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論的基本體系

出版時間:2011-9  出版社: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作者:文海林  頁數: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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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概要

  中華民族具有悠久的學術文化傳統(tǒng)。在我們的古典文化中,經學、史學、文學等學術領域都曾有過極主要爛的成就,成為全人類文化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但是,正如其他任何國家的文化傳統(tǒng)一樣,中國古典學術文化的發(fā)展并不均衡,也有其缺陷。最突出的是,雖然我們有著漫長的成文法傳統(tǒng),但以法律現象為研究對象的法學卻遲遲得不到發(fā)育、成長。清末以降,隨著社會結構的變化、外來文化的影響以及法律學校的設立,法學才作為一門學科確立其獨立的地位。然而一個世紀以來,中國坎坷曲折的歷史始終使法學難以走上坦途,經常在模仿域外法學與注釋現行法律之間徘徊。到十年“文革”期間更索性徹底停滯。既先天不足,又后天失調,中國法學真可謂命運多舛、路途艱辛。  20世紀70年代末開始,改革開放國策的確立、法律教育的恢復以及法律制度的漸次發(fā)展為我國法學發(fā)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良好環(huán)境。十多年來,我國的法學研究水準已經有了長足的提高,法律出版物的急劇增多也從一個側面反映了這樣的成績。不過,至今沒有一套由本國學者所撰寫的理論法學叢書無疑是一個明顯的缺憾。我們認為,法學以及法制的健康發(fā)展離不開深層次的理論探索。比起自然科學,法學與生活現實固然有更為緊密的聯系.但這并不是說它僅僅是社會生活經驗的反光鏡,或只是國家實在法的回音壁。法學應當有其超越的一面,它必須在價值層面以及理論分析上給實在法以導引。

作者簡介

  文海林,男,45歲,四川廣安人,西南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碩士研究生導師,四川省刑法學會理事,大學文化。1981年12月至2004年3月在四川省華鎣市人民檢察院工作。2004年4月至2006年1月在四川省廣安市人民檢察院工作。2006年2月至今在西南財經大學法學院工作。1985年至1988年,在西南政法學院法律函授專科班大專畢業(yè)。1997年至1999年,在四川省委黨校法律函授本科班畢業(yè)。出版專著《刑法科學主義初論》,在《法學研究》等法學雜志發(fā)表文章十余篇,獲《法學研究》百期優(yōu)秀論文獎,先后五次獲四川省哲學社會科學三等獎。

書籍目錄

總序導論敢問刑法學的“經絡”問題上篇 犯罪論體系的基本理論第一章 犯罪論的體系意義第一節(jié) 犯罪論的認識階段第二節(jié) 規(guī)范權力第三節(jié) 規(guī)范標準第二章 兩個基本體系的區(qū)別點第一節(jié) 事實判斷需要犯罪構成價值評價需要犯罪生成第二節(jié) 事實意義·價值意義第三節(jié) 靜態(tài)·動態(tài)第四節(jié) 要件·整體中篇 犯罪構成體系第三章 犯罪構成的主客觀相統(tǒng)一第一節(jié) 主客觀相統(tǒng)一:犯罪構成的標準第二節(jié) 主客觀相統(tǒng)一的價值分析第三節(jié) 事實價值第四節(jié) 統(tǒng)一于事實關系第四章 犯罪構成的性質和結構第一節(jié) 事實表達價值第二節(jié) 事實入罪的要件第三節(jié) 主客觀化主客體第四節(jié) 價值修正事實第五節(jié) 一元雙層的犯罪構成第五章 法學研究的類型方法——以主觀罪過為視角的展開第一節(jié) 類型方法的體系意義第二節(jié) 部分事實:類型方法的性質第三節(jié) 事實相似原理第四節(jié) 類型體系第五節(jié) 類型與類推第六節(jié) 類型優(yōu)劣如何被體系放大、選擇第六章 犯罪是這樣構成的——以主觀罪過為視角的展開第一節(jié) 故意類型第二節(jié) 罪過類型第三節(jié) 過失類型第四節(jié) 縱向修正罪過第五節(jié) 橫向修正罪過第七章 出法益入社會危害性第一節(jié) 出事實入價值第二節(jié) 出(行為人)主觀法益入(社會)主體利益第三節(jié) 出行為時法益入過程利益第四節(jié) 出立法法益入司法利益下篇 犯罪生成體系第八章 犯罪生成的主客體相統(tǒng)一第一節(jié) 統(tǒng)一于評價性價值關系第二節(jié) 主客體相統(tǒng)一的理論意義……

章節(jié)摘錄

  比如,從犯罪客觀面的行為和主觀面的心理,就可以對犯罪作事實性的判斷。當然,這時的判斷也僅僅限于客觀行為、主觀罪過,不能超越客觀行為、主觀罪過,更無法直接給出行為是否犯罪、犯何種罪。部分事實的判斷,抽象程度可以是很低的?! 「拍畹倪@種擴展本能對于基于事實判斷的類型方法來說,當然是一種致命威脅。拉倫茨認為,“借助定義,概念可被確定到如下程度:‘當且僅當’該定義的全部要素在具體事件或案件事實全部重現時,概念始可適用于彼。這不適用于類型。為描述類型而提出的各種因素不需要全部出現,它們也可以多少不同的程度出現。通常它們可以有不同的強弱階段,而且在一定的范圍內可以彼此交換。其本身只具有征兆或象征的意義。重要的是它們在具體情況下的結合情形。具體案件事實是否屬此類型,并非僅視其是否包含該類型通常具備之全部因素。毋寧取決于:這些‘典型’的因素在數量上及強度上的結合程度,是否足以使該案件事實‘整體看來’符合類型的形象表現。類型不能定義,只能描述?!盵1]而且是“部分”被描述?! r值的本質判斷,由于是關于罪過本質、是否罪過、何種罪過的全貌式概括,不僅需要涵蓋意識面,也需要涵蓋意志面,對能夠反映是否罪過、何種罪過的各個側面,都不能有絲毫遺漏。價值判斷要求其方法必須具有十分抽象的概括力才能涵蓋罪過,因此,必須具有相應的甚至高度的抽象性。這時,類型方法往往因為局限于事物罪過某方面、某側面的確定而難以滿足高度抽象性的要求?! ☆愋椭灾荒苊枋鰺o法定義,是因為類型以描述罪過的部分特征為己任,以犧牲對罪過全貌、整體反映為代價。類型比概念的高度抽象水平低,但又是比具體事物抽象層次高的方法?!邦愋团c具體事物的趨近有關?!盵2]類型方法是一個具有中等抽象能力的方法。[3]類型描述犯罪部分特征的作用決定了它無法展現罪過的全貌,只能反映某一方面特征,罪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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