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說匯纂(第12卷)

出版時間:2012-5  出版社: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作者:(古羅馬)優(yōu)士丁尼 著,翟遠見 譯  頁數:210  字數:165000  

內容概要

  本書第一章的標題開頭即是“關于物”二詞(關于若通過訴訟對某確定物提出主張,人們相信會歸還給我們的物,以及關于請求返還之訴)。該標題已經出現在之前的裁判官永久告示中,且這里所涉及的訴訟其歷史相當悠久。當代法學家可能會為第十二卷的體系安排而感到費解,可能會為該卷內容的異質性而感到困惑。

作者簡介

作者:(古羅馬)優(yōu)士丁尼 譯者:翟遠見 校注:(意大利)紀蔚民

書籍目錄

第一章 關于若通過訴訟對某確定物提出主張,人們相信會歸還給我們的物,以及關于請求返還之訴
第二章 關于自愿宣誓、必要宣誓及應法官要求宣誓
第三章 關于估價宣誓
第四章 關于目的不達的請求返還之訴
第五章 關于卑鄙或不正當原因引起的請求返還之訴
第六章 關于非債清償請求返還之訴
第七章 關于無因所得之請求返還之訴

章節(jié)摘錄

版權頁:    D.12,1,9,8 阿里斯托寫道,如果我以你的名義將我的錢幣,就好像它們是你的一樣,在你不在場和不知情的情況下,用于消費借貸,請求返還之訴由你取得。尤里安也被問及同樣的問題,他在其(《學說匯纂》)第10卷寫道,阿里斯托的觀點千真萬確,并且,毫無疑問,如果我以你的名義、根據你的意愿,借出我的一筆金錢,該債權由你取得,因為每天都會發(fā)生(這樣的事情),即在我們提供消費借貸之前,先向另一個人請求轉借,使這個債權人以我們的名義給我們未來的債務人一筆現金。 D.12,1,9,9 我在你處寄存了10(幣),之后我允許你使用它們:涅爾瓦和普羅庫勒認為,我可以向你提起請求返還之訴索回(這筆錢),就好像是借貸給你的一樣,即使是在你使用它們之前。確實,正如馬爾切羅也認為的那樣:占有開始于具有占有意思之時。于是,風險就轉由消費借貸的借用人承擔,并且可以對此人提起請求返還之訴。 D.12,1,10 同一作者:《論告示》第2卷 如果從最初我將(一些可替代物)以寄存的名義交付于你之時開始,就允許你在你想用的時候使用它們,在這些物被使用之前,它們不構成借貸的對象,因為你是否會成為(消費借貸的)債務人還不確定。 D.12,1,11 pr.同一作者:《論告示》第26卷 你向我請求借一筆錢給你,由于當時我手頭上沒有,所以給你了一只盤子或一塊金子,這樣你可以賣掉它們以使用其價金。我認為,如果你將之出售,那么(我們之間)就締結了一個金錢消費借貸契約。如果你在售出之前丟失了盤子或金子,并且你自己沒有任何過錯,人們提出這樣的問題,即物的遺失(所造成的損失)應由我承擔還是由你承擔。在我看來,涅爾瓦所做的區(qū)分至為恰當,他認為,(要看)我是否曾將這只盤子或這塊金子當做要出售的商品,(因為)這兩種情形之間存在天壤之別;倘若我將它們當做要出售的商品,物的滅失應由我負擔,就如同我將它們交給了另一個人,讓他來出售一樣;但是,如果我原本沒有出售它們的意圖,賣掉它們的原因只是為了使你能夠使用(其價金),那么,物的滅失應由你承擔,尤其是在我向你提供的是無息金錢借貸的情況下更應如此。 D.12,1,11,1 普羅庫勒正確地認為,如果我借給你了10(幣),只要求你之后還我9(幣),根據法律,你償還的金錢不必超過9(幣)。但是,如果我借給你了10(幣),目的是使你還給我11(幣),普羅庫勒認為不能提起請求返還之訴以主張超出10(幣)的那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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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說匯纂(第12卷):請求返還之訴》是由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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