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法學

出版時間:2012-7  出版社: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作者:王麗華 編  頁數(shù):384  字數(shù):450000  

內容概要

  《國際法學》是根據教育部《全國高等學校法學專業(yè)核心課程基本要求》的規(guī)定,針對大學本科法學專業(yè)的教學特點和人才培養(yǎng)目標,在借鑒、吸收國際法實踐和最新科研成果的基礎上,由長期在高校從事國際法教學和科研工作的老師精心編寫而成,全書分為十三章。
  本教材全面、系統(tǒng)、科學地闡述了國際法的基本理論和基本制度,主要包括國際法導論、國際法主體、國際法律責任、國際法上的個人、國際法上的領土、國際人權法律制度、海洋法律制度、空間法律制度、外交和領事關系法、國際組織法、條約法、國際爭端解決法律機制、戰(zhàn)爭與武裝沖突法等內容。
  本教材吸收了國內外的優(yōu)秀學術成果,在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基礎上,達到理論性、實踐性和應用性的有機統(tǒng)一。在理論上具有較強的系統(tǒng)性和概括性,在應用上具有針對性和實用性,在內容上則反映了國際法學的發(fā)展和時代特征。此外,本教材在體例和結構上簡潔、明了。具有一定新意。

書籍目錄

第一章 國際法導論
第一節(jié) 國際法的概念
第二節(jié) 國際法的淵源
第三節(jié) 國際法的編纂
第四節(jié) 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系
第五節(jié) 國際法的基本原則
第六節(jié) 國際法的歷史
第二章 國際法主體
第一節(jié) 國際法主體概述
第二節(jié) 國際法的基本主體——國家
第三節(jié) 國家主權豁免
第四節(jié) 國際法上的承認
第五節(jié) 國際法上的繼承
第三章 國際法律責任
第一節(jié) 概述
第二節(jié) 國際責任的構成
第三節(jié) 國家責任的免除
第四節(jié) 國家責任的形式
第四章 國際法上的個人
第一節(jié) 國籍
第二節(jié) 外國人的法律地位
第三節(jié) 引渡和庇護制度
第四節(jié) 外交保護
第五節(jié) 難民
第五章 國際人權法
第一節(jié) 概述
第二節(jié) 國際人權保護公約
第三節(jié) 人權國際保護的實施機制
第六章 國際法上的領土
第一節(jié) 國家領土與領土主權
第二節(jié) 國家領土的構成
第三節(jié) 國家領土取得和變更方式
第四節(jié) 國家的邊界和邊境
第五節(jié) 南北極地區(qū)的法律地位
第七章 海洋法
第一節(jié) 概述
第二節(jié) 基線
第三節(jié) 內海水
第四節(jié) 領海和毗連區(qū)
第五節(jié) 專屬經濟區(qū)和大陸架
第六節(jié) 用于國際航行的海峽和群島水域
第七節(jié) 公海
第八節(jié) 國際海底區(qū)域
第八章 空間法
第一節(jié) 概述
第二節(jié) 空氣空間法
第三節(jié) 外層空間法
第九章 外交和領事關系法
第一節(jié) 概述
第二節(jié) 外交機關和外交人員
第三節(jié) 使館及其人員
第四節(jié) 外交特權與豁免
第十章 國際組織法
第十一章 條約法
第十二章 和平解決國際爭端
第十三章 戰(zhàn)爭與武裝沖突法

章節(jié)摘錄

  2.合并。兩個或兩個以上獨立國家通過協(xié)議合并成一個新國家。如1964年坦葛尼喀與桑給巴爾合并為坦桑尼亞共和國、1990年10月聯(lián)邦德國和民主德國合并成統(tǒng)一的德國?! ?.分離。從一個國家領土上分離出一部分或幾部分,脫離母國而成立一個或幾個新國家。如1971年東巴基斯坦從巴基斯坦分離,宣告成立孟加拉國;20世紀90年代,波羅的海三國從蘇聯(lián)分離。  4.分立。一個國家因解體而分裂成幾個或若干個新國家,原國家不復存在。例如,第一次世界大戰(zhàn)后奧匈帝國一分為三,建立了奧地利、匈牙利和捷克斯洛伐克;1961年,阿拉伯聯(lián)合共和國分裂為埃及和敘利亞;1992年,南斯拉夫解散;1991年,前蘇聯(lián)解體,其各加盟共和國分別成立了15個新國家?! 。ǘ﹪页姓J的性質  關于承認對新國家的國際法主體資格有多大的影響,國際法學界一直存在有爭議的兩種學說,即構成說和宣告說。  持構成說的學者認為,新國家只有經過承認才能成為國際法主體;如果一個新國家產生后未經既存國家的承認,則即使其完全符合國際法主體的條件,仍不能取得國際法主體資格,承認的作用就在于使國家成為一個國際人格者。19世紀以來,持這種觀點的學者很多,如《奧本海國際法》認為.一個國家只有經過承認才能夠算是一個國際人格者。因此,承認是具有構成性的?! 〕中嬲f的學者認為,承認只是既存國家對新國家存在的事實的確認或宣告而已,并不具有創(chuàng)造國際人格的作用。新國家的國際法主體資格取決于其成為國家的事實,承認不能把一個并不存在的國家變成法律上的存在。一個國家如果事實上確已存在的話,沒有獲得承認也是可以存在的;不論其他國家是否予以正式承認,這個國家也是有權被別國作為國家看待的。承認的主要任務是宣告一件不大明確的事情成為事實。這一學說現(xiàn)在獲得了多數(shù)學者的支持,并且1933年的《美洲國家間關于國家權利和義務的公約》和1936年國際法學會在布魯塞爾年會上的決議也都對其予以支持。  其實,新國家誕生后成為獨立主權國家,就必然成為國際法主體,不取決于既存國家的承認。即使其他國家不承認,新國家仍然享有國際法所規(guī)定的國家的基本權利。從這一點看,宣告說更有道理。但相比構成說,宣告說沒能看到既存國家的承認對新國家基本權利實現(xiàn)的作用。新國家一旦產生就具有對外交往權,但只有經過既存國家的承認,新國家才有行使國際法權利的可能,即新國家國際法權利的實現(xiàn)依賴他國的承認。實踐中,新國家產生后往往致力于爭取國際社會的承認,積極參加國際關系,實現(xiàn)自己的國際法權利。  ……

編輯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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