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項目招投標與合同管理

出版時間:1970-1  出版社:北京理工大學出版社  作者:張云清,王鐵,呂宗斌 主編  頁數(shù):230  

前言

  建設工程實行招標投標制度,是為了將工程項目建設任務委托納入市場機制,通過競爭擇優(yōu)選定項目的工程承包單位、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jiān)理單位、設備制造供應單位等,達到保證工程質量、縮短建設周期、控制工程造價、提高投資效益的目的?! 」こ陶型稑耸菄H上廣泛采用的達成工程建設交易的主要方式?!吨腥A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頒布,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了我國招標投標必須遵循的基本規(guī)則和程序,并對必須進行招投標的工程項目范圍作出了限定?! ¢L期以來,建筑業(yè)作為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yè)之一,為我國的國民經濟發(fā)展作出了突出的貢獻。進入21世紀后,中國經濟高速增長,建設市場日益成熟,建設法規(guī)日臻完善。貫徹《建筑法》、《招標投標法》、《合同法》,是推行建設工程招投標機制,促進建設市場完善的必由之路。對于建筑企業(yè)來說,法律是其參與市場競爭的必備武器,更是其健康發(fā)展的護航使者。作為當代工程建設的施工、管理人員,沒有招投標與合同管理方面的知識和技能,就無法面對競爭激烈的建設市場。為適應當前建筑市場對人才的需求,我們特組織編寫了本教材?! ”窘滩母鶕?jù)高等職業(yè)教育建筑工程技術專業(yè)教育標準和培養(yǎng)方案及主干課程教學大綱編寫。全書共分七章,內容包括:建設項目招標;施工項目投標;合同法原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施工合同的簽訂與管理;施工索賠。此外,緒論部分還對建筑市場、建設法規(guī)及項目管理進行了介紹。全書結構清晰,內容全面,便于學生理解和掌握。  為方便教學,本教材在各章前設置了【學習重點】和【培養(yǎng)目標】,【學習重點】以章節(jié)提要的形式概括了本章的重點內容,【培養(yǎng)目標】則對需要學生了解和掌握的知識要點進行了提示,對學生學習和老師教學進行引導;在各章后面設置了【本章小結】和【思考與練習】,【本章小結】以學習重點為框架,對各章知識作了歸納,【思考與練習】以簡答題的形式,從更深的層次給學生提供思考和復習的切入點,從而構建了一個“引導-學習-總結-練習”的教學全過程。

內容概要

本教材共分七章,內容包括:建設項目招標;施工項目投標;合同法原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施工合同的簽訂與管理;施工索賠。此外,緒論部分還對建筑市場、建設法規(guī)與項目管理進行了介紹。全書結構清晰,內容全面,便于學生理解和掌握。    本教材主要作為高等職業(yè)技術學校土建專業(yè)的教學用書,也可供相關培訓機構使用或土建工程技術人員學習參考。

書籍目錄

緒論 第一節(jié) 建筑市場與建設法規(guī) 第二節(jié) 項目管理概述第一章 建設項目招標 第一節(jié) 建設項目招標概述 第二節(jié) 工程項目招標形式及程序 第三節(jié) 工程項目招標實務第二章 施工項目投標 第一節(jié) 施工項目投標概述 第二節(jié) 投標文件編制 第三節(jié) 投標報價 第四節(jié) 投標決策第三章 合同法原理  第一節(jié) 合同的法律基礎  第二節(jié) 合同法概述  第三節(jié) 合同的訂立和效力  第四節(jié) 合同的履行與擔保  第五節(jié) 合同的變更、轉讓和終止  第六節(jié) 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及合同爭議的處理第四章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第一節(jié) 合同文本的結構  第二節(jié) 合同雙方的一般義務  第三節(jié) 進度控制條款  第四節(jié) 造價控制條款  第五節(jié) 質量控制條款  第六節(jié) 管理性條款第五章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  第一節(jié) FIDIC合同條件簡介  第二節(jié) 一般權利和義務條款  第三節(jié) 制約條款  第四節(jié) 管理性條款第六章 施工合同的簽訂與管理  第一節(jié) 合同的簽訂  第二節(jié) 合同風險防范  第三節(jié) 合同的管理第七章 施工索賠 第一節(jié) 索賠概述 第二節(jié) 索賠的程序 第三節(jié) 索賠的計算和技巧 第四節(jié) 反索賠 第五節(jié) 索賠案例分析參考文獻

章節(jié)摘錄

 ?。?)經濟法律關系是經濟法規(guī)規(guī)定和調整的法律關系。經濟法律關系是根據(jù)經濟法規(guī)的具體規(guī)定而產生的,沒有經濟法規(guī)就不可能產生經濟法律關系,其內容也無法實現(xiàn)。經濟法規(guī)是經濟法律關系產生和內容能夠實現(xiàn)的前提?! 。?)經濟法律關系中包含著經濟內容。經濟法律關系體現(xiàn)的權利與義務具有經濟內容,即它是圍繞著完成一定的經濟任務和實現(xiàn)一定的經濟目的而建立的。這是經濟法律關系有別于其他法律關系的地方?! 。?)經濟法律關系具有強制性。經濟法律關系中的經濟權利與義務一旦形成,即受國家強制力保護,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違背。經濟法律關系中的經濟權利與義務是通過國家強制力得以保護和實現(xiàn)的?! 。ǘ┙洕申P系的構成要素  經濟法律關系具有三個基本構成要素,即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經濟法律關系客體和經濟法律關系內容。這三個要素缺一不可,任何一項內容發(fā)生變更,都可能引起經濟法律關系的變更?! ?.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  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也稱經濟法的主體,是指在經濟活動管理協(xié)調過程中依法獨立享有經濟權利和承擔經濟義務的當事人。享有經濟權利的當事人稱為權利主體,承擔經濟義務的當事人則稱為義務主體?! 〗洕申P系主體的成立必須具備一定的資格,即當事人具有的在經濟法律關系中享有經濟權利和承擔經濟義務的資格或能力。只有具有主體資格的當事人,才能參與經濟法律關系,享有相應的經濟權利和承擔相應的經濟義務?!  ! 〗洕申P系的主體資格由經濟法規(guī)確定,一般采用法律規(guī)定一定條件或規(guī)定一定程序成立的方式予以確認。這種確認包括:依照憲法和相關法律由國家各級權力機關批準成立;依照法律和法規(guī)由國家各級行政機關批準成立;依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或經濟組織章程由經濟組織自身批準成立;依照法律、法規(guī)由經濟法律關系主體自己向國家有關機關申請并經核準登記而成立;由法律、法規(guī)直接賦予一定身份而成立等。未取得經濟法律關系主體資格的組織不能參與經濟法律關系,不能從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不受法律保護。但是,依法成立的經濟法律關系主體也只能在法律規(guī)定或認可的范圍內參加經濟法律關系。超越法律規(guī)定或認可的范圍的經濟法律關系不再具有經濟法律關系主體資格,不受國家強制力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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