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2-10 出版社:吳宏耀、 種松志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2012-10出版) 作者:吳宏耀,種松志 編 頁數(shù):1121
內(nèi)容概要
《中國刑事訴訟法典百年(1906年-2012年)(套裝上中下冊)》通過清未改制以來百余年間官方擬定或頒布的中國刑事訴訟法草案、法典,全面反映了中國刑事訴訟法制發(fā)展的百年歷程,是研究中國刑事訴訟法制及其現(xiàn)代化演進的必備之選。《中國刑事訴訟法典百年(上中下1906年-2012年)》共分五輯: 第一輯“清末修律”,收錄了1906年《刑事民事訴訟法(草案)》、1910年代民事刑事訴訟暫行章程(草案)》、1911年《刑事訴訟法(草案)》及其相關(guān)奏章、立法理由。同時,考慮到法院組織法在當時司法實踐中的實際作用,特將諸法院編制法及其奏章一并附錄于后。 第二輯“中華民國時期的刑事訴訟法”,收錄了1921年以降中華民國頒布的主要刑事訴訟法典?! 〉谌嫛爸腥A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草案”,收錄了我國五、六十年代擬定的六部刑事訴訟法草案以及起草人的相關(guān)報告?! 〉谒妮嫛爸腥A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編制了1979年刑事訴訟法與1996年及2012年修正后的刑事訴訟法的對照表?! 〉谖遢嫛爸袊_灣地區(qū)刑事訴訟法”,反映了1967午以來我國臺灣地區(qū)刑事訴訟法典的歷次修法內(nèi)容及其立法理由。
作者簡介
吳宏耀,河南省禹州市人。法學博士,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副教授。 種松志,河南省項城市人。法學博士,現(xiàn)任河南省洛陽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2006年被最高人民檢察院授予“全國檢察業(yè)務專家”稱號。
書籍目錄
《中國刑事訴訟法典百年(上冊)》目錄: 第一輯清末修律 1906年《刑事民事訴訟法(草案)》 1910年《民事刑事訴訟暫行章程(草案)》 1911年《刑事訴訟律(草案)》 附錄一:1906年《大理院審判編制法} 附錄二:1907年《京師高等以下各級審判廳試辦章程} 附錄三:1910年{法院編制法} 第二輯中華民國時期刑事訴訟法 1921年《刑事訴訟律》 1921年《刑事訴訟條例》 1928年《刑事訴訟法》 1935年《刑事訴訟法》 《中國刑事訴訟法典百年(中冊)》目錄: 第三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草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草案 (1957年5月18日?草稿)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草案 (1962年8月31日?初稿)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草案 (1963年3月1日?三稿)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草案 (1963年3月13日?四稿)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草案 (1963年4月1日?五稿)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草案 (1963年4月10日?六稿) 附錄一:最高法院黨組關(guān)于刑事訴訟法制定情況的匯報(1957年) 附錄二:關(guān)于{刑事訴訟法草案(初稿))的修改情況和幾個主要 問題的報告(1963年4月12日) 附錄三:關(guān)于刑訴法修改情況的說明(1963年4月13日) 附錄四:關(guān)于1963年刑事訴訟法草案討論制定經(jīng)過的匯報 附錄五:關(guān)于討論刑訴草案意見的匯集(1963年11月16日) 第四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1979年/1996年《刑事訴訟法)(對照表) 1996年/2012年《刑事訴訟法》(對照表) 附錄一:彭真關(guān)于1979年《刑事訴訟法(草案)》的說明 附錄二:顧昂然關(guān)于1996年《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 附錄三:王兆國關(guān)于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 《中國刑事訴訟法典百年(下冊)》目錄: 第五輯我國臺灣地區(qū)刑事訴訟法 我國臺灣地區(qū)刑事訴訟法歷次修正 刑事訴訟法 附錄:我國臺灣地區(qū)刑事程序類法律法規(guī)列目 致謝
章節(jié)摘錄
版權(quán)頁: 第二,不得與本訴依同種之訴訟程序者。 反訴不因撤回本訴失其效力。 第一百十九條規(guī)定,于提起反訴準用之。 第一百十五條當事人若就其聲明或主張之事實或證據(jù)方法預知相對人,非有準備不能陳述者,應于言辭辯論前定相當時期,將記明其聲明或事實或證據(jù)方法之準備書狀送達于相對人。 審判衙門若以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得命言詞辯論之延期或續(xù)行,并定期間,以必要之準備書狀送達于相對人。 第一百十六條于辯論日期,審判長經(jīng)第二十二條程序后,應由當事人朗讀訴狀或準備書狀,聲明應受判決之事宜。當事人之聲明或重要陳述或陳述之變更有未記明準備書內(nèi)者,得按其情形,命提出書狀附于筆錄。 第一百十七條當事人對于相對人所主張之事實,得為陳述。 當事人不爭執(zhí)之事實,若并不能因他項陳述顯其爭執(zhí)意思者,視與自認同。 當事人對于非其行為之事實或未經(jīng)實驗之事實陳述不知者,視與爭執(zhí)同。 第一百十八條各當事人因證明事實或辯駁,應聲明所用之證據(jù)方法,并對于相對人所聲明之證據(jù)方法,應為陳述。 第一百十九條當事人于言詞辯論終結(jié)前,得提出攻擊或防御之方法。 當事人因重大過失或意在延滯訴訟逾時提出攻擊或防御之方法者,審判衙門得駁斥之。但不致延滯訴訟者,不在此限。 第一百二十條審判衙門于本案之言詞辯論開始后,得隨時就關(guān)于計算或分割之訴訟及其他類此之訴訟,命受命推事為準備程序。 準備程序之日期,由受命推事定之。 準備程序,應以筆錄記明左列各款事宜: 第一,請求及攻擊或防御之方法。 第二,對于請求、攻擊或防御方法有無爭執(zhí)。 第三,關(guān)于有爭執(zhí)之請求、攻擊或防御方法,則為聲明事實上之關(guān)系、證據(jù)方法、證據(jù)抗辯及對于證據(jù)方法并證據(jù)抗辯之陳述。 受訴審判衙門,于準備程序終結(jié)后,因其職權(quán),應定言辭辯論日期。 第一百二十一條當事人于有利于自己之事實,應主張立證。但于審判衙門事實顯著及審判衙門于職權(quán)上已認知其事實者,毋庸立證。 當事人于言詞辯論或在受命推事或受托推事前自認其事實者,相對人毋庸立證。 當事人若立證,其所自認反于事實,并出于錯誤或有相對人之同意者,得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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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刑事訴訟法典百年(1906年-2012年)(套裝共3冊)》是由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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