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裁量制度理論與實踐

出版時間:2011-3  出版社: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  作者:王守安  頁數(shù):250  

內(nèi)容概要

  本叢書入選書目的內(nèi)容全面覆蓋從立案、偵查、提起公訴到審判和執(zhí)行的各個訴訟段中的重要訴訟法律制度。本叢書對理論研究和司法實踐中的熱點問題予以充分關注,尤其是對管轄、證據(jù)、司法鑒定、強制措施適用、刑事被害人權利保障、刑事和解等方面的難點問題進行研究,力求從多角度提供更具可操作性的制度選擇方案。

書籍目錄

第一章 檢察裁量權概論
 第一節(jié) 檢察裁量權的概念
  一、裁量權的含義
  二、檢察裁量權的概念
 第二節(jié) 檢察裁量權的種類
  一、根據(jù)檢察行為的內(nèi)容進行分類
  二、根據(jù)權力的性質(zhì)進行分類
  三、根據(jù)訴訟的性質(zhì)進行分類
 第三節(jié) 訴訟認識與訴訟裁量的區(qū)別
 第四節(jié) 我國檢察機關的性質(zhì)、職能及裁量權
第二章 檢察裁量制度的理論根據(jù)
 第一節(jié) 檢察官的客觀義務與檢察裁量制度
 第二節(jié) 公共利益原則與檢察裁量制度 
 第三節(jié) 訴訟效益與檢察裁量制度
 第四節(jié) 刑事政策與檢察裁量制度
 第五節(jié) 構(gòu)建和諧社會與檢?裁量制度 
  一、構(gòu)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對刑事訴訟的要求:最大限度地化解社會糾紛、實現(xiàn)訴訟公正
  二、檢察裁量制度的重要功能:消弭對立、化解矛盾、促進公正
第三章 一些國家和地區(qū)刑事檢察裁量權概況及相關理論
 第一節(jié) 一些國家和地區(qū)刑事檢察裁量權概況
  一、美國
  二、英國
  三、德國
  四、日本
  五、我國臺灣地區(qū)
 第二節(jié) 聯(lián)合國文件對刑事檢察裁量權的規(guī)定
 第三節(jié) 關于朱麗葉方達檢控裁量模式理論的介紹
  一、檢控裁量的?種模式:以擴大檢控裁量權的價值理念為基礎
  二、檢控裁量模式在實踐中的運用:面對擴大檢控裁量權引起的質(zhì)疑
  三、對我國檢察裁量制度的簡要檢視
第四章 檢察刑事立案裁量權問題研究 
 第一節(jié) 刑事立案與立案裁量
  一、刑事立案的概念和功能
  二、立案裁量與立案法定
  三、立案裁量的非正當性
 第二節(jié) 立案標準與立案裁量
 第三節(jié) 立案法定的堅持與立案制度的完善
  一、關于完善立法的不同觀點
  二、完善立法的建議
  三、規(guī)范實寮的建議
第五章 檢察逮捕裁量權問題研究
第六章 刑事起訴裁量權問題研究
第七章 檢察抗訴裁量權問題研究
結(jié)論
余論:檢察權的科學配置
附錄
主要參考文獻

章節(jié)摘錄

版權頁:關于公共利益的具體內(nèi)涵,目前尚無統(tǒng)一的解釋。《英國皇家檢察官準則》要求在每一個案件中,在具有足以定罪的證據(jù)時,必須考慮公共利益。對于嚴重的案件,除非有公共利益的因素趨向于反對控訴,并且遠遠勝過那些趨向于支持控訴的公共利益,否則通常應當提起訴訟。在特殊案件中,盡管可能存在反對起訴的因素,起訴往往仍繼續(xù)進行,這些因素應當提交法庭由其在判決時加以考慮。英國皇家檢察官應當謹慎和公正地權衡支持和反對起訴的因素。能夠?qū)κ欠衿鹪V產(chǎn)生影響的公共利益因素通常是犯罪行為的嚴重性或者犯罪人的情況。一些因素可能增強起訴的必要性,而另一些因素則會使人感到采取其他辦法更為適宜。《英國皇家檢察官準則》詳細列舉了檢察官應當考慮的支持起訴和反對起訴的公共利益因素。支持起訴的一些普遍的公共利益因素有:(1)定罪后可能導致處以實刑的。(2)在實施犯罪行為過程中使用武器或者以暴力相威脅。(3)針對公務人員(如警官、獄政官或者護士)所實施的犯罪。(4)被告人是權力機構(gòu)或者信用部門的現(xiàn)職人員。(5)有證據(jù)表明被告人是犯罪行為的策劃者或組織者。(6)有證據(jù)證實犯罪行為是事先預謀的。(7)有證據(jù)證實犯罪行為是由團伙實施的。(8)犯罪行為的受害者是脆弱的,曾處于相當?shù)目謶种?,或者遭受人身襲擊、損傷或者騷擾。(9)犯罪行為是由對被害人的種族或者國籍、性別、宗教信仰、政治觀點或者性取向的任何形式的歧視所引起的。(10)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實際或者心理年齡之間有著顯著差距,或者含有某些敗壞因素。(11)被告人以前因發(fā)生與現(xiàn)在的犯罪行為相關的行為而被定罪或者被警告。(12)被告人被指控在法庭命令管制期間犯下該犯罪行為。(13)有理由相信犯罪行為可能繼續(xù)進行或者再度發(fā)生,如根據(jù)其重復發(fā)生的經(jīng)歷或者盡管犯罪性質(zhì)并不嚴重,但在其犯罪地有廣泛的涉及面。《英國皇家檢察官準則》列舉的反對起訴的一些公共利益因素有:(1)法庭可能處以非常輕微或者只是名義上的刑罰。(2)因確實的錯誤或者誤解而犯的罪行(這些因素應當能夠與犯罪行為的嚴重性相抵消)。(3)損失或者傷害是輕微的,或者是由單純的事故造成的,特別是因為判斷錯誤引起的。(4)犯罪發(fā)生和審判期日之間相隔時間過長,除非:犯罪的性質(zhì)是嚴重的;這種延宕的部分原因是由被告人所引起的;犯罪僅在最近才暴露;犯罪的復雜性決定需要長時間的偵查。(5)起訴可能會對被害人的身心健康造成極壞影響,對此通常應當結(jié)合犯罪性質(zhì)的嚴重性進行考慮。(6)被告人年邁或者身心患有明顯的疾病,或者在犯罪時患有明顯的疾病;除非犯罪性質(zhì)是嚴重的,或者該犯罪行為有再次發(fā)生的實際可能性?;始覚z察官必要時應當適用內(nèi)政部處理精神病罪犯準則?;始覚z察官應當在矯正身心明顯疾病的愿望和保障一般公正的需要之間尋求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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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裁量制度理論與實踐》是中國刑事法制建設叢書·刑事訴訟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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