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0-5 出版社:中國人民公安大學 作者:孫立紅 頁數:414
前言
“北大刑法博士文叢”即將由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陸續(xù)出版。作為主編,我感到十分高興。隨著法學教育的發(fā)展,每年畢業(yè)的博士生人數越來越多,博士論文作為獲得博士學位的前提,成為一種學術成果的重要載體,受到學術界的高度重視。博士論文的水平,也成為衡量一個博士點質量高低的重要指數。在這種情況下,從已經答辯通過的博士論文中,擇其優(yōu)者經過修訂予以出版,也是對學術界的一種貢獻。北京大學刑法學博士點是我國培養(yǎng)刑法學專業(yè)博士生的一個重要基地,自1990年建點以來,已經培養(yǎng)了數十名博士生,并曾經系統地出版過博士論文集。這次在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北大刑法博士文叢”是這一出版活動的延續(xù)。我在主編本文叢的時候,擇優(yōu)人選博士論文,主要基于以下三個標準: 一是選題新。刑法學是一門發(fā)展較為成熟的部門法學科,到目前為止,博士論文已有數百篇,已經出現一些重復選題的現象。因此,在選題上如何出新,就是一個值得研究的問題。入選本文叢的博士論文,我要求選題一定要新。這里的新,既指沒有相同選題的博士論文,更指它能開啟新的學術領域。陳舊的選題是很難在內容上出新的。因此,選題新就成為入選的一個基本前提。
內容概要
本書探討了我國刑法上一種特殊的、富于爭議的行為類型——被脅迫行為的法律性質、法律要件等問題,并由此而引發(fā)對我國犯罪論體系重構的新思考?!缎谭ū幻{迫行為研究》在比較英美法系刑法及大陸法系刑法被脅迫行為法律性質的基礎上,對我陶刑法中被脅迫行為的性質進行了全面的分析,提出被脅迫行為法律性質的二元性,并就其與緊急避險行為的關系及法律要件上的差異進行了明確的界定。此外,針對不同性質的被脅迫行為,分別剖析了各自的成立要件和刑事責任。最后,以被脅迫行為的可免責性為基礎,進一步闡述了免責性評價在整個犯罪評價體系中的重要地位。
作者簡介
孫立紅,女,1978年3月出生,漢族,遼寧本溪人。1995年考入遼寧大學法學院,1999年獲法學學士學士。1999年考取吉林大學法學院刑法學碩士研究生,2002年獲法學碩士學位。2003年考取北京大學法學院刑法學博士學位,2006年獲學博士學位。現為華東師范大學法系教師,主要從事中國刑法學、外國刑法學、犯罪學等方向的研究,曾在《法律科學》、《中國刑事法雜志》、《刑事法評論》等學術期刊發(fā)表文章十余篇。
書籍目錄
導言第一章 被脅迫事由的界定 一、背景:國內外被脅迫立法的不同狀況 (一)國外被脅迫行為的立法特征 (二)我國被脅迫行為的立法特征 (三)對比與總結 二、被脅迫行為的界定及特征 (一)被脅迫行為的定義 (二)被脅迫行為的特征 三、被脅迫事由的分類 (一)按照前提劃分:重度脅迫、中度脅迫、輕度脅迫 (二)按照行為特征劃分:作為的被脅迫、 不作為的被脅迫 (三)按照保護的對象劃分:保護與己相關利益的被脅迫、保護他人利益的被脅迫 (四)按照法律性質劃分:阻卻犯罪的被脅迫、影響量刑的被脅迫第二章 被脅迫阻卻犯罪事由的法律性質 一、大陸法系國家被脅迫與緊急避險關系的爭議 (一)大陸法系緊急避險的法律性質爭議 (二)大陸法系緊急避險與被脅迫關系的分析 二、英美法系國家被脅迫與緊急避險關系的爭議 (一)傳統區(qū)分被脅迫與緊急避險的理論 (二)作為正當化事由的被脅迫 (三)作為獨立抗辯理由的被脅迫 (四)作為新的寬恕抗辯類型的被脅迫 三、國外被脅迫法律性質爭議的總結 (一)國外被脅迫法律性質的理論前提 (二)被脅迫法律性質的比較分析 四、被脅迫法律性質的二元性分析 (一)被脅迫違法阻卻事由原理分析 (二)被脅迫責任阻卻事由原理分析 (三)總結第三章 被脅迫阻卻犯罪事由的成立條件 一、阻卻犯罪的被脅迫成立條件的一般結構分析 (一)大陸法系被脅迫事由成立要件與結構 (二)英美刑法脅迫抗辯事由成立要件與結構 (三)前蘇聯及俄羅斯被脅迫事由成立要件與結構 (四)我國脅迫避險成立要件與結構現狀 (五)我國脅迫避險成立要件與結構的分析 二、脅迫避險的前提條件 (一)脅迫的來源 (二)脅迫的程度 (三)脅迫的緊迫性 (四)脅迫的現實性 (五)脅迫的對象 三、脅迫避險的行為要件 ……第四章 被脅迫影響量刑事由的性質及界定第五章 被脅迫之免責評價對我國犯罪論體系的影響結論參考文獻后記
章節(jié)摘錄
“新刑法典的出發(fā)點是受心理強制而對受法律保護的利益造成損害,在任何情況下都應該按照緊急避險規(guī)則來進行評價。另一方面,即使在身體受到強制時,一個人的行為也可能是一種緊急避險方案,這方面它與心理強制沒有任何區(qū)別?!雹俣砹_斯現行刑法典所規(guī)定的緊急避險則嚴格按照優(yōu)越利益的原則給予評價和衡量,認為“如果造成的損害顯然與構成威脅的危險以及排除危險時的情況不相當,當對上述利益造成的損害等于或者大于所防止的損害時,則認為是超過緊急避險的限度。只有在故意造成損害的情況下才應對超過緊急避險限度承擔刑事責任。”② ?。?)統一作為責任阻卻事由的被脅迫與緊急避險類型。雖然持緊急避險為責任阻卻事由的觀點,現今并非是大多數人的主張,但是,凡持責任阻卻事由說的避險性質理論者,基本上都認為,被脅迫在法律性質上應該屬于避險的一種,即都是以合法行為的期待不可能性作為其成立基礎的避險行為,如日本學者瀧川幸辰認為,“危難,即意味著對法律所保護的利益造成威脅的狀態(tài),不管是由人的行為產生的,還是由動物或自然力的作用造成的,這一點和正當防衛(wèi)中只限定是由人的行為所產生的危害有所不同?!雹鄰倪@個意義上看,被脅迫與緊急避險一樣,都屬于違法行為,僅僅只能排除行為人的主觀罪責。
編輯推薦
《刑法被脅迫行為研究》是北大刑法博士文叢(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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