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面急先鋒

出版時間:2012-3  出版社: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作者:盧建榮  頁數(shù):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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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nèi)容概要

  本書旨在解答帝制中國不具司法獨立傳統(tǒng)下的法律文化為何的問題。古代中國雖不具司法獨立傳統(tǒng),但卻因極少數(shù)個別司法官不畏強權(quán),而締造出些許的司法獨立記錄。這些微量的司法獨立記錄零星分布在中國歷朝歷代,這之中,以公元514年到755年這二百多年最為密集出現(xiàn)。就現(xiàn)存史料看,約摸有三十二位有姓名的司法官締造出司法獨立的記錄,有若干位雖無姓名,卻遺下事跡。

作者簡介

  盧建榮,美國西雅圖華盛頓大學歷史系博士曾服務(wù)于臺灣地區(qū)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研究員、臺灣師范大學歷史系所、臺北大學歷史系,現(xiàn)任臺灣中國文化大學史學系所教授、直蘭佛光大學歷史系所兼任教授、麥田出版社歷史文化叢書編輯中古史專家,專長為社會/文化史,并旁及當代中國文化,目前在臺灣主編《社會/文化史集刊》,已出到第十期,造成一股旋風,政/學黑金集團聞風喪膽。

書籍目錄

再多虛構(gòu)的包公和狄公,不如真實的徐有功——再版序
自序:創(chuàng)造歷史的少數(shù)
第一部:冥府的警告
 一、官柳鐵漢
 二、紫帳絕艷
 三、鐵面無私
 四、女帝奇英
 五、菁英網(wǎng)絡(luò)
 六、鐵人去世
 七、冥判信仰
 八、法官信教
 九、再現(xiàn)事故
 十、故事文化
 十一、君權(quán)勢盛
第二部:知識的制作
 十二、兩套知識
 十三、河北新學
 十四、家學淵源
 十五、北齊法治
 十六、政治新生
 十七、政治黑夜
 十八、法律官學
 十九、法學入仕
 二十、訟師現(xiàn)形
 二一、兩套文化
第三部:改制的后果
 二、寺外復審
 二三、頭號鐵面
 二四、臺權(quán)膨脹
 二五、權(quán)移省司
 二六、三法司名
 二七、寵臣犯法
 二八、政爭工具
 二九、致命吸力
 三十、鐵面冤情
尾聲
鐵面急先鋒締造司法獨立記錄年表
附錄
索引
參考文獻

章節(jié)摘錄

  這當然是子虛烏有之事。但才坐上皇帝寶座未滿三年的武則天及其追隨者卻寧可信其有。主審該案的法官特地進宮向武皇帝報告供詞取得狀況,還不忘夸大其詞地說:“其中涉及對皇上不敬的言語,是我作臣下的所不敢描述的?!闭f完還放聲大哭,一副為皇帝抱屈的模樣?;实勐牭竭@樣的報告,下達“棄市”的指令。棄市的處罰,指的是將犯人帶到市場斬首示眾。這個官司是關(guān)于叛亂罪,皇帝召見主審法官,并關(guān)注案情結(jié)果,正可見政治干預(yù)司法的丑行?! 「]氏的兒子排除萬難將乃母被判死刑的判文當面呈給才剛復職的徐有功看。有功讀畢判文,眉頭一皺說:“這是十足屈法冤枉好人的狀子?!苯又⒓瓷瞎乱笸V剐行?。唐、周兩朝的司法制度中,受刑人在被押赴刑場當頭,只要當場有人表示異議,有關(guān)部門和人員都得停止行刑的工作。徐有功搶在行刑前上公事、要求阻止行刑,這在當時制度是允許的,毫無特殊之處。  徐有功這個動作等于在司法界投下一顆炸彈。代表御史臺署的主審官兼提控官針對本案重新修改審判文,讓它表面上看來完美無瑕。另外一方面,所有參與會審本案的刑部和大理寺的相關(guān)官員碰到這檔事都疑懼不已。這位主審法官帶頭鼓舞大家士氣,要求嚴肅面對來自徐有功的反擊力道。就在一眾法官開完無數(shù)次的集思廣益的會議之后,總算想出一個妙招來對付徐有功。那就是找到一些新證據(jù)證明徐有功與犯案的竇家是同伙,而且給予判處“絞死”的罪名??蓱z的有功根本沒有任何申覆機會來為自己辯護。徐的案子在量刑確定之后,他還被蒙在鼓里?!  ?/pre>

媒體關(guān)注與評論

  寫故事,他的文章都會把一些古人的,其他學者整大段文言文,縮寫成很好著的故事,所以很容易讓人看得里面有一些觀點也實在十分特別?!  何牡?/pre>

編輯推薦

  徐有功為了司法正義在顏余慶一案,欺身沖向皇帝座下白玉石階,幾乎是隔著薄薄一層紫帳,與太后怒目相向。這個沖向御座前玉階的舉動,是個大不敬的舉動,但當時侍衛(wèi)親軍忘了攔阻,武則天更忘了察覺這個大膽的挑釁舉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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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評論 (總計7條)

 
 

  •   難得看到這種書!
  •   鐵面法官,現(xiàn)代比古代更稀缺。
  •   看了序就哭了,倒是很迎合五毛。。。
  •     受民間歷史或影視劇影響,狄仁杰和包拯作為中國古代的典型清官,斷案伸冤,救斯民于水火,幾乎成為婦孺皆知之事。然而,在真實的正史中,兩人的實際作為非常有限,我們所熟知的大多帶有民間傳說的演繹成分。在五至八世紀的隋唐歷史上,真正敢于援引法條,為弱者鳴冤,在皇帝面前據(jù)理力爭,以微弱之力阻擋政治干預(yù)司法的是以徐有功為代表的三十多位御史或司法僚臣。臺灣著名歷史學家盧建榮的《鐵面急先鋒》講述的便是隋唐時期徐有功等法官謀求司法獨立的抗爭故事.
      
      公元五到八世紀,是中國歷史上冤案史不絕于書的年代。尤其在武則天統(tǒng)治時期,女皇為維護統(tǒng)治合法性,不惜制造冤獄,隨意以叛亂、謀反等莫須有的罪名殺人。在這一背景下,這些司法官挺身而出,創(chuàng)造了一項項司法獨立的記錄。很多情況是,叛亂罪的首犯被處死后,皇帝意欲擴大打擊面,大興株連,而法官據(jù)理力爭,以證據(jù)不足為由來阻止皇帝?;蛘?,當法官發(fā)現(xiàn)有冤情時,竭力促成廷議,在宮廷之上公開說明案情緣由,最后由全體官員舉手表決,若贊成翻案者居多,便將案件重新審理。據(jù)盧建榮統(tǒng)計,在三個多世紀中,類似的司法獨立記錄大約有二三百起,無數(shù)生靈因此免于被屠戮的命運。
      
      從這些故事可以一窺中國古代帝制皇權(quán)下司法的狀況。傳統(tǒng)的講法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君主專制制度使皇帝具有無限的生殺大權(quán),犒賞刑罰全憑一己好惡。但實際上,在堅守證據(jù)主義的法官面前,皇帝未必總?cè)缦胂笾心菢尤我馔秊?。尤其當武則天這樣合法性較弱的皇帝執(zhí)政時,君臣便具更為明顯的博弈關(guān)系。法官敢于如此,實際也和當時存在著成文法典以及多審復議制有關(guān)。除此之外,還有一個非常有趣的因素,即當時流行一種冥判戒律,迷信法官生前若草菅人命,死后必得加倍懲罰。不過,更多的還是個人道德勇氣的因素。這種勇氣是一種傳統(tǒng)士大夫以蒼生為己任的精神。用錢穆先生的話講,知識分子以道統(tǒng)的繼承人自居,認為有資格和以君主為代表的政統(tǒng)進行對抗。當然,這種勇氣實際上非常很脆弱,追求司法獨立的法官們,時刻面臨可能隨時丟官殺頭的危險。
      
      從這個角度講,副標題“中國古代法官的血淚抗爭”是恰如其分的。從書中提供的二三百個司法獨立的案例,我們看到的恰恰是一部充滿血淚的司法獨立史,以及在缺乏司法獨立建制保障前提下士大夫以道抗法的精神傳統(tǒng)。聯(lián)想到今天兩岸三地在司法獨立方面仍存在著不盡人意之處,這種精神傳統(tǒng)便顯得更為寶貴。作為一名極具現(xiàn)實關(guān)懷的歷史學家,盧建榮寫《鐵面急先鋒》,實為一種重尋這種精神傳統(tǒng)的努力。其表彰傳統(tǒng)士大夫不惜一己之軀,以司法抵抗強權(quán),無疑也有以古諷今,借他人酒杯澆自己塊壘之意。而盧建榮作為臺灣飽受爭議的知識分子,這些年利用《社會文化史集刊》揭露臺灣所謂的“政學黑金集團”,批評余英時、許倬云等(其觀點正確與否暫不討論),雖然和古代法官們的行為領(lǐng)域不同,卻也同樣體現(xiàn)了一種“鐵面急先鋒”的精神。
      
      作為臺灣史學界提倡新史學的代表人物,本書各節(jié)冠以四字小標題,瑯瑯上口,具有章回小說的形式。但需要看到的是,盧建榮在這本書中似乎并沒有充分展現(xiàn)出新文化史的敘事優(yōu)勢。其在自序中說“故事比虛構(gòu)的《包公傳》和《狄公傳》還刺激,還好看”,基本是一種自詡之語。因為《鐵面急先鋒》中的許多故事雖然很具趣味,但盧建榮講故事的技巧卻不盡人意,經(jīng)其整合組織后的故事略顯情節(jié)松散,讓人覺得平淡無趣,遠遠低于書名給人的期許。究竟如何通俗化地表述歷史才算理想?似乎盧建榮還未找到一種比較合適的方式。
      
       《晶報》深港書評2012年5月27日,韓戍
      
  •     再多虛構(gòu)的包公和狄公,不如真實的徐有功
      ——再版序
      
      一
      本書旨在解答帝制中國不具司法獨立傳統(tǒng)下的法律文化為何的問題。古代中國雖不具司法獨立傳統(tǒng),但卻因極少數(shù)個別司法官不畏強權(quán),而締造出些許的司法獨立記錄。這些微量的司法獨立記錄零星分布在中國歷朝歷代,這之中,以公元514年到755年這二百多年最為密集出現(xiàn)。就現(xiàn)存史料看,約摸有三十二位有姓名的司法官締造出司法獨立的記錄,有若干位雖無姓名,卻遺下事跡。這三十多位力擋政治干預(yù)司法的英雄中,以徐有功最為有名,且遺下締造司法獨立記錄最稱輝煌,共計一十二件,相關(guān)案件文書被集中抄錄在唐杜佑的《通典》一書之中。徐有功身處武則天朝特務(wù)橫行的時代,莫說脊梁挺正如宰相狄仁杰都差點身首異處、慘死在滿手血腥的特務(wù)頭子之手了,徐有功不僅永續(xù)經(jīng)營司法獨立這一文化區(qū)塊,而且還連連闖出特務(wù)密布的刀山斧岳。這未免太神奇,而且神奇得有如一出傳奇。
      二
      帝制中國二千二百年之長,冤獄之多,不計其數(shù)。明清以降的百姓只能靠看戲或聽故事,向往于一位傳奇人物,即北宋的包拯,外號“包青天”,來挽救斯民出冤獄的水火之災(zāi)。包拯成為民間救冤大王,畢竟只是虛構(gòu)的故事,不像徐有功勇闖特務(wù)的刀山火海,救活數(shù)千條人命,卻是真有其事。徐有功連連平反冤獄卻事跡不顯,反倒是平冤事跡甚少的包拯因小說家的創(chuàng)作永遠活在明清五百年的百姓心中。甚至臺灣近五六十年來,包青天的大名猶自如日中天,反映的正是臺灣冤獄不斷,老百姓對這樣的救冤英雄有所寄望。最近海峽兩岸瘋一部歷史古裝大戲,即《神斷狄仁杰》,甚至有劇場版,即《神探狄仁杰》(徐克導演,劉德華主演)。狄仁杰在御史任內(nèi)確有表現(xiàn),但不像在小說中或屏幕上如此案情不斷、神勇無比。虛構(gòu)人物如包拯和狄仁杰,在小說(有《包公案》和《狄公案》)和戲劇的炒作之下,以平冤英雄之姿活在百姓心中,真實人物如徐有功及類似其行的一眾法官,反倒隱而不彰!這是史著不如小說或電視,在廣為流通社會功能上處于相對弱勢的現(xiàn)實景象。當然記載徐有功事跡的兩《唐書》,是現(xiàn)代小說家和電影制作人不屑看的古書,他們有限的歷史知識讓彼輩無從認識有徐有功這號真實人物,為了司法正義力抗強權(quán)?,F(xiàn)在,我用白話文,再運用一點電影蒙太奇手法,把徐有功的真實事跡寫出來,希望有朝一日,兩岸三地的電影制作人看上徐有功的故事。那么,或許對提升司法斷獄水平有所幫助,倘能如此,我們平民大眾就有福了。
      三
      回到五至八世紀一些勇于獨立辦案的司法官問題。他們?yōu)榱俗非笏痉ㄕx付出的代價,輕則停薪數(shù)月甚至停職,重則以為嫌犯脫罪疑系共犯為名同遭處決。就我們今人看來,這些為數(shù)極少的稱職司法官,敢于沖撞體制到不惜犧牲一己性命的地步,太不可思議了。這無法單憑個別人物悍不畏死的道德勇氣足以說明。筆者還發(fā)現(xiàn),除了個人勇氣超凡這一點人格特質(zhì)之外,他們背后的社會奧援不容忽視。這些社會奧援計有,較能跟上社會變遷步伐的成文法典(即著名的《唐律》及其前身的北齊律、周律和隋律)、法學教育機構(gòu)的存在、司法專業(yè)因素的前所未有的重視、職官設(shè)計上充分容納知律之士的職位、一群政治邊緣人士安于司法官的職守,以及改革漢代單審定讞使成為多審復判定讞的辦法等。更神奇的一點是,從北齊到唐代前期,佛教《法華經(jīng)》當令之下法官信守冥判戒律(即相信凡身為法官者生前制造冤獄的話,死后必受陰間法曹所予的加倍懲處),這使得一些法官比較不敢胡亂造孽,以致草菅人命。以本書徐有功為例,一生服官皆任法官職,總在御史臺和大理寺這兩所司法官署遷轉(zhuǎn),于死后才獲頒大理寺少卿的榮譽職。御史臺有點像今天的檢察署,主司偵查、起訴的職權(quán);大理寺有點像今天的初級法院,主司事實審的聽審和裁判的業(yè)務(wù)。大理寺審案還會往上遞件到刑部,這里如同今天的高級法院。刑部裁斷的案件倘有疑義,還會上行到行政決策機構(gòu)的中書省,這個機構(gòu)還兼管如同今天最高法院的業(yè)務(wù)。中書省裁斷的案子倘若被告不服,仍可上訴到由皇帝主持的御前百官會議,這就有如今天的特別審了。理論上,案子交由御史臺、大理寺以及刑部這三個機構(gòu)(按:當時叫“三法司”,一直延續(xù)到清朝結(jié)束)進行審檢分立和二級審判(按:當時無此名,但實施上類今制度),就定讞了。但實際上,有些疑案(按:當然在認定上相當主觀和隨機)會往上走到中書省勞煩宰相決定,再不成就要勞動皇帝以其名義終結(jié)此案,不得再議。這種中國史上頭遭多審復決制的司法程序,讀者可以在本書獲得較具體的感受。
      四
      講到司法獨立傳統(tǒng)的形式,要以西歐英、法、荷、普等國在十七、十八世紀先后逐漸完成,這開了人類司法史上的先河。美國在1787年獨立建國成功之后,在司法獨立的努力上更是迎頭趕上西歐四國的水平。到了二十世紀末,西歐各國和北美二國乃人權(quán)進步的指標先進國家,司法獨立的傳統(tǒng)早已是確立有年,不在話下。使用中文思考的兩岸,人權(quán)和司法獨立容有廣大的進步空間,需要大家一齊全力以赴。臺灣地區(qū)的情況,我比較熟悉,講一點供本書的讀者參考。
      二十世紀初年荷蘭作家房龍認為,綜觀人類歷史,凡是政治過于掛帥的國家,她在經(jīng)濟社會,以及文化等面向上,會呈現(xiàn)偏枯的發(fā)展這樣的歷史走勢。我覺得房龍這一看法很能解釋幾千年來中國司法不獨立以及人權(quán)不彰的現(xiàn)象。政治領(lǐng)域過頭發(fā)展,無疑會傷到其他層面的人類活動,特別是與人事務(wù)攸關(guān)的活動。二十世紀的臺灣法律文化凡經(jīng)三變。在1945年以前,日本治下的臺灣社會,實施的是近代化的歐陸法系文化,即有成文法典的頒布以及罪刑法定主義和無罪推定的原則之實踐。1945~1949年,臺灣交由中國國民黨政權(quán)派員統(tǒng)治,那時臺灣當局特請美國哈佛大學法學教授羅斯科?龐德(Roscoe Pound)蒞臺,協(xié)助司法改革,主要在于盡除日本在臺行之數(shù)十年的司法體制。正當龐德的改革司法方案尚在研議以及部分付諸實施的當口,南京的國民黨政權(quán)因內(nèi)戰(zhàn)敗于中國共產(chǎn)黨之手,乃轉(zhuǎn)進臺灣,將整個中央體制重新布建在臺灣,同時,清末民初的中國司法現(xiàn)代化新制(亦仿照歐陸法系,但仍保有可觀的帝制中國法律文化)就徹底取代了龐德規(guī)劃的司法體制。1949年以后迄今,臺灣的法律文化承繼的是清末民初的舊統(tǒng),講究的是尚停留在口號階段的無罪推定的文化,以及被政治權(quán)力閹割的司法(即司法不獨立)。蔣介石帶給臺灣的,是一個落后于日治法制和龐德改制中的法制的司法敗政。
      蔣介石、蔣經(jīng)國父子在50、60年代藉由司法大肆整肅異己,造成無以數(shù)計的冤獄錯案。而與政治無干的一般民間司法案件,則操縱在司法黃牛、不肖律師以及收賄成性的檢察官和法官之手。臺灣流行一句話:“有錢判生,無錢判死”,正是當時法界的寫照。臺灣由蔣經(jīng)國任情報頭子握有八大情治系統(tǒng),以及軍中政工系統(tǒng)(蔣經(jīng)國直接統(tǒng)領(lǐng)該系統(tǒng))轄下的“反情報大隊”——為肅清軍中潛伏的共黨分子而設(shè),蔣二世任由麾下爪牙殘人以逞。此外,臺灣蔣系政權(quán)又有一個類似明代東、西廠和錦衣衛(wèi)的機構(gòu),叫“警備總司令部”,是一個專司毀人性命、劫奪被統(tǒng)治者財產(chǎn)的官署。二十年來這些酷吏爪牙所進行的搜捕、鎮(zhèn)壓、行刑之行動,至今仍清算不出來。之后蔣經(jīng)國親政的十三年(1975~1988年)為了偽飾愛民、親民的形象,乃將整肅的矛頭移往內(nèi)部成員(即由大陸移住臺灣者),如此嚴刑峻法方有緩和的趨勢,復由于臺灣本土政治勢力抬頭,蔣記鷹犬大花力氣在對付這群新興本土勢力。但蔣記鷹犬部門已無法進行秘密逮捕和審訊這種勾當。在一次一網(wǎng)打盡本土反對勢力的行動中,蔣經(jīng)國在國際壓力下只得公開審判。雖然審理的方向和判刑額度是由他御批劇本在作指導,但是被捕的政治異議者卻經(jīng)由蔣記媒體準其全文刊登彼輩在軍法庭所言,意外協(xié)同宣揚了他們的政治理念。這是1980年臺灣頭一遭公開審理政治犯,其政治效益偏向反對者,是導致日后國民黨政權(quán)不再能萬年執(zhí)政的分水嶺。反對勢力的頭頭雖然身系囹圄,但由當局安排的被告辯護律師團在事后帶領(lǐng)反對勢力的群眾向黨國體制沖撞。其中一位律師叫陳水扁,在二十年后成功使國民黨政權(quán)輪替。但在此之前,陳水扁會發(fā)生遭冤判而坐黑牢,發(fā)妻遭人以車禍害其終生癱瘓而坐輪椅等等的禍事。
      五
      也許讀者會說,因為政治斗爭關(guān)系,甘為政治臣妾的司法才淪為政爭工具。這是倒果為因之說。司法不獨立久矣,司法官個個奉長官諭令辦案,而司法官的總頭頭有兩位,在臺灣叫“檢察總長”和“法務(wù)部長”,都是由行政首領(lǐng)(在臺灣叫“總統(tǒng)”)任命。這司法二長沒有不聽命“總統(tǒng)”的本錢。從這個制度運作,即知行政權(quán)永遠凌駕司法權(quán)之上,乃是不讓司法獨立的高明設(shè)計,正是帝制中國法律文化傳統(tǒng)的孑遺。臺灣步上民主體制已二十二年(1988~2011年),就像民國元年至二十二年,司法一直扮演讓政客互咬、相互斗倒對手的工具,如陳獨秀先后遭北洋政府和國民政府捉進牢獄?;蚴撬痉C構(gòu)遭人晾在一旁,讓司法案件用政治解決,如宋教仁被刺案,不同派系的袁世凱和孫文雙方,沒有一方有誠意用司法查辦個水落石出。最后雙方都采軍事暴力來決定官司的孰勝孰敗。這就為好不容易建立的共和國體樹立了極為負面的榜樣。但因為袁世凱的北洋政系最終敗給孫文的國民黨政系,最后勝出的一方對孫文極盡歌頌之不暇,如何會有片言只語去苛責孫文以武力討袁行動之不是呢?2008年底,我承邀到佛山市和中山市作市民講壇的演講,那時臺灣甫下臺的陳水扁總統(tǒng)遭現(xiàn)任總統(tǒng)馬英九轄下司法系統(tǒng)的起訴,鬧得沸沸揚揚。聽眾中總有人提問陳水扁遭訴的案件,我總以一言難盡謝絕聽眾此一提問。其實我內(nèi)心何嘗沒有答案?假使陳水扁在當權(quán)之時就遭司法部門起訴并求刑,我會對臺灣司法部門刮目相看。同理,政治前景看好的馬英九雖遭起訴,但司法當局還是輕輕放下,只處分其下屬一位科員,同樣是政治操作逾越司法獨立運行的軌道。
      或許讀者又會犯疑,會說哪那么多政治爭議大的案件致遭司法系統(tǒng)挺不起脊梁?好,無關(guān)政治的案件總會杜絕那只政治黑手無端介入司法了吧?未必!臺灣在20世紀70年代發(fā)生了一件騰笑國際的司法案件。有一位自稱韓愈第幾十代孫的某大報專欄作家狀告一位寫韓愈傳的教授,說后者誣蔑其祖,將乃祖死亡原因明示為因花柳病致死。結(jié)果臺灣法院不分青紅皂白,判處被告誹謗韓愈罪名成立!一位一千二百年前的古人其死因為何,應(yīng)屬歷史學問題,更何況這是學術(shù)自由的問題。臺灣的法官竟然可以歷史家般學者自居,認定花柳病致死原因為一誹謗官司,他們可以管得到。于是乎,一個由兩位法官組成的法庭,一不問韓愈第N代孫的原告其血緣所屬(按:當時尚無查驗DNA的技術(shù)),他如何代表死去千余年的韓愈來打這場官司?二不問韓愈死因為何難以科學驗證,根本無法厘清事實,如何針對某特定死因的揣測論其是非呢?該案兩位法官中較年輕的那位,如今已年登七十余,尚榮任臺灣最高司法機構(gòu)司法院的第二把交椅人物!可見該法官并未因?qū)徖碓摪纲O笑大方而去職,尚且一路扶搖直上至今呢。
      臺灣的司法在人民的信任度上,有一年《遠見》雜志的民意調(diào)查指出,只有26%!這等于說:連一半訴贏的人中接近一半的人都不相信他應(yīng)該贏得官司了。幾十年來臺灣法官審理性侵案,多半縱放性侵犯,理由多集中在:在受性侵當頭,受害者沒有證據(jù)顯示她有清楚的反抗意識。一直到去年(2010年)有位五歲女童遭性侵,法官亦以該女童在過程中沒有向色狼說“我不要”類似的言語,而判處性侵者無罪開釋。此案判決一出,臺灣地區(qū)一片嘩然,網(wǎng)絡(luò)網(wǎng)民串連數(shù)十萬人向該法官嗆聲,直稱這樣的法官為“恐龍法官”。在2010年底群眾聚集數(shù)萬人上街頭、手持白玫瑰,數(shù)落臺灣司法的千般不是,是為白玫瑰運動。各位親愛的讀者,你們以為臺灣的法官因此就嚇破膽了嗎?沒有!他們還向群眾反嗆回去,說罵人“恐龍”是觸法行為,勸告群眾言行謹慎。你們看到了,這些法官沒有反省也就算了,他們還挾法自重,威脅抗議的群眾呢!這些法官腦袋瓜子就不曾想過,被逼使群眾走上街頭抗議,那是要累積多大的民怨才會產(chǎn)生的事。
      臺灣司法人員其法學素養(yǎng)普遍不高,加上未入社會即因考上司法人員檢定考試,就分發(fā)出去就職,有的當法官,有的當檢察官,就像中國科舉時代一中舉就分發(fā)去當縣官,就有權(quán)審查官司,如此,社會是圓抑扁,還不清楚的情況下就斷起獄而操人生死了。通??h令有刑名師爺為助,可補其法學素養(yǎng)欠缺的缺失,但也因此受制于刑名師爺。臺灣的娃娃法官沒有刑名師爺引為助力,再加上自認是法學專家,就大刺刺管起人間是非了。其不草菅人命也難。那資深法官又如何呢?由于長期與社會隔絕,因而不知社會變遷,故爾斷起獄來荒腔走板,臺灣民眾驚其尚活在上一世紀,而替這群法官起了“恐龍法官”的諢名。這樣的法官雖審理無關(guān)政治的一般案件,不會遇到政治干預(yù)的窘境,然而他們斷獄的質(zhì)量之差,已被譏為“枉法裁判”。同樣地,檢察官往往在事證猶不明確下率爾起訴被告,最終獲得“濫權(quán)起訴”的罵名。臺灣地區(qū)一般檢察官定罪率極低,卻不用負責,因此,絕大多數(shù)的法官只是徒然浪費司法資源罷了。有的案子雖經(jīng)法官定罪,也不必然保證這樣定罪是正確的,通常就是使被告蒙冤罷了。
      以上講的是臺灣地區(qū)現(xiàn)行法制的缺失,是不分有無政治干預(yù)司法的,是司法人員無能所致。而司法無能一則表現(xiàn)在無法區(qū)辨人間事件事理的復雜性,一則表現(xiàn)在受不住升官的誘惑,只知秉承長官意志辦案,如此獨立云乎哉?而臺灣現(xiàn)行法制與清末民初所移植的歐陸法系是一脈相承的,這一法系經(jīng)北洋政府(1912~1928年)、國民政府(1928~1949年)的實踐,它已經(jīng)演化成“有中國特色”的歐陸法系司法體制,它又在臺灣國民黨的黨國體制下發(fā)揚光大,又歷經(jīng)六十一個年頭(1949~2011年),可說已然根深蒂固,清除不易!除非革命不為功了。
      六
      再回到清末(19世紀90年代)之前上溯到六世紀三法司成形的司法體制上面。這段時間長達一千三四百年之久。此其間,以公元514~755年是一個階段。它呈現(xiàn)的法律文化特色是,因有成文法典,故爾饒富罪刑法定主義的精神,此其一。其二,一些因文化慣習所累積的判例(按:依當時語匯是據(jù)禮斷獄的東西)也可視為成分法條的擴充或補篇。簡言之,它是文主例輔的法律文化時期。大約公元755年之后的一千余年,法律條文既有限,又追不上社會變遷的步伐,斷獄所本逐漸往判例的法律寶庫傾斜,演變成例主文輔的時期。如此一來,法學素養(yǎng)的判準是以熟悉判例為依歸。這特別集中要求刑部堂官身上,刑部堂官要處理的多半是地方處理不了的疑案或大案。然則刑部尚書、侍郎乃科舉出身、不通刑名的官老爺,他又能如何熟諳判例呢?幸而刑部有許多書辦手(按:當時叫“筆帖式”與“書吏”)深悉古來判例的典藏所在,刑部的正副堂官只要出張嘴,要多奇怪的判例,這些書辦手沒有辦不到的。然而,書辦手自有立場,不見得與堂官意見一致,這時,書辦手有的是上下其手的機會。在這里,中國法律碰到科員政治,它會有所轉(zhuǎn)彎。在此,中國司法在奔赴獨立的道路上,原就碰到皇權(quán)、行政權(quán)的不當干預(yù)了,而司法官員的自甘臣妾化又使它大大挫傷,如今因演成多少要依判例為斷,無形中存在讓刑部書辦可以從中舞弊的機會。中國的司法獨立真是多災(zāi)多難呀!明清時代的刑部書辦才是主導中國司法大案的幕后大黑手。這一部歷史還未有人深入研究。
      七
      我的書只及公元514~755年這一階段。這一段法律文化經(jīng)驗在中國長程司法史看來,算是短暫的一段歲月,卻極其珍貴。那是因為我們出現(xiàn)了人類史上少見的一位司法官——徐有功。他的一生關(guān)系數(shù)萬家庭的命運,而他一己的命運又操在皇帝武則天及其特務(wù)頭子來俊臣這兩雙手中。一方是要毀掉這數(shù)萬家庭的幸福,另一方是要去搶救這數(shù)萬家庭的幸福。要從特務(wù)手中的黑名單去救人,通常是既救不了人,同時也要賠上自己小命。然則徐有功卻毫發(fā)無損地活過了上述特務(wù)頭子和皇帝。這樣的故事應(yīng)比虛構(gòu)的《包公傳》和《狄公傳》還刺激,還好看。不信的話,請看本書。
      
      
      
      
  •     鳳凰衛(wèi)視9月4日《開卷八分鐘》 以下為文字實錄:
      
      梁文道:按照現(xiàn)代觀點去看中國整個法制發(fā)展的歷史,里面最容易被人詬病的其中一條就是我們司法從來不夠獨立。司法不夠獨立,那怎么辦呢?就很容易行政力量會介入法庭審判,造出很多冤假錯案。于是,中國過去又有一個很復雜的制度,就是有時候一些案件要重復的審好幾次,所謂的三司會審這些故事大家都聽過,這種審判的確可以追求一個更精確的結(jié)果,不要冤枉好人。但是大家要注意,你這種機制越復雜越多,中間的行政介入的機會也就越大,也許一個案子一開始判就判對了,但是后來某些行政力量,比如說受到貪污或者怎么樣介入,結(jié)果又把它給扭曲掉了,這時候怎么辦?
      
      我今天給大家介紹一本書,這本書書名很有意思,叫《鐵面急先鋒》,副標題“中國司法獨立血淚史(公元514年到公元755年)”,作者是臺灣學者盧建榮,他現(xiàn)在是臺北大學的歷史系教授,中國文化大學史學研究所教授。那么他在臺灣是最喜歡搞新史學運動的,他那種新史學里面,他有一個特點,就是他在那么多臺灣史學家里面,他喜歡寫故事,他的文章都會把一些古人的,其他學者整大段大段引述的文言文,編寫成很好看的故事,所以又很容易讓人看得懂。但是它里面有一些觀點也實在十分特別,我們來看一看。
      
      這里面就說到,中國過去由于沒有一個制度性的司法獨立,所以中國剩下一個狀態(tài),就是要靠法官用個人的力量在創(chuàng)造司法獨立的記錄,一次一次的司法獨立記錄的締造,就成為中國人權(quán)史上累積一點一滴的光榮時刻。然后這樣的一個前赴后繼的法官在皇權(quán)面前爭取司法獨立的運動,最常見或者爆發(fā)了最激烈的時候,就是在隋唐兩朝,也就是這里面講的公元514到755年。在這兩朝里面,為什么會出現(xiàn)這樣的情況呢?我們先來舉一個很經(jīng)典的例子,就是武則天當皇帝的時候,當時有一個法官,這個法官叫徐有功,在中國司法史上空前絕后,無出其右。
      
      這家伙怎么樣呢?他當時平反過很多的冤假錯案,但是最重要的不是他平反一般冤假錯案,而是因為他要在平反人家案件的時候,他當御史,他會得罪很多人。比如說我們剛剛講了,有些案子本來是人家都審過,大理寺、刑部都審過,但是到了他那兒,他又把它翻案,結(jié)果得罪了很多人,那時候很多人就串謀要害他。有一回,比如說就說有這么一個李唐皇家的竇家,出了個卑女出面告他的主人龐氏,說他搞巫術(shù)儀式,想要推翻武則天。那個時候你凡是說誰搞魔法,搞什么想推翻皇帝,推翻武則天,依照當時的政治情況,多半是要完蛋的。但是這時候,這個徐有功一看就說這是個十足的冤案,不行,要平反它,結(jié)果后來就搞到那些其他不滿意他的官員,硬生生的就說這個徐有功根本自己就牽涉在這個案情里面,要告他有死罪,當然最后還好,他沒死掉。
      
      但是這里面我想講一個什么呢?徐有功有一個很特別的地方,當年徐有功老在殿上面,跟皇帝,包括跟武則天辯論,辯論得非常激烈。最激烈的有一回,就是他在廷議上面,也就是當朝的朝廷上面,比如說有一些案件最終放在朝廷會議上面,大家一起來討論。他在廷議上面,他為了司法正義,居然有一回膝身沖下皇帝那個寶座下面的白玉石階,幾乎只隔著一層薄薄的紙罩,跟太后怒目相向,在這個時候,他這是非常大不敬的舉動,可是當時的侍衛(wèi)軍卻忘了攔阻,武則天也忘了這個大膽的行動背后的挑撥意義,但是反而當時很多文武百官留下很深的印象,居然有這么一個家伙,這么一個御史,敢這樣子去跟武則天對峙,沖到她的座前,從此他成了一個神話般的人物。還好,后來他那個案子也過去了,沒死掉,要不然中國法制史上就少了一位,這個英雄最后就變悲劇英雄了。
      
      我們要注意一點,就是為什么當時在唐朝的時候,隋唐會有這樣的一些官員,而這些官員是我們后來很多一般中學歷史不注意的。我們注意的比如說武則天的時候,有一些法官,比如有一些官員狄仁杰很好,很出名,當宰相,大部分的官員都是通才型的??墒撬逄苾纱霈F(xiàn)一批官員是專搞司法的,這批官員就一輩子,像徐有功這樣子,就在司法官司上面,非常非常的專業(yè),他會非常講究一種法律的成文精神,靠法典、司法體系給它的這種專業(yè)條文,他對它解釋的權(quán)威,用這個來跟皇權(quán)對著干。
      
      所以這是一個很特殊的現(xiàn)象,為什么那時候會有這樣的一個情況呢?盧建榮先生在這里面提出一個很特別的講法。第一,就是當時佛教里面的某一支派的宗教信仰,是讓很多人相信冥府地獄里面有個冥判,有個冥官的,就是閻羅王這樣的。你在生前干什么壞事,下到地獄他還會審你一回,所以使得很多這種司法官員就都信這個東西,他們很怕自己有冤假錯案,不依良心判案的時候,不好好依法而行的時候,下到地獄會被閻羅王審判他們,有不好的下場。
      
      第二,這個東西,河北人要注意了,原來這幫司法官員,要不是河北人,要不就是河北人教出來的徒弟,這又是為什么呢?這原來是當年的河北,在當時的這些鮮卑外族,隋唐之前,入進來的時候,就想辦法學法律,搞的這些地方那些法學教育風氣特別特別盛,這樣子的背景底下,出來了一批人就要爭取司法獨立。就連隋煬帝這個出名的大壞蛋,都曾經(jīng)有一回本來要把一個人要發(fā)配死刑的,要判他死刑,但是被一個司法官員阻擋,這個法官就跟他說,你既然一開始說要依法辦交給我們,就讓我們依法辦,你如果一開始不交給我們,說按照你皇帝的圣旨辦,那你就去辦,你現(xiàn)在交給我們了,怎么能夠不聽我們的話呢?沒想到,隋煬帝也就真聽他的話,讓法官沒判那個人死刑。
      
      
  •   看來有點意思,想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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