,創(chuàng)立了儒家化的法典,“準五服以制罪”、“重罪十條”,以及“八議”、“官當”等體現(xiàn)儒家“尊尊”、“親親”基本原則和精神的制度已經(jīng)確立。這一時期的法律成就直接為隋唐所師承,為隋唐時期中國封建法制的成熟和完善奠定了基礎。(四)隋唐時期這一時期(公元581年到公元960年)是中國封建法制的成熟、定型時期。隋文帝時期制定的《開皇律》以《北齊律》為藍本,并汲取南北之長,在立法上取得了很高的成就。隋朝的立法成就為唐律所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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