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學

出版時間:2011-1  出版社:李開國、付子堂、蔡守秋、 宋宗宇 重慶大學出版社 (2011-01出版)  

內容概要

《民法學(第3版)》介紹了民法概述、民法基本原則、民事法律關系、民事主體制度、法律行為、物權總論、債權法、債的概述、人身權法、人身權概述、民事責任等。高等院校法學專業(yè)系列教材自2002年出版以來,受到全國法學專業(yè)師生的廣泛關注和好評,榮獲“省部級優(yōu)秀教學成果獎。本系列教材經(jīng)過兩次修訂,質量日趨精良,目前已經(jīng)銷售50萬冊,被全國近百所高校作為教材使用,在我國法學教育界產(chǎn)生了較大影響。

書籍目錄

第一編 民法總論第一章 民法概述第一節(jié) 民法探源及其含義第二節(jié) 民法的調整對象第三節(jié) 民法的性質與特征第四節(jié) 民法的淵源第五節(jié) 民法的適用范圍第二章 民法基本原則第一節(jié) 民法基本原則概述第二節(jié) 民法各基本原則分述第三章 民事法律關系第一節(jié) 民事法律關系概述第二節(jié) 民事法律關系的要素第三節(jié) 民事權利第四節(jié) 民事義務第四章 民事主體制度第一節(jié) 民事主體制度概述第二節(jié) 自然人第三節(jié) 法人第四節(jié) 非法人組織之合伙企業(yè)第五章 民事法律行為第一節(jié) 民事法律行為概述第二節(jié) 民事法律行為中的意思表示第三節(jié) 民事法律行為成立與生效第四節(jié) 無效法律行為第五節(jié) 可撤銷的法律行為第六節(jié) 效力待定的法律行為第七節(jié) 附條件、附期限的法律行為第六章 代理第一節(jié) 代理概述第二節(jié) 代理的分類第三節(jié) 代理權第四節(jié) 無權代理第五節(jié) 表見代理第六節(jié) 代理關系的終止第七章 時效制度第一節(jié) 時效制度概述第二節(jié) 訴訟時效第三節(jié) 取得時效第四節(jié) 期限第二編 物權法第八章 物權法總論第一節(jié) 物權概述第二節(jié) 物權法概述第三節(jié) 物權的變動第四節(jié) 物權的保護第九章 所有權第一節(jié) 所有權概述第二節(jié) 國家、集體、私人所有權第三節(jié) 建筑物區(qū)分所有權第四節(jié) 相鄰關系第五節(jié) 共有第十章 用益物權第一節(jié) 用益物權概述第二節(jié) 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第三節(jié) 建設用地使用權第四節(jié) 宅基地使用權第五節(jié) 地役權第十一章 擔保物權第一節(jié) 擔保物權概述第二節(jié) 抵押權第三節(jié) 質權第四節(jié) 留置權第十二章 占有第一節(jié) 占有概述第二節(jié) 占有的分類第三節(jié) 占有的變動第四節(jié) 占有的效力第五節(jié) 占有的保護第三編 債權法第十三章 債的概述第一節(jié) 債的概念與特征第二節(jié) 債的要素第三節(jié) 債的發(fā)生原因……第四編 人身權法第五編 民事責任參考文獻

章節(jié)摘錄

版權頁:三 民法的含義民法的內涵是調整平等主體即社會普通成員之間人身關系和財產(chǎn)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和,但是有不同的外延和表現(xiàn)形式。按不同標準,民法可以分為實質民法與形式民法、廣義民法與狹義民法、普通民法與特別民法等。(一)實質民法與形式民法實質的民法,是指實際存在的調整民事社會生活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和,構成一個國家法律體系中的獨立部門法。換言之是指調整平等主體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chǎn)關系的民事法律規(guī)范的總和,包括民法典以及各種民事單行法,一切具有民法性質的法律、法規(guī)及判例法、習慣法等。比如,我國在民法典尚未制訂的情況下,《民法通則》是基本的民事立法文件,此外,《合同法》《擔保法》《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繼承法》等是民事單行法規(guī),而《憲法》以及其他部門法或者法規(guī)中,凡是涉及民事問題的法律規(guī)定,都是實質民法的組成部分。形式意義上的民法,是指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以民法、民法典或民法通則等命名的法律規(guī)范,它是按一定邏輯順序編纂的民事法律規(guī)范體系。我國《民法通則》屬于形式的民法。歷史的看一個國家總是先有實質民法,再有形式民法;同時,一個國家或一個時代有可能沒有形式民法,但卻不可能沒有實質民法。(二)廣義民法與狹義民法廣義民法和狹義民法之分源于傳統(tǒng)公法、私法之分以及民法、商法之分。廣義民法是指所有的民事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廣義的民法相當于傳統(tǒng)的私法的范圍,是指所有調整平等性的人身關系、財產(chǎn)關系的私法規(guī)范,包括商法典以及商事特別法(如《公司法》《票據(jù)法》《海商法》(保險法》《破產(chǎn)法》等)。狹義的民法指部門意義上的民法,不包括商法典及商事特別法,指以民法典、民事法律、民事法規(guī)命名的民事法律體系。民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chǎn)關系和人身關系,屬私法范疇,與其他公法性質的法律區(qū)分開來,學者們以廣義民法概念確定其私法性質。在私法一元化體制的國家,其民法典所調整的范圍相當廣泛,物質資料的占有與流轉關系、智慧財產(chǎn)的占有與轉讓關系、商品交換關系、勞動關系、繼承關系、婚姻家庭關系均包含其中,此即所謂廣義民法。在私法多元化體制的國家,明確區(qū)分民法與商法、勞動法、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婚姻家庭法的界限,其民法典除以總則形式對民事社會生活關系作出一般規(guī)定外,分則部分僅調整有限的民事社會生活關系如物權法、債權法關系等,此即所謂狹義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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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學(第3版)》為高等院校法學專業(yè)系列教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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