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1-4 出版社: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作者:汪世虎 等主編 頁數:385
內容概要
本套教材在內容設計上充分考慮了與司法考試和公務員考試的接軌,注重基礎理論闡述和實務能力培養(yǎng)的有機結合,力求展現以下特點:
第一,基礎性。本套教材的編寫內容定位于對基本理論、基本概念、基本知識的闡釋和對基本法律實務技能的培養(yǎng)。
第二,簡潔性。本套教材以各學科成熟的理論體系為主,不涉及太深奧的法律問題;以通俗和主流觀點為主,除核心觀點、理論有簡要論證之外,避免過多論述有爭議的觀點或作者個人觀點。
作者簡介
汪世虎
男,1964年10月生,安徽太湖人,法學博士,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1985年考入西南政法學院(即現在的西南政法大學)法律系,1989年畢業(yè)獲法學學士學位,同年考入該校民商法專業(yè),1992年畢業(yè)獲法學碩士學位。畢業(yè)后留校任教至今。1994年晉升為講師,1998年破格晉升為副教授,2003年晉升為教授?,F為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理事,《現代法學》和《西南政法大學學報》兼職編輯,重慶市法學會學術委員會委員,西南政法大學商事法律研究所所長、商法教研室主任。出版《票據法律制度比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出版)、《公司重整中的債權人利益保護研究》(中國檢察出版社2006年出版)、《商法管見》(法律出版社2009年出版)等個人專著3部;合作出版專著6部、譯著1部、大型工具書3部、教材16部。在《現代法學》、《法學》、《河北法學》、《當代法學》等刊物上公開發(fā)表學術論文40多篇。2002年被批準為重慶市首屆學術技術帶頭人后備人選,2004年被授予“重慶市高校優(yōu)秀中青年骨干教師”稱號。
書籍目錄
第一編 商法總論
第一章 商法概述
笫一節(jié) 商法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節(jié) 商法的性質和基本原則
第三節(jié) 商法的歷史沿革及其立法體制
第四節(jié) 商法與其他法律部門的關系
第二章 商主體
第一節(jié) 商主體概述
第二節(jié) 商法人
第三節(jié) 商個人
第四節(jié) 商合伙
第五節(jié) 商輔助人
第三章 商行為
第一節(jié) 商行為概述
第二節(jié) 一般商行為
第三節(jié) 特殊商行為
第四章 商事登記
第一節(jié) 商事登記概述
第二節(jié) 商事登記的種類和效力
第三節(jié) 商事登記的程序
第五章 商業(yè)名稱
第一節(jié) 商業(yè)名稱概述
第二節(jié) 商業(yè)名稱的取得與轉讓
第三節(jié) 商業(yè)名稱權
第二編 公司法
第六章 公司與公司法概述
第一節(jié) 公司概述
第二節(jié) 公司法概述
第三節(jié) 公司人格
第四節(jié) 公司章程
第五節(jié) 公司股東
第七章 公司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第一節(jié) 公司的設立
第二節(jié) 公司的變更
第三節(jié) 公司的終止
第八章 公司的資本
第一節(jié) 資本與資本制度
第二節(jié) 公司資本原則
第三節(jié) 股東的出資形式
第四節(jié) 公司資本的變更
第九章 公司的組織機構
第一節(jié) 公司組織機構概述
第二節(jié) 股東會
第三節(jié) 董事會
第四節(jié) 監(jiān)事會
第五節(jié) 高級管理人員
第六節(jié) 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
……
第三編 證券法
第四編 票據法
第五編 保險法
第六編 破產法
章節(jié)摘錄
一、商法與民法 商法有其獨立性,區(qū)別于狹義的民法;同時,無論從歷史淵源的角度還是從理論研究方法的角度,其與民法都有著密切的聯系。深入分析商法與民法的聯系與區(qū)別,無論是對民商合一的國家還是民商分立的國家均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ㄒ唬┥谭ㄅc民法的聯系 在本質上,民法與商法調整的社會關系均系平等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均屬私法的范疇。正是基于此,商法才有可能成為民法之一部分。但是,二者所調整的社會關系也存在一定的差異性。民法是對整個市民社會基于主體平等和意思自治而建立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調整,具有抽象性和系統(tǒng)性,它有著由一系列抽象的規(guī)則組成的完備體系;商法是市場經濟的法律表現,是對構成市民社會基礎的市場經濟中基于營利而建立的特定社會關系的法律調整,具有具體性和實用性。若強調民法與商法本質上的統(tǒng)一性,則采取民商合一立法體制;若強調商法所調整私法關系之獨立性,則采民商分立立法體制。 在采民商合一的立法體制下,民法所規(guī)定的內容是一般社會生活的原則性規(guī)定,而商法所規(guī)定的內容則是特殊社會生活的具體性或技術性規(guī)定,故商法與民法的關系是特別法與普通法的關系。在采民商分立體制下,商法是私法領域中獨立于民法的一個部門法。由于存在共同社會經濟基礎且均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商法與民法有著密切聯系:首先,商法大量使用民法的某些原則和制度,同時屬于商法的一些原則、制度也不斷地被民法所吸收,如公平、誠實信用等原則,既是民法的基本原則,也是商法的基本原則。民事領域的專業(yè)術語,商事領域同樣適用;同時,商事領域的新術語也逐步引人民事領域。其次,民事制度特別是民事財產制度是構建商事制度的基礎?! 。ǘ┥谭ㄅc民法的區(qū)別 商法與民法的不同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立法價值取向不同。所謂立法價值取向主要有兩層含義:一是指各國在制定法律時希望通過立法所欲達到的目的或追求的社會效果;二是指當法律所追求的多個價值目標出現矛盾時的最終價值目標選擇。價值取向主要涉及到價值界定、價值判斷和價值選擇。任何法律的制定都應當有明確的目的性,都應當有自己的價值目標和價值取向。在民法的諸項價值目標中,最基本的價值取向是公平。當公平原則與其他民法原則發(fā)生沖突與矛盾時,首先選擇的是公平原則,即在公平原則與其他民法原則的關系上,堅持公平原則至上兼顧效益原則與其他;而商法中最高的價值取向為效益,其基本立法要求是效益原則至上兼顧公平原則與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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