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2-3 出版社: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作者:劉成杰 譯注 頁數(shù):353
內(nèi)容概要
劉成杰等編著的《日本最新商法典譯注》是對日本最新的商法典條文的翻譯,并在對日本重要商事法律術語的漢語翻譯方式準確考證以及對日本重要商事法律制度進行詳細分析的基礎上,對總則編以及商行為編逐條進行了詳實的學術性注解。
《日本最新商法典譯注》是自2000年國內(nèi)翻譯出版的《日本商法典》之后的最新譯注版本,吸收了法典十余年的歷次修改,并結合其他商法單行法,通過學術性注解向讀者呈現(xiàn)了一部立體、豐滿、多面的法典全貌。相信這樣一種外國法的研究形式,不僅能夠使讀者清晰、明白地看懂日本商法典的翻譯條文,使讀者較為全面地了解法典條文及其重要制度的立法背景,更為重要的是還能讓我國法學研究者清晰地把握日本商法學界及實務界對法典條文及其重要制度的學術觀點。
作者簡介
劉成杰現(xiàn)就職于北京科技大學,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博士。2003年于解放軍外國語學院獲得日語文學學位,2006年于中國政法大學獲得法律碩士學位,2009年于中國政法大學比較法學研究院攻讀比較法學博士學位。
書籍目錄
序
引 言
凡例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通則(第1~3條)
第二章 商人(第4~7條)
第三章 商業(yè)登記(第8~10條)
第四章 商號(第11~18條)
第五章 商業(yè)賬簿(第19條)
第六章 商業(yè)雇員(第20~26條)
第七章 代理商(第27~31條)
第八章 雜則(第32條)
第二編 商行為
第一章 總則(第501~523條)
第二章 買賣(第524~528條)
第三章 往來賬(第529~534條)
第四章 隱名合伙(第535~542條)
第五章 居問營業(yè)(第543~550條)
第六章 行紀營業(yè)(第551~558條)
第七章 貨運行紀營業(yè)(第559~568條)
第八章 運輸營業(yè)
第一節(jié) 總則(第569條)
第二節(jié) 貨運(第570~589條)
第三節(jié) 客運(第590~592條)
第九章 保管
第一節(jié) 總則(第593~596條)
第二節(jié) 倉儲營業(yè)(第597~628條)
第十章 保險
第一節(jié) 損害保險
第一分節(jié) 總則(第629~664條)
第二分節(jié) 火災保險(第665~668條)
第三分節(jié) 運輸保險(第669~672條)
第二節(jié) 生命保險(第673~683條)
第三編 海商
第一章 船舶及船舶所有人(第684~704條)
第二章 船長(第705~736條)
第三章 運輸(第737~787條)
第一節(jié) 貨運
第一分節(jié) 總則(第737~766條)
第二分節(jié) 海運提單(第767~776條)
第二節(jié) 客運(第777~787條)
第四章 海損(第788~799條)
第五章 海難救助(第800~814條)
第六章 保險(第815~841條)
第七章 船舶債權人(第842~851條)
附錄
日本商法典(條文)
中日英日本商法專業(yè)術語互譯對照表
主要參考文獻
后記
章節(jié)摘錄
版權頁: 受到處理某事項之委任的雇員無論其是否有代理權以及其行為是否屬于代理權的范圍,其只要證明該雇員是受到商人委托處理某類或者特定事項的雇員、同時證明該雇員的行為屬于受委托事項的范圍,其主張即可成立;代理行為委任說則認為,就銷售、購買及出租等事項,必須被授予了實施法律行為的代理權才構成“被委任處理某類或者特定事項的雇員”。日本較早的判例持代理行為委任說(東京地裁昭和53.9.21;判時375號99頁),但東京高等法院在隨后的判例中認為,營業(yè)活動的本質(zhì)是反復性、集合性的交易,因而,要求交易對方交易前必須就交易雇員的代理權的有無及代理權范圍如何進行調(diào)查,顯然不符合商事交易靈活化的特征,因此認為事實行為委任說的觀點較為合理(東京高裁昭和60.8.7;判時570號70頁);日本最高法院在較近的判例(最判平成2.2.21;商事法務1209號49頁)中也持同樣立場。 根據(jù)本條規(guī)定,就受委任事項,雇員有權實施與該事項相關的一切裁判外行為,與經(jīng)理的代理權相比,雖然其權限范圍縮小,但同樣具有不可限制性,即商人對其針對某事項的總括性代理權的限制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日本法院判例實踐認為,“被委任某類或者特定事項的雇員”所被授予的代理權被商人限制的情況中,交易相對方的一般過失可視為善意,但重大過失視為惡意。 被委任處理某類或者特定事項的雇員,商人可以對其進行選任及解聘,經(jīng)理也具有該權限。另外,針對該類雇員是否應承擔競業(yè)禁止義務,日本商法學上的見解不一。有的學者認為應類推適用本法第23條的規(guī)定;[1]有的學者認為由于其與商人間是雇員關系,競業(yè)禁止義務應是當然的附隨義務;[2]也有學者認為該類雇員應承擔與代理商同等的競業(yè)禁止義務,即應類推適用本法第28條的規(guī)定。[3]日本商法學通說則認為,法律雖未明文規(guī)定該類雇員須承擔與經(jīng)理同樣的競業(yè)禁止義務,但是,基于其也被授予了概括性代理權限,故其應承擔與經(jīng)理相同的競業(yè)禁止義務。 第二十六條[以出售物品等為目的之店鋪的雇員] 以出售物品等(指出售、出租等與此類似的行為,本條中下同)為目的之店鋪的雇員,視為其有權對該店鋪中的物品實施出售等行為。但對方基于惡意時,不在此限。 店鋪,即一般公眾可以自由出入并能夠購得自己所需商品的設施。對于以物品出售等為目的店鋪中的雇員,一般公眾當然認為其對設施內(nèi)物品有銷售等權限,因此,為保障交易的安全,無論該雇員是否已經(jīng)實際擁有銷售等代理權,均視為其有相應權限(即代理權擬制)。但日本商法學說及判例認為,該擬制代理權的范圍,僅及于店鋪內(nèi)現(xiàn)存物品(不包括無形物)的銷售等,因此該類雇員僅能在店鋪內(nèi)洽談交易,在該店鋪之外(如附近咖啡廳、茶室等)締結的銷售等合同不適用本條規(guī)定。此外,根據(jù)本條立法宗旨,即使事實上沒有雇傭關系的店內(nèi)雇員,也應類推適用本條規(guī)定。
編輯推薦
《日本最新商法典譯注》寫到,日本商法典于1899年6月16日正式頒行,經(jīng)過百年來多次的修訂,已發(fā)生了相當大的變化,足以稱得上是一部具有獨特風格的商法典。 《日本最新商法典譯注》是對日本最新的商法典條文的翻譯,并在對日本重要商事法律術語的漢語翻譯方式準確考證以及日本重要商事法律制度進行詳細分析的基礎上,對總則編以及商行為編逐條進行了詳實的學術性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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