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2-6 出版社: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作者:郭明瑞,房紹坤 著 頁數(shù):231 字數(shù):2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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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概要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是國家教育部直屬重點大學中國政法大學主辦的高校法學類專業(yè)出版機構,其宗旨是為中國法學教育、法學研究服務。多年來我社始終把法學教材建設放在首位,向廣大讀者提供研究生、本科、??啤⒏呗?、中專等各種層次、多種系列的精品法學教材,其中很多教材榮獲國家教育部、司法部、新聞出版總署等部委的優(yōu)秀教材獎,是我國重要的法學教材出版基地之一。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曾多次榮獲國家良好出版社、先進高校出版社榮譽稱號。在新時期,我們將一如既往地真誠為廣大讀者服務,努力為中國的法學教育事業(yè)做貢獻。
作者簡介
郭明瑞,法學博士,山東大學、煙臺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山東省知識產(chǎn)權研究院院長、山東省教學名師,兼任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法學教育研究會顧問。代表性著作有:《民事責任論》、《擔保法原理與實務》、《民商法原理》、《繼承法研究》等,代表性論文有:《關于無因管理的幾個問題》、《關于我國物權立法的三點思考》、《21世紀民法發(fā)展若干問題》等。 房紹坤,煙臺大學副校長、教授、法學博士、博士生導師,教育部高等學校法學學科教學指導委員會委員、山東省法學會副會長,全國高等學?!皣壹壗虒W名師”、“新世紀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選”、民商法國家級教學團隊和民法國家級精品課負責人;發(fā)表學術論文110余篇,出版《用益物權基本問題研究》等專著20余部,出版《民法》等“十一五”國家級規(guī)劃教材4部、其他教材10余部。
書籍目錄
第一章 擔保法概述
第一節(jié) 擔保法的含義和作用
第二節(jié) 擔保法的原則
第三節(jié) 擔保的含義和方式
第四節(jié) 擔保的設立和效力
第五節(jié) 反擔保
第六節(jié) 對外擔保
第二章 保證
第一節(jié) 保證的概念和特點
第二節(jié) 保證的設立和方式
第三節(jié) 保證的效力
第四節(jié) 保證的消滅
第五節(jié) 特殊保證
第三章 定金
第一節(jié) 定金概述
第二節(jié) 定金的設立
第三節(jié) 定金的效力
第四章 擔保物權總論
第一節(jié) 擔保物權的概念和法律定位
第二節(jié) 擔保物權的特性和社會作用
第三節(jié) 擔保物權的設定和消滅
第五章 抵押權
第一節(jié) 抵押權概述
第二節(jié) 抵押權的成立
第三節(jié) 抵押權的效力
第四節(jié) 抵押權的實現(xiàn)
第五節(jié) 特別抵押權
第六章 質權
第一節(jié) 質權概述
第二節(jié) 動產(chǎn)質權
第三節(jié) 權利質權
第七章 留置權
第一節(jié) 留置權概述
第二節(jié) 留置權的成立條件
第三節(jié) 留置權的效力
第四節(jié) 留置權消滅的特別原因
第八章 優(yōu)先權
第一節(jié) 優(yōu)先權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節(jié) 我國法上規(guī)定的優(yōu)先權
第九章 非典型物的擔保
第一節(jié) 所有權保留
第二節(jié) 讓與擔保
第十章 物的擔保的競合
第一節(jié) 物的擔保競合的含義和條件
第二節(jié) 非典型物的擔保與典型物的擔保的競合
第三節(jié) 典型物的擔保的競合
參考書目
章節(jié)摘錄
版權頁: 二、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 《擔保法》第28條規(guī)定:“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笨梢?,在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情況下,如果債權人放棄了物的擔保,則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即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保證消滅。 因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而免除保證人的保證責任的,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同一債權上保證與物的擔保并存 在同一債權上,同時有保證與物的擔保的,為保證與物的擔保并存。其中,保證不分一般保證與連帶責任保證,而物的擔保包括抵押、質押、留置。在保證與物的擔保并存時,無論物的擔保成立于保證之前還是成立于保證之后,均不影響債權人因放棄物的擔保而免除保證人的保證責任。那么,在保證與物的擔保并存的情況下,物的擔保的設定人是否有所限制呢?對此,理論上有不同的看法。一種觀點認為,只有在債權人放棄債務人提供的物的擔保的情況下,保證人才能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其理由在于:只有當債權人放棄這種物的擔保時才會導致債務人本來可以用來清償債務的財產(chǎn)無法再用來清償,勢必會增加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因此,保證人需要相應地免責。反之,當物的擔保是由第三人提供時,物上保證人與保證人應處于平等地位,債權人放棄該物的擔保不會對保證人產(chǎn)生不利影響。另一種觀點認為,無論債權人放棄哪一種物的擔保,保證人均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因為債務人作為債務的終局承擔者與承認物上保證人與保證人的平等地位沒有必然聯(lián)系。因此,如果債權人放棄物上保證人提供的擔保物權,應當使保證人在一定范圍內減輕或免除保證責任。反之,債權人放棄保證擔保的,也同樣可能使物上保證人在一定的范圍減輕或免除責任。 我們認為,《擔保法》第28條雖然并沒有區(qū)分物的擔保的設定人是債務人還是物上保證人,但其他法律規(guī)定已明確作了區(qū)分?!稉7ń忉尅返?8條第l款規(guī)定:“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保證人或者物的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或者物的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
編輯推薦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國家級規(guī)劃教材:擔保法(第2版)》適合法學本科生作為教材使用,同時也適合法學自學者、法律實務工作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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