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2-3 出版社: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作者:唐峰
內容概要
《糾紛和解研究》從作者唐峰所從事的糾紛解決實踐經(jīng)驗出發(fā),總結、梳理、反思了多年實踐中所積累的材料及前人的研究成果,認真構造了相關的理論體系,將調解、辯訴交易等都納入“和解”的范疇進行研究,對“和解”進行了新的定義,提出了“自決、合決、他決”的糾紛解決模式分類、“三元一體”糾紛解決機制概念。對“和解”進行了主體、規(guī)范、事實三個基本要素的結構分析,并細致地分析了各種基本要素在具體糾紛解決中的運作狀態(tài)及其功能。認真總結并提煉了“和解”的功能及其實現(xiàn)路徑、“和解”的分類,最后從和諧社會與法治建設相關聯(lián)的角度,重述了研究“和解”的重要價值和意義。
《糾紛和解研究》由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發(fā)行。
作者簡介
唐峰,男,1971年10月生,漢族,山東省萊陽市人。山東省威海市公安局民警,1994年參加工作至今一直從事各種警察法律實務。1994年獲中南政法學院(現(xiàn)中南財經(jīng)政法大學)法學學士學位,1997年獲律師資格,2003年獲山東師范大學英國語言文學學士學位,2005年獲山東大學法律碩士學位,2011年獲山東大學法學博士學位。主要研究方向為法社會學和法律方法。
書籍目錄
總序第二輯說明第三輯說明內容摘要導論 一、選題緣由 (一)中國社會糾紛解決研究具有現(xiàn)實緊迫性 (二)傳統(tǒng)解紛方式需要反思整合 (三)個人的經(jīng)歷與思考面向 二、研究現(xiàn)狀 (一)國內現(xiàn)狀 (二)國外現(xiàn)狀 三、選題意義 四、研究方法第一章 和解的含義、本質與原則 一、含義:“合意”解紛 (一)和解的內涵 (二)和解的外延 (三)和解中的“非合意因素” 二、本質:意思自治 (一)意思自治的含義、歷史與基礎 (二)公法糾紛解決中的意思自治 (三)意思自治的擴張 三、原則:推定與程序監(jiān)控 (一)和解原則的條件 (二)推定原則 (三)程序監(jiān)控原則第二章 和解的結構分析:主體 一、當事人 二、第三人 三、官方第三人 (一)角色定位 (二)權威弱化 (三)和解偏好 四、民間第三人 (一)官方化的民間第三人 (二)純粹的民間第三人第三章 和解的結構分析:規(guī)范 一、國家規(guī)范 (一)制度性支持 (二)權利訴求基點 (三)和解直接依據(jù) (四)攻防策略工具 二、民間規(guī)范 (一)支持權利訴求 (二)和解直接依據(jù) (三)支撐國家規(guī)范 (四)傳承多元文化 三、關系規(guī)范 (一)關系規(guī)范的含義 (二)關系規(guī)范的機制 (三)關系規(guī)范的功能 (四)關系規(guī)范的控制 四、規(guī)范互動 (一)國家法和民間法互動在糾紛和解中的樣態(tài) (二)關系規(guī)范和糾紛解決者個性是影響和解中國家法和民間法互動樣態(tài)的變量 (三)變量在糾紛自決、裁決中對國家法與民間法互動的影響第四章 和解的結構分析:事實 一、事實要素概括性 二、證明要求意會性 三、事實面向未來性 四、法律關系復雜性 五、規(guī)范意義共生性 六、認知主體二元性第五章 和解的類型分析:以法律糾紛和解為著力點 一、民事和解——以法院調解為著力點 (一)調解書沒有“說理” (二)調解書很難說“法理” (三)調解書很難說“法理”對調解制度的影響 二、刑事和解——以輕傷害案件和解為著力點 (一)輕傷害案件適用公訴與自訴程序在結果上存在矛盾 (二)矛盾的實踐解決 (三)矛盾的法律解決 三、行政和解——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和解為著力點 (一)《治安管理處罰法》之前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和解 (二)釋讀《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的調解與和解 (三)質疑《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調解與和解效力之不同的法律規(guī)定第六章 和解的功能分析:個別功能與社會功能 一、個別功能 (一)解決糾紛 (二)形成規(guī)則 (三)歸屬責任 (四)恢復關系 二、社會功能 (一)復合雙重正義 (二)效益考量選擇 (三)適應社會結構第七章 和解、和諧與法治 一、和解與和諧 (一)和諧社會需要三元一體糾紛解決機制 (二)尊重和解系尊重人權 (三)和解促進人的全面發(fā)展 二、和解與法治 (一)二元對立觀 (二)源在國家萬能主義 (三)西方法治主義批判 (四)重構法治的和解 (五)中國問題中國式解決主要參考文獻致謝
編輯推薦
糾紛解決是人類永恒的研究課題,而中國社會糾紛解決研究更具有現(xiàn)實緊迫性。傳統(tǒng)的解紛方式需要反思整合,自決解紛存在失范的風險,訴訟解紛可能導致國家專制,因此和解糾紛應受到重視,與此同時需對和解糾紛進行規(guī)范。 唐峰編寫的這本《糾紛和解研究》從三個不同的視角對和解糾紛進行闡述:首先,對和解進行結構分析。對和解的主體、規(guī)范與事實這三個結構要素分別進行了詳細的論述。其次,對和解進行類型分析。作者將其分為民事和解、刑事和解和行政和解三大類。對每一類型的和解的論述都選取了不同的側重點,其中民事和解以法院調解為著力點,刑事和解以輕傷害案件為著力點,行政和解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和解為著力點。最后,對和解進行功能分析。主要包括個別功能和社會功能。在最后一章作者還進一步探討了和解與和諧、法治的關系,駁斥了將和解與法治對立的傳統(tǒng)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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