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時間:2011-1 出版社:中國政法 作者:彭萬林 頁數: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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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概要
教材的修訂是為了吸收國內外法學研究、法學教育的新成果、新經驗,堅持理論聯系實際的原則,努力做到科學性、系統(tǒng)性和實用性的統(tǒng)一?! ”窘滩膹?994年初版以來,到今年已進行六次修訂、再版,使其與時俱進,不斷成熟,日臻完善。實際上,這本教材在國內已成為最有影響的民法教材,頗受廣大讀者的好評?! ∵@次教材修訂主要目的是為了對近幾年新頒布的法律、法規(guī)進行補充、修訂和闡述。如《侵權責任法》以及有關知識產權法等。這次修訂將使《民法學》能夠保持其理論觀點的前沿性以及與國內法律現狀的契合性。在此次修訂過程中還不免有缺漏之處,望廣大讀者仍能一如既往地給予我們更多的幫助。
作者簡介
彭萬林,前蘇聯列寧格勒大學法律系研究生部畢業(yè)。華東政法大學教授、碩士生導師、校務委員會委員、院學術委員,兼任上海人民政府參事。《法學》、《上海法學研究》編委及審稿人?!掇o海》、《經濟大辭典》、《民商法辭典》等辭書撰稿人。主要著作有:《民法原理》(全國統(tǒng)編教材)、《民法學》(主編,上海普通高?!熬盼濉敝攸c教材)、《法漢大辭典》、《國家賠償法原理》等,發(fā)表論文約一百多篇。編譯《外國民法資料選編》、《國外法學知識譯叢》(民法、商法等分冊)等。
書籍目錄
緒論第一編 民法總論 第一章 民法的概念和適用 第一節(jié) 民法的調整對象和調整方法 第二節(jié) 民法的性質 第三節(jié) 民法與相鄰法律部門的關系 第四節(jié) 民法的淵源 第五節(jié) 民法的適用范圍 第六節(jié) 民法的解釋和適用 第二章 民法基本原則 第一節(jié) 民法基本原則概述 第二節(jié) 民法基本原則 第三章 民事法律關系 第一節(jié) 民事法律關系概述 第二節(jié) 民事法律關系的要素 第三節(jié) 民事法律事實 第四章 自然人 第一節(jié) 自然人的能力 第二節(jié) 監(jiān)護 第三節(jié) 住所 第四節(jié) 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第五章 法人 第一節(jié) 概述 第二節(jié) 法人的成立 第三節(jié) 法人的能力 第四節(jié) 法人的機關和民事責任 第五節(jié) 法人的變更、消滅和清算 第六章 合伙 第一節(jié) 概述 第二節(jié) 合伙 第三節(jié) 家庭合伙一一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 第七章 法律行為 第一節(jié) 概述 第二節(jié) 法律行為的成立 第三節(jié) 法律行為的有效 第四節(jié) 法律行為的樣式 第八章 代理 第一節(jié) 概述 第二節(jié) 代理權的行使 第三節(jié) 無權代理 第四節(jié) 代理關系的消滅 第九章 訴訟時效和期限 第一節(jié) 概述 第二節(jié) 訴訟時效的運作 第三節(jié) 訴訟時效完成后的法律效果 第四節(jié) 期限第二編 人身權 第十章 人身權概述 第一節(jié) 人身權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節(jié) 人身權法律制度的歷史發(fā)展 第三節(jié) 人身權法律關系 第十一章 人身權種類和內容 第一節(jié) 生命權、身體權與健康權 第二節(jié) 姓名權、名稱權與肖像權 第三節(jié) 名譽權與榮譽權 第四節(jié) 信用權 第五節(jié) 自由權 第六節(jié) 人格尊嚴權與隱私權 第七節(jié) 家庭成員之間的身份權 第十二章 人身權的法律保護 第一節(jié) 保護人身權的意義 第二節(jié) 人身權的法律保護 第三節(jié) 人身權保護中的幾個法律問題第三編 物權第四編 知識產權第五編 債權第六編 繼承權
章節(jié)摘錄
版權頁:中國在長期的社會中,沒有形成獨立、系統(tǒng)的民法,民事法律顯得比較落后,分析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歸納起來,主要是:①在中國封建社會里,個體農民經濟是社會經濟的基本單位,農業(yè)與手工業(yè)相結合,它們的生產規(guī)模狹小而且又分散,并以自給自足為目的的自然經濟為主。在這種情況下,商品經濟顯得極為孱弱,甚至不存在商品交換的問題,民法的調整被限制在極狹窄的范圍內。歷代統(tǒng)治者又以農業(yè)為立國之本,把“重農抑商”奉為基本國策,使我國社會的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受到嚴重的束縛和遏制。②封建社會各朝代都有比較完整的刑法,并以此來鎮(zhèn)壓人民,維護封建社會的統(tǒng)治。封建統(tǒng)治者并不重視運用民事手段來調整各種社會經濟關系,以促進經濟的發(fā)展。更由于封建專制獨裁,皇帝的權力至高無上,這就決定了調整社會的各種經濟關系必然是采取行政手段,上令下行,專橫獨霸。由于上述種種原因,使得以調整商品經濟關系為主要任務的民法,在中國長期得不到發(fā)展。直到1911年,當時的清朝政府才制定出中國第一部民法典草案(即《大清民律草案》)。這部法典是由清政府派沈家本、俞廉三等為修訂法律大臣,并聘請日本法學家志甲鉀太郎、松罔正義起草。該《法典》共分總則、債權、物權、親屬、繼承5編,共33章1569條?!斗ǖ洹分饕獌热萑∽杂凇兜聡穹ǖ洹?、《瑞士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同時也保留了中國封建社會的民事法律原則。后來,《法典》還沒有來得及公布實施,清政府就被推翻了。1925年,北洋軍閥政府在《大清民律草案》的基礎上編纂完成了《中華民國民律草案》,其內容與《大清民律草案》較相似,但后來也沒有公布施行。南京國民黨政府成立后,由立法院設立民法起草委員會著手起草民法典,于1929年至1930年先后頒布總則、債、物權、親屬和繼承5編,共1225條,并于1931年5月施行。這部法典是以《大清民律草案》和《中華民國民律草案》為基礎制定的。其內容基本上抄襲了德國、瑞士、日本等資本主義國家民法的原則及大量條文,同時又保存了許多封建的傳統(tǒng)。民法典被列為國民黨政府的《六法》的重要內容,現仍在我國臺灣省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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