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2-5 出版社: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作者:張鵬 頁數(shù):336 字數(shù):3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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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nèi)容概要
光陰荏苒,歲月流金,薪火相傳,法學永繼。自1915年9月東吳大學法學院創(chuàng)辦以來,時光近一世紀,然東吳之輝煌、法學之昌盛,至今仍為世人津津樂道;東吳大學法學院于中國法治建設與法學教育史上之地位,亦可謂震古鑠今,嘆為觀止。國內(nèi)近現(xiàn)代法學大師中,王寵惠、吳經(jīng)熊、盛振為、丘漢平、董康、王伯琦、孫曉樓、楊兆龍、李浩培、倪征噢、潘漢典等諸位先生,或執(zhí)教于東吳以哺育莘莘學子,或出身于東吳而終成法學名宿。人人握靈蛇之珠,家家抱荊山之玉。合璧中西,形成“比較法”之特色;戮力同心,鑄就“南東吳”之美譽。
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系承繼東吳大學法學院而來。前輩業(yè)績,自然蔭庇今人,但全院師生,在以先賢為榮之余,更感使命重大,無一日或敢懈怠。自1982年恢復法學教育以來,勵精圖治,銳意進取,在教學、科研上取得了一系列優(yōu)異成績,業(yè)已成為當代中國法學教育的一支重要力量。學院擁有齊全的法學教育體系,優(yōu)質的法學師資隊伍,豐厚的法學研究成果,一流的法學教育設施,法學專業(yè)、法學學科被評為江蘇省品牌專業(yè)和一級重點學科,并設有法學一級學科博士點和博士后流動站。
“東吳法學文叢”是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著力打造的具有學術品味和學術特色的大型學術叢書?!拔膮病狈帧皷|吳法學先賢文叢”、“東吳法學教育史料”、“理論法學文叢”、“公法文叢”、“私法文叢”、“社會法文叢”等系列,并根據(jù)相關專題擬定其他文叢系列。
作者簡介
張鵬,男,江蘇高郵人,生于1976年3月,中南政法學院法學學士(1997年)、中南財經(jīng)政法大學民商法學專業(yè)碩士(2000年)、中國人民大學民商法學專業(yè)博士(2005年),現(xiàn)為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副教授。研究方向:民法學、信息法學。
在《法學研究》、《法商研究》、《法學》、《現(xiàn)代法學》、《法律科學》、《月旦法學》等法學雜志發(fā)表法學論文三十多篇,并有多篇被人民大學復印資料轉載。合著《地役權》等兩部專著。主持省部級項目四項,市廳級項目兩項。曾榮獲蘇州市第八屆、第十一屆社會科學三等獎,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優(yōu)秀論文獎(2006年)。
書籍目錄
序
內(nèi)容提要
第一章 信用、信息和信用機制
第一節(jié) 信用的概念
第二節(jié) 博弈論、信用信息公開與信用機制
第三節(jié) 信息經(jīng)濟學、信息公開與信用機制
第四節(jié) 制度中的信任與信用機制
第二章 個人征信體系概述
第一節(jié) 征信體系的概念和意義
第二節(jié) 個人征信體系建設的指導原則
第三節(jié) 各國個人征信體系以及法律制度概況
第三章 個人征信體系模式研究
第一節(jié) 公共信貸登記系統(tǒng)和專業(yè)征信體系概況
第二節(jié) 公共信貸登記系統(tǒng)和專業(yè)征信體系比較之一:個人信用信息數(shù)據(jù)之比較
第三節(jié) 公共信貸登記系統(tǒng)和專業(yè)征信體系比較之二:征信效能之比較
第四節(jié) 結論
第五節(jié) 我國個人征信體系模式的選擇
第四章 個人征信機構的設置及職責
第一節(jié) 個人征信機構的組織模式
第二節(jié) 個人征信體系中個人信用信息提供單位
第三節(jié) 個人征信體系中個人信用信息使用者
第四節(jié) 個人征信機構業(yè)務登記
第五節(jié) 個人征信機構安全保障措施
第五章 個人信用信息的概念及范圍
第一節(jié) 個人信用信息的概念和類別
第二節(jié) 個人敏感資料和個人征信體系
第三節(jié) 正面信息和負面信息
第四節(jié) 調查性個人信用信息
第五節(jié) 預先篩選名單和目標行銷名單
第六章 個人征信體系中個人信用信息的利用
第一節(jié) 個人信用信息使用的目的
第二節(jié) 個人信用信息的準確性
第三節(jié) 個人信用信息保存的時限
第七章 個人征信體系中當事人的權利
第一節(jié) 概說
第二節(jié) 個人信用信息的收集和使用是否需要當事人同意?
第三節(jié) 當事人被告知的權利
第四節(jié) 當事人查詢自身個人信用信息的權利
第五節(jié) 當事人請求更正、刪除錯誤的信用信息,以及附加異議聲明的權利
……
第八章 信用權與個人征信
附錄:個人信用信息征信條例(建設草案)
參考文獻
后記
章節(jié)摘錄
版權頁: 一、信息經(jīng)濟學簡介 傳統(tǒng)經(jīng)濟學理論認為:最有效的市場是理性市場,而理性市場是建立在完全理性和完全信息的基礎上的。所謂完全理性,即意味著市場是理性的,市場是完全競爭的市場,而且意味著市場行為人也是理性的。所謂完全信息,則意味著所有的信息都必須是公開和透明的,市場交易主體可以在獲得對方充分信息的前提下對自己的交易決策作出判斷,而不存在對市場環(huán)境以及交易對象缺少了解的情況。顯然,在完全理性和完全信息中,后者較前者更為基礎。 但是,實踐中,完全信息狀態(tài)通常是不存在的。由于交易人主觀上不愿意公開,或者囿于客觀上信息公開技術的限制,交易人往往對交易對方的相關信息缺乏充分的了解。這種情況,我們一般稱之為“信息不對稱”,即當事人對自身的情況自然是了解的,但由于主客觀原因,對交易對象的情況并不了解?,F(xiàn)實生活中,大多數(shù)信用交易也正是在這種信息不對稱、信息不公開、信息不透明的情況下進行的。這種信息的不對稱直接影響到了交易人在信用交易前能否進行科學的交易決策判斷,以及在交易過程中對交易對象后續(xù)行為的有效監(jiān)控。因而,這種信息不對稱狀態(tài)直接影響到了信用交易的順利進行,成為經(jīng)濟學研究中的困難。正如學者所言,“由于信息在量上和質上不完全性的普遍存在,就必然使信用當事人由于信息的部分缺失或質量降低,在達成信用時,不能反映全部的、真實的情況。 也就是說,信息的不完全性必然對信用當事人造成決策的非真實性和片面性,而這種非真實的、片面的決策必將擾亂信用秩序,破壞信用活動的正常運行機制。” 正是針對這一問題,產(chǎn)生了信息經(jīng)濟學這一新興經(jīng)濟學分支學科。信息經(jīng)濟學就是從微觀的經(jīng)濟角度來研究因交易雙方信息不對稱而產(chǎn)生的交易風險,即在交易雙方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研究交易雙方如何制定契約和授信人如何規(guī)避風險的方法,以及當事人的行為規(guī)范的問題。 二、信息不對稱的基本模型 簡單地說,交易信息的不對稱從發(fā)生時間上進行區(qū)分,可以分為簽約前的信息不對稱和簽約后的信息不對稱。前者是指,簽約人在簽約前對對方信息不夠了解的情況下所進行的交易活動,理論上稱之為“逆向選擇模型(Adverse Selection)”。后者是指,簽約人在簽約前對對方的信息是有足夠了解的,但在簽約后交易履行中,對對方的信息不夠了解的情況下所進行的交易活動,理論上稱之為“道德風險(Moral Hazard)”。 1 逆向選擇模型。在產(chǎn)品交易中,賣主一般總是對外宣稱自己產(chǎn)品的質量是優(yōu)秀的,而買主往往不能真正了解產(chǎn)品的質量,真正了解產(chǎn)品質量的僅僅是賣主。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買主無法準確獲得各賣主產(chǎn)品質量的真實信息,無法區(qū)分誰說的是真話,誰說的是假話,因此,買主只能根據(jù)對整個市場的估計來統(tǒng)一對待各賣主的產(chǎn)品,對各賣主的產(chǎn)品一視同仁。在好產(chǎn)品和次產(chǎn)品被同等對待的情況下,次品自然在價格上具有優(yōu)勢,從而更可能以高于本身價值而低于賣主期望價格的折中價格予以出售。然正品可能由于其本身價值要高于賣主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基于自己對市場的判斷而形成的一個期望價格,以至于難以出售。當買主在買回次品后,終將會發(fā)現(xiàn)自己買回的產(chǎn)品遠遠低于自己所支付的價格,因此,他們會進一步降低對整個市場中產(chǎn)品質量的評估,并提出更加低廉的價格。面對更加低廉的價格,正品的賣主更加不會愿意出售自己的產(chǎn)品,相應地,他們會選擇退出這一市場。如此循環(huán)的結果是,好產(chǎn)品在市場競爭中慘遭淘汰,而壞產(chǎn)品卻留在了市場中繼續(xù)銷售,因此嚴重違背了優(yōu)勝劣汰的市場競爭法則。這就是因為信息不對稱而導致的“逆向選擇”惡果。顯然,這種狀態(tài)對整個市場競爭環(huán)境是十分有害的,長此以往,必將導致整個市場秩序的崩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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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信用信息的收集、利用和保護》在學院擁有齊全的法學教育體系,優(yōu)質的法學師資隊伍,豐厚的法學研究成果,一流的法學教育設施,法學專業(yè)、法學學科被評為江蘇省品牌專業(yè)和一級重點學科,并設有法學一級學科博士點和博士后流動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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