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2-3 出版社: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作者:(日)中西又三,華夏 主編,江利紅 譯 頁數(shù):321 字數(shù):245000
內容概要
《21世紀日本法的展望》是日本比較法研究所自2000年實施的日本法介紹項目的成果。該項目在中國政法大學比較法研究所的協(xié)助下,以向中國法學界、中國的學生們提供有關日本法的知識為目的,同時也以成為國際性共同研究的基礎為目標。
有關各問題的敘述,本書充分注意到了對于日本研究者來說是常識但對于中國讀者來說是未知的事項,因此先進行基本制度的說明,在此基礎上論及有關各問題的前沿性探討,同時注重簡潔明了,便于讀者的理解。期待著本書的內容能夠引起中國的學生對日本法的興趣。此外,本書的結尾添附了有關日本法律調查的方法以及近年來中國有關日本法的文獻目錄,希望能夠成為對日本法感興趣的學生們今后進入日本法研究世界的指南
書籍目錄
前言
序言
第一章 日本法的形成與中國法
第一節(jié) 日本的法律繼受
第二節(jié) 儒家思想與中國律令對日本的影響
第三節(jié) 羅馬法概念的漢譯
第四節(jié) 探析日本國憲法的制定過程與其實效性
第五節(jié) 日本行政法學的形成過程
第二章 法人人格否定的理論
第一節(jié) 法人制度概說
第二節(jié) 日本法人格否認法理的展開
第三章 環(huán)境問題與法
第一節(jié) 行政法與環(huán)境問題
第二節(jié) 刑法與環(huán)境問題——刑罰的正當性根據(jù)、重刑化傾向與環(huán)境問題對策
第三節(jié) 民事訴訟與環(huán)境問題
第四節(jié) 產(chǎn)業(yè)廢棄物問題
第四章 刑事司法的現(xiàn)狀與改革
第一節(jié) 刑罰的意義——論近來的重刑化傾向
第二節(jié) 企業(yè)犯罪的制止與法律遵守系統(tǒng)
第三節(jié) 兒童虐待的法律介入
第四節(jié) 日本家庭暴力的現(xiàn)狀與對策
第五章 地方自治制度
第一節(jié) 日本的地方自治
第二節(jié) 地方的民間型ADR
第三節(jié) 日本地方自治中的住民訴訟
第四節(jié) 港澳特別行政區(qū)基本法的立法依據(jù)
第六章 戶籍制度、住民登錄制度
第一節(jié) 日本的戶籍制度
第二節(jié) 日本住民的住所確認制度的發(fā)展
第三節(jié) 有關日本農業(yè)從業(yè)者的法制史概略
附錄
附錄一 日本法研究的中文資料
附錄二 日文法律類文獻的檢索
章節(jié)摘錄
?。ㄒ唬┤毡緦μ瞥闪畹睦^受 1.日本繼受唐朝律令的過程 自公元646年起,孝德天皇與中大兄皇子推行了政治改革,史稱“大化革新”。此時下發(fā)了由受到中國律令制強烈影響的四個措施所構成的革新詔書,主要包括以下內容:其一,廢除豪族們的私有土地;其二,創(chuàng)設在中央之下的統(tǒng)一的地方統(tǒng)治制度;其三,制定制作戶籍與“計賬”(為了課以調、庸、雜徭等人頭稅,由專門機構進行統(tǒng)計而做成的賬簿)的“班田收授法”(為了耕作而分給農民田地);其四,重新構建了租稅制度。因此,在很長一段時間內,通說一般認為日本的律令國家是從這個階段開始的。但也有觀點認為,該詔書存在著過多的“裝飾”(有名無實),未必能說是導人律令的劃時代的事件,改革并不順利。但是,雖然不能說已經(jīng)系統(tǒng)地導入了中國的律令制度,但可以說此次改革在明確律令制度的理念的同時,繼受并實施了戶籍、良民賤民的區(qū)分、葬禮秩序、調制等個別性的律令制度?! ⊥ㄕf一般認為,日本的律令是從7世紀后半期至8世紀前半期發(fā)布的有關令的制定的《近江令》開始,先后制定了《凈御原令》、《大寶律令》、《養(yǎng)老律令》,進行了四次律令的編纂與實施。在中大兄皇子作為天智天皇即位的公元668年編纂并實施了《近江令》,但是,其是否是系統(tǒng)的編纂還存在著疑問。一般認為該令僅僅在一定程度上繼受了戶令。公元685年制定了《凈御原令》,是第一次進行系統(tǒng)的令的編纂。其后,刑部親王藤原不比等對律也進行了編纂,公元701年制定了具有系統(tǒng)性的《大寶律令》,于翌年在各國頒布實施。其條文根據(jù)令義解釋的大寶令的注釋書籍能夠得到相當程度的復原。與《養(yǎng)老律令》不同,該令被評價為律令國家的基礎?!娥B(yǎng)老律》于公元757年起實施,共500條,由刑法總則的名例律與12編分則組成。與唐律相比,除了在總體上刑罰較輕之外,在內容上并無太大差異?!娥B(yǎng)老令》約1000條,由30編構成,原文幾乎都能復原。與唐令相比,其對應于日本的國情進行了大幅度的修改?! 〈送猓鳛樾薷?、補充律令的有“格”,作為實施細則的有“式”。在唐朝,每次律令的編纂都進行格式的系統(tǒng)性編纂,但在日本卻不存在這種編纂。必須注意的是以格的形式改變律令制的根本原則。此外,式也具有作為格的實施細則的性質。原本作為律令下位的規(guī)范的格式被獨立,作為取代律令的法典進行了三次格式的編纂。其中多數(shù)保留至今,因此,通過其可以知曉對于繼受法的律令如何進行廢改?! ?.日本繼受中國律令制的時代背景 首先,從當時的國際形勢來看,公元7世紀中葉是東亞的國際形勢大變動的時期,唐與新羅對立,日本的朝廷面對著國際性的危機,以強化國防力量為目標,統(tǒng)治階級也謀求團結,為此進行了重新構建豪族、設置官僚制的全國性改革,其結果是權力向大王(天皇)集中。 其次,之前的氏族社會或母系社會的性質并沒有完全消失,在理論的繼受方式方面可以看到這種特點,律令制是將由族長法與大和的“王法”所構成的固有法納入其內部而制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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