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1-10 出版社: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作者:管歐 頁數:295
內容概要
本書原書名為《法學緒論》,是我國臺灣地區(qū)著名法律學者管歐先生所著,該書在我國臺灣地區(qū)常銷五十余載,再版七十二次,是一本非常受歡迎的法律基礎讀物。本書以重要的法律內容為經,以相關的法理精神的為緯,重在理論與實用的兼顧,擇精擷華,融會貫通。首編為法學,因了解法學乃是研究法律之起點;法律又是為國家所制定、所執(zhí)行、所維護、欲明了法律必先明了國家,故本書第二編即為國家;國家頒行、建立法律體系,所以,本書第三編為法律,亦是本書最為核心的部分;而權利與義務是法律最普遍、最重要的規(guī)定事項,所以,本書把權利與義務作為最后一編。全書架構明確,深淺適宜,繁簡合度,非常適合初學法律者閱讀,同時,也適合法律研究者進行參考比較。
作者簡介
管歐畢業(yè)于北平朝陽大學,曾任我國臺灣地區(qū)“行政院”法規(guī)委員會主任委員,“司法院”大法官,大學及研究所教授等。
書籍目錄
出版者說
修訂第七十版自序
修訂第五十七版自序
增訂第十一版自序
自序
第一編 法學
第一章 法學的意義
第二章 法學與其他科學的關系
第三章 法學的分類
第四章 法學的研究方法
第五章 法學的派別
第一節(jié) 法學派別的概念
第二節(jié) 法學派別的分類
第六章 法系
第一節(jié) 法系的概念
第二節(jié) 法系的歸屬
第二編 國家
第一章 國家的意義
第二章 國家的起源
第三章 國家的要素
第四章 國家的分類
第五章 國家的目的
第六章 國家與民族、政府及其他團體的區(qū)別
第七章 國家與法律的關系
第八章 國民
第三編 法律
第一章 概說
第二章 法律的意義
第三章 法律與宗教、道德、政治及命令的比較
第一節(jié) 概說
第二節(jié) 法律與宗教的比較
第三節(jié) 法律與道德的比較
第四節(jié) 法律與政治的比較
第五節(jié) 法律與命令的比較
第四章 法律的淵源
第五章 法律的定名
第六章 法律的目的
第七章 法律的類別
第一節(jié) 概說
第二節(jié) 成文法與不成文法
第三節(jié) 普通法與特別法
第四節(jié) 強行法與任意法
第五節(jié) 公法與私法
第六節(jié) 實體法與程序法
第七節(jié) 母法與子法
第八節(jié) 原則法與例外法
第九節(jié) 固有法與繼受法
第十節(jié) 國內法與國際法
第十一節(jié) 其他類別
第八章 法律的制定
第一節(jié) 法律的制定機關
第二節(jié) 法律的制定程序
第三節(jié) 法律的制定形式
第四節(jié) 法律的規(guī)定事項
第九章 法律的公布
第一節(jié) 法律的公布方法
第二節(jié) 法律的公布機關
第三節(jié) 法律的公布與施行
第十章 法律的修正
第十一章 法律的廢止
第十二章 法律的適用
第一節(jié) 概說
第二節(jié) 法律適用的一般原則
第三節(jié) 法律適用的個別原則
第十三章 法律的效力
第一節(jié) 概說
第二節(jié) 關于事的效力
第三節(jié) 關于人的效力
第四節(jié) 關于地的效力
第五節(jié) 關于時的效力
第十四章 法律的制裁
第一節(jié) 概說
第二節(jié) 公法上的制裁
第三節(jié) 私法上的制裁
第十五章 法律的解釋
第一節(jié) 概說
第二節(jié) 法定解釋
第三節(jié) 學理解釋
第十六章 法律與事實的關系
第一節(jié) 概說
第二節(jié) 法律與事實關系的形態(tài)
第十七章 法律思想的趨勢
第一節(jié) 概說
第二節(jié) 公法的趨勢
第三節(jié) 私法的趨勢
第十八章 法律的體系
第一節(jié) 概說
第二節(jié) 公法的體系
第三節(jié) 私法的體系
第四節(jié) 公法私法性質混合的法律體系
第四編 權利與義務
第一章 概說
第二章 權利
第一節(jié) 權利的意義
第二節(jié) 權利與反射利益
第三節(jié) 權利的分類
第四節(jié) 權利的主體
第五節(jié) 權利的客體
第六節(jié) 權利的取得、變動與喪失
第三章 義務
第一節(jié) 義務的意義
第二節(jié) 義務的種類
第三節(jié) 義務與權利的關系
章節(jié)摘錄
版權頁:所謂法律的規(guī)定事項,乃指某種事項,應以法律規(guī)定之,換言之,構成法律的內容,究系何種事項。關于法律的規(guī)定事項,各種法律本不相同,例如“國民大會組織法”所規(guī)定者,為有關國民大會的組織事項;“民法”所規(guī)定者,為民事的實體事項;“刑法”所規(guī)定者,為刑事的實體事項;“著作權法”所規(guī)定者為關于著作權的事項是。此乃屬于各別法律的內容,及各別法律所應研究的范圍。茲所敘述者,乃為一般法律所規(guī)定的事項,在原則上應以何種事項為其規(guī)定的內容。法律所應規(guī)定的事項,茲分述如下:一、“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guī)定應以法律規(guī)定的事項“憲法”有明文規(guī)定應以法律規(guī)定的事項甚多,例如第61條:“‘行政院’之組織,以法律定”,第46條:“‘總統(tǒng)’‘副總統(tǒng)’之選舉,以法律定之等是,其他各條有“以法律定之”的規(guī)定,不勝枚舉。又“憲法”條文中雖非逕用“以法律規(guī)定之”的字句,而有“依法律”或“依法”的字句者,亦是應以法律規(guī)定的事項?!皯椃ā睏l文中并無“以法律規(guī)定之”,亦無“依法律”或“依法”的字句,而有“由‘中央’立法”的規(guī)定,則其事項,是否必須以法律規(guī)定之?自法理上言,以采肯定說為宜,其事項亦應認為有明文規(guī)定應以法律規(guī)定之。因“憲法”既規(guī)定系“由‘中央’立法”,而‘中央’的立法機關則為“立法院”,經過“立法院”依“立法權”所規(guī)定的立法事項,自應認為應以法律規(guī)定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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