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1-6 出版社:中國人民公安大學 作者:(美)霍華德·澤爾|主編:王平//李志剛|譯者:狄小華//張薇|校注:溫景雄 頁數:229
內容概要
犯罪受害人有許多需要。其中大多數被我們的刑事司法系統(tǒng)所忽視。事實上,司法系統(tǒng)還常常實際增加了對他們的傷害。
犯罪人的需要較少被這一系統(tǒng)所忽視.但是他們的真正需要一一承擔責任、解決問題、改造治愈一一也同樣未被涉及。
這些失敗并不是偶然的.而是內在于刑事司法系統(tǒng)特有的定義和假設之中一一這些定義和假設在西方主導了我們對犯罪和司法的看法。也就是說,失敗內藏于我們用于看待犯罪和司法的視角或稱“范式”之中。
然而,這種看待和回應犯罪的方式并不是唯一的,事實上.在西方歷史的絕大多數時間里.它從不是占有主導地位的視角,自然也不是圣經的觀念。
《視角之變:一種犯罪與司法的新焦點》考察了我們對犯罪和司法的假設,將之命名為“報應性”視角或范式。然后又考察了歷史的、圣經的和實踐的三大不同視角。本書提出了一種“恢復性”模式一一這一模式更加切合實踐經驗、歷史做法和圣經傳統(tǒng)。這一模式植根于被害人和犯罪人的需要.同樣也植根于過去應對犯罪的方式、當前的經驗.以及圣經的原則。
作者簡介
作者:(美國)霍華德·澤爾(Howard Zehr) 譯者:狄小華 張薇 霍華德·澤爾(Howard Zehr),是刑事司法領域的作家和顧問,自1979年以來,一直擔任美國門諾派中心委員會刑事司法辦公室主任。他是美國第一個“被害人—加害人刑事和解項目”(VORP)的執(zhí)行者,幫助過很多其他社團開展類似的計劃。此外,霍華德·澤爾還經常在美國、加拿大和英國就刑事司法問題發(fā)表演說并提供咨詢。他在這一領域撰寫過大量的文章、書籍和手冊。自佐治亞州亞特蘭大市莫爾浩司學院畢業(yè)以后,霍華德·澤爾在芝加哥大學獲得碩士學位,繼而又在羅格斯大學攻讀社會歷史學專業(yè),獲得歐洲歷史學的博士學位。他1976年的著作《犯罪和現代社會的發(fā)展》是犯罪學歷史上的一部重要作品。在從事VORP和門諾派中心委員會的工作之前,霍華德·澤爾是亞拉巴馬州泰拉迫拉市泰拉迪拉學院人文歷史系的副教授。他的夫人魯比·弗里森·澤爾(RubyFriesenZehr)曾經居住在加拿大巴尼托巴省?,F在他們都是印第安納州埃爾克哈特南方協會會員。他們有兩個十多歲的女兒,尼科爾(Nicole)和科麗(Kori)。 狄小華,男,1963年6月生,江蘇溧陽人,博士?,F任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兼任南京大學犯罪預防與控制研究所所長、亞洲犯罪學學會監(jiān)事、中國心理學會法制心理學分會副會長、中國犯罪學會理事等職。主要從事刑事一體化研究:刑事訴訟法學、刑事司法(少年司法)改革、恢復性司法、刑事執(zhí)行(社區(qū)矯正)、犯罪心理矯正。先后承擔過多項省部級科研課題,現正承擔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和橫向合作課題的研究工作。獨著、與人合著,參與編、譯專著10余部,發(fā)表論文90余篇,其中有多部著作和文章獲省級獎項。 張薇,女,1982年10月生,浙江杭州人,浙江傳媒學院講師。2007年11月畢業(yè)于香港科技大學社會科學系,獲文學碩士學位?,F為南京大學法學院在讀博士研究生,從事法社會學、刑事法學和犯罪學方面的研究。
書籍目錄
第一部分 犯罪的經歷
第一章 簡述
故事
第二章 被害人
受害經歷
為什么遭受如此傷害?
恢復過程
我們的回答
第三章 加害人
監(jiān)獄服刑經歷
需要發(fā)生什么?
將會發(fā)生什么?
第四章 一些共同的主題
悔改與寬恕
……
第二部分 司法的范式
第三部分 歷史溯源
第四部分 新的視角
后記
章節(jié)摘錄
版權頁: 筆者在前面案例中描述的年輕罪犯將長久地受到違法的影響和標定,而不管他具有或可能發(fā)展出什么樣的良好素質。他已經違法的事實將確定他工作的可能性,他職業(yè)的潛力,他余下的生活。他的罪行可能是決定性的,而不是他的其他素質。即使他服刑完畢,清償了“對社會的債務”,但在刑事司法程序中沒有什么東西會允許他抹去那個污點。 還有,罪行的法律概念是非常技術化的和遠離現實生活經歷的。不管怎樣,許多在具體案件中操作的罪行概念,對于某一罪犯可能是非常莫名其妙的。他的律師將根據技術性的條款,告訴他有關罪行,并且程序可能鼓勵他否認他的罪行,除非他在法律上是有罪的,或者沒有其他選擇。同時,他可以會見心理評估人員或治療專家:他們幫助他以心理學的方式了解他的行為,或許減輕他的個人責任意識;另外,他可能偶然碰見一名監(jiān)獄牧師,他將談到道義上的責任,并且寬容、善解和原諒。這名牧師可能暗示他的罪行是真的,不僅僅是技術性的,而且決議是可能的。接著,將有其他人,諸如反映流行罪行觀念的監(jiān)獄守衛(wèi),暗示不僅他的罪行是真的,而且除掉它是困難的。事實上,他是“邪惡的”。 罪行真正意味著什么?一個犯了罪的人怎樣能夠搞清它的意思?他或她是真正的罪犯或被害人嗎?他是真正有罪的嗎?他讓罪行過去并重新開始可能嗎?正如紐費爾德(Neufeld)指出,罪犯不斷地面對罪行的專門用語,但他否認這種表達方式,并拒絕明確含義以搞清它的意思。此外,解答機制是缺乏的。 支配我們對犯罪反應的法律的和流行的罪行概念是不清楚的,甚至是矛盾的,但是有一點是他們共有的:他們是非常個人主義的。西方法律和價值標準往往取決于一個人作為自由的道德施動者的信念。假如有人犯了罪,她是故意任性地這樣做。
編輯推薦
《視角之變:一種犯罪與司法的新焦點》由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出版。
圖書封面
評論、評分、閱讀與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