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海牙選擇法院協(xié)議公約》研究

出版時間:2008-11  出版社:東南大學出版社  作者:王吉文  頁數:300  字數:405000  

前言

  海牙國際私法會議組織從1992年起到1999年曾經形成了一項公約草案,稱為《國際民事管轄權及外國判決公約》(草案),歷經會議多次討論和劇烈爭議,最終未能取得協(xié)商一致。由于分歧意見太大,海牙組織于2002年10月再次舉行工作會議,最后決定在大大壓縮原公約草案內容條款的基礎上,擬定了一項新草案,定名《協(xié)議選擇法院公約》,并在2005年6月舉行的海牙國際私法會議第20屆外交會議上獲得通過。它比起1999年公約草案內容范圍小了許多,故而被學者們稱為“小公約”?! ∩蟼€世紀90年代,我國先后加入了“海牙送達公約”和“海牙取證公約”,“小公約”同上述兩公約一樣,均屬協(xié)調各國間有關司法互助方面的國際協(xié)議,盡管其規(guī)定及實施過程中,也可能還會出現新的分歧和爭論,但它對國際社會司法協(xié)助方面,必將進一步產生積極的影響。有鑒于此,本書在對“小公約”進行全面研究的基礎上,著重對公約中的三個核心條款——“被選擇法院管轄權”、“未被選擇法院的義務”和“判決的承認與執(zhí)行”,作了深入的認證和分析,并對我國加入公約的必要性、可行性及潛在性因素進行了全面的探討。作者提出:由于該公約是以協(xié)議選擇法院作為唯一管轄權依據的判決承認與執(zhí)行公約,因而,在此問題上對各國及國家利益的影響,很大程度上要取決于當事人的意思。而當前的國際民商事關系中,發(fā)達國家及其當事人處于相對強勢地位的情形下,當事人的協(xié)議可能更多選擇發(fā)達國家的法院,作為公約成員國的發(fā)展中國家,在承擔司法協(xié)助的義務方面可能面臨更多的劣勢和困難,從而直接影響更多國家、特別是發(fā)展中國家的加入。本文就這些問題的分析,對于我國在確定是否批準公約的決策具有一定的理論價值?! ”緯Y構合理,觀點明確,資料翔實,分析有據,其中提出的許多新的見解,對于理解該公約的實質內容很有啟發(fā),是一部不可多得的專業(yè)著述。

內容概要

2005年海牙《選擇法院協(xié)議公約》(以下簡稱公約)是第一個真正意義上的全球性判決承認與執(zhí)行公約。雖然與最初設想的制訂一個普遍的管轄權與判決承認與執(zhí)行公約相比,現行公約只是一個“小”公約:僅以選擇法院協(xié)議作為唯一的管轄權根據,但是,公約仍然具有重要的意義:體現了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有利于實現判決在締約國境內之間自由流動的價值目標,進而促進國際民商事交往的順利進行。    由于我國國際民商事交往的持續(xù)性發(fā)展,我國對一項全球性判決承認與執(zhí)行公約的要求將會日益顯現出來。而我國能否批準公約則需要對公約的內容進行全面、深入地分析,并對我國批準該公約進行全面的可行性論證,以考查公約與我國法律規(guī)定之間是否存在實質性的沖突,以及對此類沖突有無解決的方法或者防范的措施。    本文分為緒論、正文和尾論三個部分。其中正文共有四章。    第一章是“選擇法院協(xié)議制度”。本章中對選擇法院協(xié)議制度進行了簡要的說明。首先對該制度加以一般性的闡述;然后分析了該制度在各國中的發(fā)展演變狀況,以說明該制度已經得到世界各國的肯定;最后對該制度的理論基礎進行了分析,指出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和管轄權理論中的公平理論是其形成的兩個重要理論基礎。    第二章為“公約的基本內容”。本章對公約中的基本內容進行了分析。首先對公約的締約過程進行了說明,以分析公約談判過程中所涉及的一些重要問題;然后對公約的基本結構與程序性事項進行了簡述;最后主要分析了公約的適用范圍。公約的適用范圍直接關系到公約的有效領域,對它加以探討有助于正確適用公約,并對我國批準該公約的可行性論證提供前提條件。應當認為,對公約基本內容進行闡述,有利于公約的全面理解。    第三章“公約的核心內容”對公約的主要內容進行了全面的分析。其中涉及公約的三個“關鍵條款”,即被選擇法院應行使管轄權、未被選擇法院應中止訴訟或拒絕行使管轄權,以及被選擇法院作出的判決應獲得其他締約國的承認與執(zhí)行。這三個關鍵條款非常全面地概括了公約締約國的基本義務,同時,公約又對這三個方面的公約義務規(guī)定了諸多的例外。公約的基本義務是公約目的能否實現的根本保證,也是締約國履行公約義務、準確適用公約的關鍵。所以應對它們的內容加以全面、深入地分析。本章著重探討了上述三個公約基本義務,以及各自的例外情形。    第四章則是“我國批準公約的可行性”。本章主要從三個方面來探討我國批準公約的可行性:一是從公約內容與我國法律規(guī)定之間的相合性方面進行分析,說明了雖然二者存在一定的差異,但是我國可以通過借助公約中的某些規(guī)定以及修改我國法律中不合我國經濟社會發(fā)展需要的規(guī)定的方式來消除二者之間的差別。二是影響我國批準公約的潛在性因素:對我國國際商事仲裁的影響以及我國批準公約后當事人可能更多地選擇外國法院從而出現“案件的國際轉移”現象而損害我國的利益。這些潛在性因素對我國批準公約具有不利影響,但是,我國拒絕批準公約并不能因此而避免公約生效后給我國所產生的不利后果。三是我國批準公約的必要性問題。綜合起來分析,我國在批準公約上是具有現實的可行性的。

書籍目錄

緒論    一、本文研究的目的與意義    二、國內外研究現狀(文獻綜述)    三、本文的基本框架第一章  選擇法院協(xié)議制度  第一節(jié)  選擇法院協(xié)議制度概述    一、選擇法院協(xié)議制度的概念    二、選擇法院協(xié)議的效力    三、對選擇法院協(xié)議的限制    四、默示協(xié)議管轄問題    五、選擇法院協(xié)議在國際民商事訴訟中的意義    小結  第二節(jié)  選擇法院協(xié)議制度的發(fā)展演變    一、20世紀50、60年代之前:普遍不承認時期    二、20世紀50、60年代之后:普遍承認時期  第三節(jié)  選擇法院協(xié)議制度的理論基礎    一、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    二、公平理論    小結第二章  公約的基本內容  第一節(jié)  公約的締結概述    一、美國建議制定公約的主要原因    二、公約的締約過程    三、評價  第二節(jié)  公約的結構與程序性內容    一、公約的基本結構    二、公約的程序性內容  第三節(jié)  公約的目的    一、統(tǒng)一選擇法院協(xié)議制度以促進判決的承認與執(zhí)行    二、促進國際貿易與投資的發(fā)展    三、形成與1958年《紐約公約》同等的機制    小結  第四節(jié)  公約的適用范圍    一、公約的實質范圍    二、公約的時間范圍與地域范圍    三、影響公約適用范圍的特殊情況——公約與其他國際條約的關系第三章  公約的核心內容  第一節(jié)  公約的第一個關鍵條款——被選擇法院的管轄權    一、被選擇法院應行使管轄權的義務    二、公約對不方便法院原則的排除    三、公約對未決訴訟先受理法院原則的排除    四、被選擇法院公約義務的例外——某些國內程序法規(guī)則的特殊規(guī)定    小結  第二節(jié)  公約的第二個關鍵條款——未被選擇法院的義務    一、未被選擇法院中止或拒絕訴訟    二、未被選擇法院承擔公約義務的例外情形    小結  第三節(jié)  公約的第三個關鍵條款——判決的承認與執(zhí)行    一、判決承認與執(zhí)行的一般規(guī)則    二、判決的拒絕承認與執(zhí)行規(guī)則    三、有關特殊事項的判決的承認與執(zhí)行規(guī)則    小結第四章  我國批準公約的可行性  第一節(jié)  我國協(xié)議管轄制度概述    一、我國協(xié)議管轄制度的現行法律規(guī)定    二、我國涉外協(xié)議管轄制度存在的問題  第二節(jié)  我國批準公約的一般性分析    一、公約的適用范圍與我國法律規(guī)定的比較    二、排他性選擇法院協(xié)議    三、被選擇法院的義務    四、未被選擇法院的義務    五、被請求承認與執(zhí)行法院的義務    小結  第三節(jié)  我國批準公約的潛在性影響因素    一、公約對國際商事仲裁的影響    二、公約對發(fā)展中國家的影響  第四節(jié)  公約中關于非統(tǒng)一法制國家的規(guī)定對中國的影響    一、公約中關于非統(tǒng)一法制國家的特殊規(guī)定    二、“香港安排”的主要內容    三、簡要評價——對我國批準公約的影響  第五節(jié)  我國批準公約的必要性分析    一、互惠原則對我國批準公約的影響    二、我國現行雙邊司法協(xié)助條約對批準公約的影響    三、外國在我國的投資對我國批準公約的影響  第六節(jié)  簡要評價尾論附錄參考文獻后記

章節(jié)摘錄

  第一章 選擇法院協(xié)議制度  第二節(jié) 選擇法院協(xié)議制度的發(fā)展演變  受司法管轄權本身的性質所限,在承認選擇法院協(xié)議制度的國家中都經歷了一個普遍不承認到逐漸承認的發(fā)展演變過程。在這個轉變過程中,有一個比較顯著的特點是各國在承認此種制度的時間上存在著相當程度上的一致性,基本上都在20世紀50、60年代開始相繼對該制度加以了肯定。對此,筆者以為,以下幾個方面的因素可能在其中起著重要的作用:首先,科學技術的發(fā)展極大地促進了各國之間的國際民商事交往。以原子能、電子計算機、空間技術為主要標志的第三次科技革命對戰(zhàn)后各國經濟的迅速恢復與發(fā)展具有重要的意義,使各國經濟發(fā)展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并極大地促進了國際民商事交往。而這為選擇法院協(xié)議制度提供了堅實的經濟基礎。其次,私法自治與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已經得到了各國的一致性肯定,而這是選擇法院協(xié)議制度得以確立的理論基礎。再次,國際私法趨同化的影響。對于當今社會國際私法趨同化的原因,我國學者提出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的因素:主要根植于國際政治、經濟形勢的新發(fā)展;還由于為了求得經濟的迅速發(fā)展;還與法律文化的交流速度與規(guī)模隨著國際社會的客觀需要和信息資料的傳播手段迅速發(fā)展而日益擴大有著直接的關系。由于各國國際私法的相互影響,一國對某種合理制度的采納會直接對其他國家產生積極的效果。如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Bremen案中對于采納選擇法院協(xié)議制度的合理性上就認為:“其他普通法國家(包括英國)在執(zhí)行選擇法院條款上已經實行了實質上完全相同的(采納該制度)的態(tài)度?!眹H民商事交往的迅速發(fā)展與擴大而引發(fā)的各國國際私法的趨同化,不僅促進了同一法系國家之間對某種制度的吸納,也會使不同法系國家之間促進相互融合:“晚近以來,國際私法界一直將解決兩大法系間的對立作為努力的目標,從近年來兩大法系有關國家和地區(qū)的立法來看,這種努力已取得一定成效。兩大法系之間逐漸出現了相互融合的趨勢?!?/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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