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2-11 出版社: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作者:方新軍 頁數:244 字數:2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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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一、動機和目的 本研究的動機來自于教學中的困惑,每當一個學生過來問我權利的客體、權利的標的、權利的內容、權利的對象、權利的標的物究竟有何區(qū)別時,我都是驚出一身冷汗,盡管使出了渾身解數,說的嘴干舌燥,但是最終發(fā)現(xiàn)學生和我都更加困惑了。為了解決這個困惑,我翻閱了大量國內外相關文獻,沒能找到使自己滿意的答復。我始終不明白如下問題:通說認為權利的客體就是權利的標的,但是同樣的意思為什么要用兩個詞來表達?為什么通常在物權領域里用物權客體的表述,而在債權領域里卻使用債的標的的表述?為什么同樣一個物在物權領域里被稱之為客體,而到了債權領域則被稱之為標的物?這些問題究竟是因為翻譯的錯誤所導致,還是習慣使然,抑或隱藏了更深層次的理論問題?由此我產生了要研究的沖動?! ”緯哪康牟辉谟陬嵏矀鹘y(tǒng)民法體系有關部分的構架,民法這座大廈經過幾千年的發(fā)展已是何等的巍巍壯觀,豈能憑吾一己之力顛覆之。我的目的只有兩個,第一是從歷史演變的角度說明權利客體問題的由來,以及直到目前為止仍然混淆不堪的原因;第二從邏輯實證的角度確定權利客體的概念及其分類,以及在權利構成理論中的作用。如果我的研究能夠為民法這件百衲衣打上一個補丁,吾愿足矣! ……
內容概要
光陰荏苒,歲月流金,薪火相傳,法學永繼。自1915年9月東吳大學法學院創(chuàng)辦以來,時光近一世紀,然東吳之輝煌、法學之昌盛,至今仍為世人津津樂道;東吳大學法學院于中國法治建設與法學教育史上之地位,亦可謂震古鑠今,嘆為觀止。國內近現(xiàn)代法學大師中,王寵惠、吳經熊、盛振為、丘漢平、董康、王伯琦、孫曉樓、楊兆龍、李浩培、倪征(左日右奧)、潘漢典等諸位先生,或執(zhí)教于東吳以哺育莘莘學子,或出身子東吳而終成法學名宿。人人握靈蛇之珠,家家抱荊山之玉。合璧中西,形成“比較法”之特色;戮力同心,鑄就“南東吳”之美譽。
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系承繼東吳大學法學院而來。前輩業(yè)績,自然蔭庇今人,但全院師生,在以先賢為榮之余,更感使命重大,無一日或敢懈怠。自1982年恢復法學教育以來,勵精圖治,銳意進取,在教學、科研上取得了一系列優(yōu)異成績,業(yè)已成為當代中國法學教育的一支重要力量。學院擁有齊全的法學教育體系,優(yōu)質的法學師資隊伍,豐厚的法學研究成果,一流的法學教育設施,法學專業(yè)、法學學科被評為江蘇省品牌專業(yè)和一級重點學科,并設有法學一級學科博士點和博士后流動站。
“東吳法學文叢”是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著力打造的具有學術品味和學術特色的大型學術叢書?!拔膮病狈帧皷|吳法學先賢文叢”、“東吳法學教育史料”、“理論法學文叢”、“公法文叢”、“私法文叢”、“社會法文叢”等系列,并根據相關專題擬定其他文叢系列。
作者簡介
方新軍,男,1969年12月出生,浙江臨安人。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副教授。1990年??飘厴I(yè)于安慶師范學院,1999年畢業(yè)于中南政法學院,獲碩士學位,2006年畢業(yè)于廈門大學,獲博士學位。2004年1月至7月赴意大利羅馬笫一大學進修羅馬法。主要研究方向:私法史、民法基礎理論、債法。
從事教職以來,出版專著《現(xiàn)代社會中的新合同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在《法學研究》上發(fā)表論文4篇:“蓋尤斯無體物概念的建構與分解”(2006年第4期)、“權利概念的歷史”(2007年第4期)、“權利客體的概念及層次”(2010年第2期)、“私法和行政法在解釋論上的接軌”(2012年第4期)。另在《法制與社會發(fā)展》、《法學》、《法令月刊》、《北大法律評論》、《民商法淪叢》、《羅馬法與現(xiàn)代民法》等刊物發(fā)表論文10余篇。論著先后獲得江蘇省第11屆、第12屆哲學社會科學優(yōu)秀成果三等獎;江蘇省高校第6屆、第7屆哲學社會科學優(yōu)秀成果二等獎;蘇州市第9次哲學社會科學優(yōu)秀成果二等獎;蘇州市第11次哲學社會科學優(yōu)秀成果三等獎;第二屆中華法律文化獎三等獎;中國民法學會佟柔民商法發(fā)展基金青年優(yōu)秀成果獎(2008年)。
書籍目錄
前言
第一章 《德國民法典》第90條的翻譯問題
第一節(jié) 關于“Gegenstande”的翻譯問題
第一目 關于“Gegenstande”的中文翻譯
第二目 關于“Gegenstande”的意大利語翻譯及相關問題
第三目 英語世界中關于權利客體的用語
第四目 德語、意大利語、英語和漢語的術語對照表
第二節(jié) 我國學者對“Gegenstande”一詞多譯的原因
第一目 《大清民律草案》透露出來的信息
第二目 《大清民律草案》對我國后世立法的影響
第三目 概念迷霧的形成
第二章 《德國民法典》第90條的由來及引發(fā)的問題
第一節(jié) 蓋尤斯關于有體物和無體物的區(qū)分理論
第一目 無體物概念的起源
第二目 蓋尤斯創(chuàng)設無體物概念的原因和目的
第二節(jié) 蓋尤斯的區(qū)分理論對后世大陸民法的影響
第一目 對優(yōu)士丁尼《法學階梯》的影響
第二目 對《法國民法典》的影響及邏輯矛盾的顯現(xiàn)
第三目 對《奧地利民法典》的影響
第四目 對《智利民法典》的影響
第三節(jié) 《德國民法典》對蓋尤斯區(qū)分理論的背離及其原因
第一目 《德國民法典》第90條的立法理由
第二目 拜占庭時代債從物法中的初步分離
第三目 注釋學派和評注學派的功與過
第四目 人文主義法學派對物權理論的新發(fā)展
第五目 格老修斯的物權理論——多諾理論和中世紀理論的雜糅
第六目 潘德克吞學派對蓋尤斯無體物概念的徹底拋棄
第七目 《德國民法典》第90條存在的問題
第三章 既有學說之綜述和前提問題的解決
第一節(jié) 既有學說之綜述
第一目 權利客體否認說
第二目 哲學客體延伸說
第三目 法律關系客體說
第四目 權利客體說
第五目 小結
第二節(jié) 哲學中的客體概念
第一目 原始人的思維——主體和客體的不分
第二目 本體論中的主客體區(qū)分
第三目 近代哲學中的主客體觀
第四目 現(xiàn)代和后現(xiàn)代哲學中的主客體觀
第五目 小結
第三節(jié) 法律關系的客體與權利客體之間的關系
第一目 對我國民法學界區(qū)分說的反駁
第二目 對我國法理學界區(qū)分說的反駁
第三目 法律關系概念的源起和本質
第四目 小結
第四章 權利的本質
第一節(jié) 關于權利本質的早期學說觀點
第一目 意志說
第二目 權利否認說
……
第五章 權利客體在權利構成理論中的作用
結論
參考文獻
章節(jié)摘錄
版權頁: 在《智利民法典》的第二編“財產及其所有、占有、使用和收益”中,其第一題是“財產的種類”,這一題的第1條也就是整部法典的第565條規(guī)定:“財產或為有體物,或為無體物。有實際形體并能被感官察覺的物為有體物,如房屋、書籍。由純粹的權利構成的物為無體物,如債權和積極役權?!钡?66條將有體物分為動產(可動物)和不動產(不可動物);第576條則規(guī)定無體物既包括對物權,又包括對人權;第577條將“對物權”界定為相對于不特定的人對某物享有的權利,它包括所有權、遺產繼承權、用益權、使用權和居住權、積極役權、質權和抵押權等;第578條則將對人權界定為僅得向因其行為或依純粹的法律規(guī)定而承擔相應義務的特定入主張的權利。通過上述條文我們可以看出這樣一些變化: 首先,雖然《智利民法典》也明文規(guī)定了“無體物”的概念,但是與《奧地利民法典》相比它的體系說明功能已經喪失,這與《智利民法典》拋棄了“整體物法”的觀念有關。因此在《智利民法典》中有關“無體物”的規(guī)定只是位于第二編的開端,如果從體系上解釋,它只對這一編的內容具有說明作用; 其次,《智利民法典》的起草者似乎考慮到無體物的概念將會導致所謂“債權的所有權”、“地役權的所有權”等類似問題,因此第582條明確規(guī)定所有權是對有體物任意享用和處分的對物權。但是很遺憾,《智利民法典》的堅持是不徹底的,因為緊接著的第583條規(guī)定: “對于無體物,也有一種所有權。因此,享有用益權者對其用益權擁有所有權?!蓖瑫r從邏輯上分析,《智利民法典》的堅持也是徒勞的,因為根據第580條的規(guī)定:“權利和訴權依其行使或指向之物的性質而被視為動產(可動物)或不動產(不可動物)。因此,不動產(不可動物)上的用益權為不動產(不可動物)。買受人對交付不動產(不可動物)的請求權為不動產(不可動物);要求償付所欠金錢的請求權為動產(可動物)?!比绱艘粊?,有體物的概念實際上就包含了無體物,因此再將所有權限定在有體物上就沒有意義了。而所有上述邏輯上的矛盾實際上都是“無體物”概念惹的禍,在《智利民法典》中“無體物”概念既沒有體系說明的功能,又沒有技術上的意義。貝略對這一概念的保留完全是在形式上追隨《法學階梯》模式的產物,這一方面顯示出《法學階梯》模式的影響是多么的大,另一方面則也反映了后人在借鑒該模式時反思不足,當然這也與《智利民法典》制定當時私法中主觀權利理論還沒有完全發(fā)展成熟有關。 第三節(ji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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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客體論:歷史和邏輯的雙重視角》由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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