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2-7 出版社: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作者:張鴻霞 頁數:295
內容概要
《傳媒法研究叢書:大眾傳播活動侵犯人格權的歸責原則研究》是張鴻霞的一部關于大眾傳播侵犯人格權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的研究。作者既有相關知識的學養(yǎng),也有社會實踐的體驗;既有在國內研學的經驗,也有對國外研學研究的經驗。《傳媒法研究叢書:大眾傳播活動侵犯人格權的歸責原則研究》以不同的原告、不同的傳播內容為劃分標準,分析了自然人、法人為原告,以及據傳播內容不同適用不同歸責原則;又分析了不同被告,如大眾媒體機構、新聞源、作者、轉載者、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歸責原則的適用。最后提出大眾傳播侵犯人格權以適用推定過錯為主,但應當明確具體的判斷過錯的要素,即使有失實,只要盡到職業(yè)新聞人應有的謹慎、負責而公正的注意義務,即可以免責,給傳播者合理的“錯誤”空間,合理地保護言論自由權?!秱髅椒ㄑ芯繀矔捍蟊妭鞑セ顒忧址溉烁駲嗟臍w責原則研究》以我國學者及外國相關大眾傳播侵犯人格權著作及法律規(guī)范為基礎探求其在我國的實際運用,這種經驗化的科學實驗方法的移植具有其自帶的優(yōu)越性和排斥性。作者列舉了大量相關國家的司法實踐及學者觀點,力圖找到適用與我國實際情況的規(guī)范化標準。
作者簡介
張鴻霞,1974年生,河北人,中國傳媒大學法律系副教授,碩士生導師,中國傳媒大學傳媒法博士。主持教育部等科研項目五項,主編《大眾傳播法學》(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參編《影視法導論》(2005年)、《媒體政策與法規(guī)》(2006年)等四部,在《國際新聞界》等期刊發(fā)表學術論文二十余篇。兼職律師,有豐富的傳媒法實踐經驗。
書籍目錄
傳媒法研究叢書總序前言緒論一、研究緣起和意義二、研究成果綜述三、研究方法(一)文獻研究法(二)比較研究法(三)案例統(tǒng)計法四、內容結構和學術創(chuàng)新第一章 概述一、大眾傳播與人格權(一)大眾傳播(二)人格和人格權(三)大眾傳播侵犯人格權的基本表現(xiàn)二、歸責原則(一)過錯的概念(二)過錯的判斷標準(三)過錯的程度(四)歸責原則的分類三、我國大眾傳播侵犯人格權立法和司法現(xiàn)狀概析(一)立法現(xiàn)狀(二)司法現(xiàn)狀第二章 確立歸責原則的指導思想一、表達自由與人格權的沖突二、表達自由與人格權的價值(一)表達自由的價值(二)人格權的價值三、表達自由與人格權沖突的理論困境四、平衡表達自由與人格權沖突的指導思想(一)功利論(二)道義論第三章 原告為自然人但不涉及公共利益時歸責原則的實踐和理論剖析一、國外歸責原則的實踐應用(一)嚴格責任(二)過錯責任(三)推定過錯責任二、我國歸責原則的實踐應用三、理論剖析第四章 原告為自然人但涉及公共利益時歸責原則的實踐和理論剖析一、國外歸責原則的實踐應用二、我國歸責原則的實踐應用三、理論剖析第五章 侵犯法人人格權歸責原則的實踐和理論剖析一、法人人格權與商譽權二、國外歸責原則的實踐應用三、我國歸責原則的實踐應用四、理論剖析第六章 不同侵權主體歸責原則的實踐和理論剖析一、大眾媒體機構二、作者和新聞源(一)作者(二)新聞源三、轉載者四、網絡服務提供者第七章 判斷過錯的要素一、侵犯名譽權的過錯判斷要素(一)對于事實的核實(二)消息來源的權威性(三)意見報道的公正性(四)使用匿名消息源的恰當性(五)報道發(fā)表的迫切性(六)是否及時更正(七)其他違反操守的表現(xiàn)二、侵犯隱私權、肖像權的過錯判斷要素(一)獲取信息的正當性(二)發(fā)表信息的正當性結論參考文獻
章節(jié)摘錄
對于推定過錯的法律地位,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推定過錯僅是一種證據規(guī)則,是過錯原則在證據法上的適用,本質上仍屬過錯責任原則,而非獨立的歸責原則。如張民安認為,推定過錯僅僅是一種證據規(guī)則,是程序性的規(guī)則。[1]張新寶認為,推定本是證據法的概念,是指由法律規(guī)定或者由法院按照經驗法規(guī),從已知的前提事實推斷未知的結果事實的存在,并允許當事人舉證推翻的一種證據法則。[2]汪淵智認為,過錯推定是過錯責任原則的一種適用方法,具體做法是面對待處理的案件,法官首先推定加害人有過錯,從而實現(xiàn)舉證責任的倒置——由加害人自己證明沒有過錯。它是過錯責任原則適用的一種特殊情形,因此不可將其與過錯責任相提并論,更不可將其作為我國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之一。[3]雷潤琴認為,過錯推定不是一項獨立的歸責原則,只是過錯責任的一種特殊形式。不要求原告證明被告的過錯,而是從損害事實及它與違法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中推定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4] 另一種觀點認為推定過錯是不同于過錯責任的獨立歸責原則,如王軍認為:“推定過錯責任是指基于特定事實存在而推導被告有過錯的制度。在過錯推定的制度下,責任的承擔以過錯的存在為前提。它與一般意義上的過錯責任,即原告證明被告有過錯的制度差異很大,在前一種制度下,被告因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而敗訴的事例很多,而在后一種制度下,原告因不能證明被告有過錯而不能勝訴的情況也比比皆是。因此,過錯推定被視為一種中間責任,即比嚴格責任緩和,比一般意義上的過錯責任嚴厲的責任?!盵1] 比較而言,第二種觀點更具有科學性。侵權有四個構成要件,過錯、加害行為、損害結果、加害行為與損害結果有因果關系。在一般侵權行為中原告應就這四個要件承擔舉證責任,而在推定過錯中,被告要就自己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2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可見在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的情況下,承擔舉證責任的一方要因其舉證不能而承擔敗訴的不利法律后果?! ∮忻绹鴮W者指出:“在實際訴訟中,舉證責任問題的實際重要性甚至比大多數律師認識到的還要大。確定舉證責任的問題常常就是決定誰勝誰負的問題?!盵2]即“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边m用過錯責任,原告不能證明被告有過錯,被告不承擔責任;適用推定過錯責任,被告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承擔責任。也就是說在過錯責任中被告無過錯肯定不承擔責任,而在推定過錯責任中,被告無過錯也有可能承擔責任。推定過錯加重了被告的責任,據以上分析,推定過錯責任是介于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之間的一種獨立的責任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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