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出版時間:2012-7  出版社: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作者:朝陽大學  頁數(shù):268  字數(shù):230000  

內(nèi)容概要

《刑事訴訟法》由朝陽大學編輯,吳宏耀和種松志點校。就刑事訴訟法而言,在上述各版法律科講義中,民國六版乃岡田朝太郎講授、汪有齡譯述之作,故此,本點校本所依據(jù)之民國九年版刑事訴訟法講義,實為朝陽大學第一本系統(tǒng)編撰之刑事訴訟法講義。

作者簡介

吳宏耀,河南省禹州市人。法學博士,2003年于中國政法大學破格晉升副教授。2004年獲霍英東教育基金會第九屆高等院校青年教師獎(研究類)二等獎。2008年耶魯大學法學院中國法學研究中心訪問學者。迄今,已出版著作有:《美國聯(lián)邦憲法第四修正案(一、二、三卷)》(主編)、《美國刑事訴訟法精解》(獨譯著)、《訴訟認識論綱》(獨著)、《比較法視野中的證據(jù)制度》(譯著)、《訴訟證明原理》(合著)、《刑事審前程序研究》(合著)等,并在《法學研究》、《中國法學》、《政法論壇》、《法學》等刊物發(fā)表學術(shù)論文四十余篇?,F(xiàn)為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專職研究人員,兼任《中國訴訟法判解》執(zhí)行主編、《訴訟法學研究》編輯并負責“訴訟法學文庫”等系列叢書的編輯工作。
種松志,1955年10月生,河南省項城市人。1997年7月獲中國政法大學法學碩士學位,2007年1月獲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學位。歷任河南省檢察院周口分院書記員、助檢員、檢察員、起訴處處長、副檢察長、焦作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在法學核心期刊、報紙發(fā)表了《論起訴裁量權(quán)》、《從權(quán)力制衡視角看檢察權(quán)之配置》、《論死刑復(fù)核的法律監(jiān)督》、《論權(quán)力模式與檢察權(quán)的關(guān)系》等法學論文50余篇,著有《現(xiàn)代公訴制度研究》、《檢警關(guān)系論》、《域外檢察制度研究》等多部法學專著。有關(guān)成果獲第三屆全國檢察機關(guān)精神文明建設(shè)“金鼎獎”文章類一等獎、中國法學會第五屆中青年訴訟法學優(yōu)秀調(diào)研成果論文類三等獎等獎項。2006年2月被最高人民檢察院授予“全國檢察業(yè)務(wù)專家”。

書籍目錄

緒論
第一章 刑事訴訟法與刑法之關(guān)系
第二章 刑事訴訟法及刑事訴訟之意義
第三章 刑事訴訟法之淵源
第四章 刑事訴訟法之解釋
第五章 刑事訴訟法之地位
第六章 刑事訴訟法之效力
第七章 刑事訴訟之種類
第八章 刑事訴訟之階級
第九章 刑事訴訟之法律關(guān)系
第十章 刑事訴訟之條件
第十一章 刑事訴訟之方式
第十二章 刑事訴訟之主義
本論
第一編 訴訟主體
第一章 總論
第二章 審判衙門
第三章 當事人
第二編 訴訟行為
前編 總論
第一章 訴訟行為之意義及其性質(zhì)
第二章 訴訟行為之要件
第三章 訴訟行為之形式
第四章 訴訟行為之取消
第五章 訴訟行為之無效
第六章 附條件之訴訟行為
第七章 擇一之訴訟行為
第八章 訴訟行為之時期
第九章 訴訟行為之處所
第十章 訴訟行為之種類
后編 各論
第一章 被告人之訊問
第二章 被告人之傳喚、勾攝及羈押
第三章 保釋及責付
第四章 證據(jù)
第五章 檢證、搜索、扣押及保管
第六章 人證
第七章 鑒定及通譯
第八章 裁判
第九章 書狀及筆錄
第十章 送達
第三編 通常訴訟程序
前編 第一審
第一章 公訴通論
第二章 偵查處分
第三章 預(yù)審處分
第四章 急速處分
第五章 提起公訴
第六章 公判
后編 上訴
第一章 總論
第二章 控告
第三章 上告
第四章 抗告
第四編 特別訴訟程序
第一章 再理
第二章 大理院專管案件之訴訟程序
第三章 感化教育及監(jiān)禁處分之程序

章節(jié)摘錄

  反此刑事訴訟,以依刑法的請求,請求國家刑罰權(quán)之具體的適用為其目的。是故刑事訴訟,雖原告亦不得處分其訴訟,而被告更不待言矣?,F(xiàn)今刑事法之原則上,不準檢事不起訴,亦不準犯人、被害者私和,于訴訟中撤回公訴?! “疵袷略V訟,為人民請求保護其私權(quán)而設(shè)。茍無妨害其私權(quán),則民訴上之問題,亦無由起。然而有妨害時,而當事者或自拋棄其權(quán)利而不起訴,或起訴而不以繼續(xù)的辨明,皆得任其隨意處分。譬如甲、乙二人, 甲欠乙金千兩,至期不完。乙固有向裁判所請求履行之理,但乙對于甲為債權(quán)者,設(shè)乙自愿將債權(quán)拋棄,而不提起訴訟,亦可;或經(jīng)起訴而不以繼續(xù)的申辯,亦無不可。是之謂隨意處分。至于刑事訴訟法則不然。刑事訴訟,無中國之所謂原告不同,不可誤會。中國之原告,專指被害者而言。刑訴之原告,乃指檢察官而言,非被害者之謂,猶有不可誤會者。不可遽謂檢察官專為刑訴之原告,除為原告外,遂毫無職務(wù)之可言。蓋刑訴原告,不過為檢察官之重要事件耳。亦不可因檢察官代國家實行公訴之權(quán),而遂謂檢察官有處分公訴之權(quán)。蓋處分公訴之權(quán),專屬于國家,而不屬于檢察官。檢察官有不能因某人某事而不提起公訴者,以檢察官有實施公訴之職務(wù),并無處分公訴之權(quán)也。但檢察官是否有起訴之自由權(quán),在立法論上有二:一謂檢察官之提起公訴,本為公益起見,乃往往因提起公訴而輒有害于公益,則檢察官可不有起訴之權(quán)。此之謂便宜主義。二謂檢察官見有嫌疑人,無論如何,即當提起公訴。適與前說相反對,此之謂勵行主義。二主義孰是孰非,詳與本論中。然本義系采第二說,故有不準檢事不起訴,亦不準犯人、被害者私和云云。如犯罪人應(yīng)處罰或不應(yīng)處罰,竟視被害者之意思為準,則凡富貴之家及別有威力之人犯罪,被害者必怵于勢而與之私和,雖刑法亦失科刑之效力。惟應(yīng)處罰或不應(yīng)處罰,與檢事以起訴之權(quán),而后犯人之有力者,乃無所逃于國法之外。視之準犯人、被害者私和主義,有種種之流弊,則可以知所采擇矣。故現(xiàn)今最多數(shù)之各國,皆采此主義。  三、民事訴訟采用非干涉主義,刑事訴訟采用干涉主義按干涉主義、非干涉主義,亦有謂為自動主義、他動主義者。茲因“他動”二字,恐有誤會之處,故改為非干涉主義?!  ?/pre>

媒體關(guān)注與評論

  京師大學堂筆記是清末修律中日本法律專家在京師大學堂講授法學各科目的筆記,后經(jīng)整理出版,計有兩種:熊氏版和汪氏版。當時講授的法律課程,以日本法為依托,傳播了現(xiàn)代法學概念、制度設(shè)計,并直接影響了當時的立法。這些筆記構(gòu)成了中國現(xiàn)代法學的源頭和“元代碼”,對于研究民國以降中國法學發(fā)展的歷史路徑具有極重要的文獻價值?!  禾煳酰═imothy Webster)    耶魯大學法學院中國法研究中心前任研究員,惠蒂爾大學法學院訪問教授1906年,學制為三年的京師法律學堂開學,在沈家本親自制定的法律學堂章程中,刑事訴訟法被列為第二和第三學年的主要課程。刑事訴訟法課程在高等學堂的設(shè)立,意味著現(xiàn)代刑事訴訟法學作為一門獨立法律學科在中國的產(chǎn)生?!  惾鹑A:《二十世紀中國之刑事訴訟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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