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要論

出版時間:2012-6  出版社: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作者:夏勤  頁數(shù):222  字數(shù):170000  

內(nèi)容概要

  《刑事訴訟法要論》就刑事訴訟法為系統(tǒng)的研究。除解釋原條文外,重要法理亦略加引申,以供初攻法學者之參考,故命名為《刑事訴訟法要論》。
  《刑事訴訟法要論》編次大體依照《刑事訴訟法》條文。惟因便于研究,與條文之次序,亦間有先后。附有條文索引,以供檢索。
  《刑事訴訟法要論》重在解釋條文原理,不在批評。故于《刑事訴訟法》之立法主義或其編纂體例,私見以為未妥者,亦未評列。
  本書于括弧內(nèi)單稱某條、某項、某款者,均指《刑事訴訟法》條文之條、項、款而言。

作者簡介

  吳宏耀,河南省禹州市人。法學博士,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副教授。
  種松志,河南省項城市人。法學博士,現(xiàn)任河南省洛陽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2006年被最高人民檢察院授予“全國檢察業(yè)務(wù)專家”稱號。
  夏勤(1892-1950),原名夏惟勤,字敬民,江蘇泰州人。民國時期著名法學家,尤以對刑事訴訟法學造詣之深而聞名,是中國刑事訴訟法學初步發(fā)展時期的主要代表人。
  郭恒,法學碩士,山西太原理工大學教師。

書籍目錄

緒論
第一章 刑事訴訟法與刑法之關(guān)系
第二章 刑事訴訟法及刑事訴訟之意義
第三章 刑事訴訟法之解釋
第四章 刑事訴訟法之地位
第五章 刑事訴訟法之效力
第一節(jié) 關(guān)于事物之效力
第二節(jié) 關(guān)于土地之效力
第三節(jié) 關(guān)于人之效力
第四節(jié) 關(guān)于時之效力
第六章 刑事訴訟之種類
第七章 刑事訴訟之階級
第八章 刑事訴訟之法律關(guān)系
第九章 刑事訴訟之條件
第十章 刑事訴訟之方式
第十一章 刑事訴訟之主義
第一節(jié) 國家訴追主義與私人訴追主義
第二節(jié) 實質(zhì)上之發(fā)見真實主義與形式上之發(fā)見真實主義
第三節(jié) 口頭辯論主義與書面審理主義
第四節(jié) 處分主義與職權(quán)主義
第五節(jié) 當事人進行訴訟主義與職權(quán)進行訴訟主義
第六節(jié) 兩造審理主義與一造審理主義
第七節(jié) 直接審理主義與間接審理主義
第八節(jié) 勵行主義與便宜主義
第九節(jié) 當事人同等主義與當事人不同等主義
第十節(jié) 自由心證主義與法定證據(jù)主義
第十一節(jié) 審判公開主義與審判不公開主義
第十二節(jié) 當事人訴訟主義與強制代理主義
第十三節(jié) 自由序列主義與法定序列主義
本論
第一編 訴訟主體
第一章 總論
第二章 法院
第一節(jié) 法院之審判權(quán)
第一款 審判權(quán)之意義
第二款 審判權(quán)之種類
第三款 普通刑事審判權(quán)之范圍
第二節(jié) 法院之意義
第三節(jié) 法院之組織
第一項 內(nèi)部組織
第一款 法院之職員與法院
第二款 法院職員之資格
第二項 外部組織
第一款 法院之審級
第二款 法院之管轄
第一目 事物管轄
第二目 土地管轄
第三目 牽連管轄
第四目 多數(shù)管轄
第五目 管轄錯誤
第六目 指定管轄
第七目 移轉(zhuǎn)管轄
第八目 訴訟共助
第三章 當事人
第一節(jié) 總論
第一款 當事人之觀念
第二款 當事人能力
第三款 訴訟能力
第二節(jié) 原告
第一款 檢察官
第二款 檢察官之輔助官吏
第三款 自訴人
第三節(jié) 被告
第一款 被告
第二款 辯護人
……
附錄一 夏勤年譜
附錄二 夏勤著作一覽

章節(jié)摘錄

  (一)保釋者,停止羈押回復被告自由之法也。保釋被告,如經(jīng)該管官廳許可,則被告之身體立時停止羈押,回復未受羈押以前之自由。倘該管官廳一方面許可保釋,一方面仍舊羈押被告,不予釋放,則為違法。(第七六條)  被告既經(jīng)保釋,立即回復身體之自由。但該管官廳,于許可保釋時,限制被告之住居,依法亦無不可。(第七五條第三項) ?。ǘ┍a屨?,被告被羈押中回復自由之法也。被告未經(jīng)羈押,原則上不能發(fā)生保釋之問題,故保釋乃被告在羈押中回復自由之法也?! 。ㄈ┍a屨?,由被告本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保佐人或其親屬聲請回復被告自由之法也。保釋與責付異,責付被告于其親屬(親屬范圍參照《刑法》第十一條),不必有親屬之請求;至若保釋,則非由被告、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其親屬聲請不可。但被告等只有聲請權(quán),許可與否,其權(quán)操諸官廳,他人不得干涉。(第七四條)  (四)保釋者,以相當保證回復被告自由之法也。許可保釋被告時,應先得有相當之保證。詳言之,即許可保釋,停止羈押時,應指定相當之保證金額,令聲請人繳納或由第三人繳納之。無保證金則命聲請人繳納有價證券或保證書,以代保證金。但保證書應以管轄區(qū)域內(nèi)殷實之人或商鋪所具者為限。保證書中須記載保證金額,并記明“如有命令,即行繳納”等情。(第七五條第一項、第二項)  保證金之多寡,由主管官廳自行指定。被告停止羈押后,主管官廳以為保證金額不足,得令聲請人增加相當之數(shù)。但被告所犯之罪,其本刑為拘役或?qū)?屏P金,如經(jīng)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其系??屏P金者,保證金額不得逾罰金之最多數(shù)。(第七七條、第七八條)  被告既經(jīng)聲請保釋,而又得主管官廳之許可,則主管官廳于接受所指定之保證金或證券、證書后,應即停止羈押,將被告釋放。謂保釋系以相當保證停止羈押,回復被告自由之法者,以此故也。(第七六條)  ……

媒體關(guān)注與評論

  敬民治法律之學,于刑事訴訟法,在國內(nèi)為有數(shù)之權(quán)威。其執(zhí)教于南北各大學也,析疑辨難,繁征博引,必使學者豁然貫通而后已。以故,凡受其教者,大率能卓然成家?!  钴?曾任國民政府最高法院院長(1941年)    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理論體系的真正產(chǎn)生,則始于二十年代夏勤的《刑事訴訟法要論》一書的出版?!谶@部著作中,夏勤借鑒日本和德國刑事訴訟法學的理論,不僅對國民政府公布的《刑事訴訟法》從學理上進行了解釋,而且系統(tǒng)闡述了刑事訴訟法學的基本理論,初次建立了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的理論體系?!  惾鹑A 《二十世紀之中國刑事訴訟法學》

編輯推薦

《刑事訴訟法要論》乃(朝陽大學)法律評論社于 1923年12月1日初版,1931年2月1日再版。本書校勘依據(jù)的版本是中華民國二十年(即1931年)2月1日再版、夏勤編著的《刑事訴訟法要論》。夏勤在執(zhí)掌朝陽大學教務(wù)期間,對中國當時法學荒落現(xiàn)象深表憂慮。為此,夏勤親自執(zhí)教。親編教材,同時鼓勵教師在認真教學之余,撰述“朝大講義”。這些法律講義自成系統(tǒng),闡述中外法理,回應立法爭議。至1926年,在夏勤和朝陽大學教師共同努力下,朝大“法科講義”,“世論推許,頗負今譽”。該書也是中國近現(xiàn)代刑事訴訟制度的奠基之作,對之后民國時期的刑事訴訟制度(乃至新中國的刑事訴訟律制度)產(chǎn)生了極其深遠的影響。本書是早期研究現(xiàn)代西方刑事訴訟制度的專著之一,頗見理論功底。更可貴的是,作者秉持了一種客觀的態(tài)度,旁征博引,“小心求證”,言之有據(jù),言之有物。該書無疑是一把打開中國刑事訴訟制度現(xiàn)代化歷程的鑰匙。透過該書,我們或許可以弄清楚當今中國刑事訴訟制度“從哪里來”、“身在何處”,甚至可能由此洞見當今中國刑事訴訟制度的歷史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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