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精解

出版時間:2010-5  出版社: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作者:吳高盛 編  頁數(shù):244  

內容概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精解》是根據(jù)憲法制定的,于1994年5月12日通過,1995年1月1日起實施。這部法律的制定和實施,對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取得國家賠償?shù)臋嗬?,促進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wěn)定,具有重要意義。《國家賠償法》實施以來,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依法處理了一批國家賠償案件,一批當事人依法獲得了國家賠償??偟膩砜?,我國國家賠償制度的建立與實施,在國家的法制化進程中發(fā)揮了積極作用。  與此同時,《國家賠償法》在實施中也存在一些問題,主要是:賠償程序的規(guī)定比較原則,對賠償義務機關約束不夠,有的機關對應予賠償?shù)陌讣涎硬挥栀r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難以得到保障;有的地方賠償經(jīng)費保障不到位,賠償金支付機制不盡合理;賠償項目的規(guī)定難以適應變化了的情況。此外,刑事賠償范圍的規(guī)定不夠明確,實施中存在分歧。這些問題不同程度地阻礙了賠償請求人及時有效地獲得國家賠償。近年來,各有關方面提出需要對《國家賠償法》進行必要的修改。

書籍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根據(jù)、 第二條 國家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和賠償責任的履行第二章 行政賠償 第一節(jié) 賠償范圍  第三條 侵犯人身權的行政賠償范圍和歸責標準  第四條 侵犯財產(chǎn)權的行政賠償范圍和歸責標準  第五條 行政賠償?shù)拿庳熐樾巍〉诙?jié) 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  第六條 賠償請求人資格和范圍  第七條 承擔行政賠償義務的主體及其責任承繼關系  第八條 經(jīng)行政復議情況下賠償義務機關的責任 第三節(jié) 賠償程序  第九條 賠償程序的啟動條 件和形式  第十條 承擔共同賠償義務的行政機關應負的各自先予賠償?shù)呢熑巍 〉谑粭l 受到不同損害的賠償請求人有權同時提出數(shù)項賠償要求  第十二條 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shù)男问郊催f交賠償申請書及其內容和賠償義務機關收訖義務  第十三條 賠償義務機關處理賠償請求人提出的賠償申請書的期限和相關處理義務  第十四條 賠償請求人經(jīng)行政程序后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的條 件  第十五條 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各自應承擔的舉證義務  第十六條 行政追償制度第三章 刑事賠償 第一節(jié) 賠償范圍  第十七條 侵犯人身權的刑事賠償范圍  第十八條 侵犯財產(chǎn)權的刑事賠償范圍  第十九條 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 第二節(jié) 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  第二十條 賠償請求人的確定  第二十一條 賠償義務機關的確定 第三節(jié) 賠償程序  第二十二條 提出賠償請求  第二十三條 賠償義務機關處理賠償請求  第二十四條 賠償請求人不服賠償義務機關處理結果申請復議  第二十五條 復議機關作出復議決定  第二十六條 舉證責任  第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采用書面審查辦法與可以進行質證  第二十八條 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處理時限  第二十九條 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的組成、議事規(guī)則和賠償決定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條 賠償決定的監(jiān)督  第三十一條 賠償費用的追償?shù)谒恼?賠償方式和計算標準 第三十二條 國家賠償?shù)姆绞健〉谌龡l 人身自由權被侵犯的賠償方式和賠償標準 第三十四條 侵犯生命健康權的賠償方式和賠償計算標準 第三十五條 精神損害賠償 第三十六條 財產(chǎn)損害賠償白勺賠償方式和賠償金計算標準 第三十七條 國家賠償經(jīng)費制度第五章 其他規(guī)定 第三十八條 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中司法機關職權行為侵權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 國家賠償時效制度 第四十條 涉外國家賠償?shù)诹?附則  第四十一條 請求賠償不得收費原則與賠償金免稅制度 第四十二條 本法的時間效力附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章節(jié)摘錄

(二)促進國家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為了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創(chuàng)造安定和諧的社會局面,確保人民安寧幸福的生活,國家機關有權對社會進行管理。而權力總是容易被濫用,因此,必須對國家權力的行使進行監(jiān)督,確保國家權力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范圍、主體、條件以及目的而運用。為此,國家建立了諸如立法監(jiān)督、司法監(jiān)督、行政監(jiān)督等制度來確保國家權力的合法行使。但是,這樣的監(jiān)督也存在著或多或少的不足,比如立法監(jiān)督多針對抽象性的職權活動而難以針對具體的執(zhí)法活動;行政監(jiān)督過于依賴行政系統(tǒng)內部監(jiān)察機關的主動性以及積極性而難以保證其效能;司法監(jiān)督則只能通過撤銷判決來監(jiān)督卻不能通過施加懲戒性責任來監(jiān)督,因而監(jiān)督力度較弱。而且,這些監(jiān)督多針對國家機關而很少針對公務員個人,而公務員才是真正的具體運用國家權力的人,因此這些監(jiān)督很難落實到具體的公務員個人,他們往往躲在國家機關背后而逃脫制裁,致使監(jiān)督無法徹底地發(fā)揮功效,而國家賠償法則可以彌補上述監(jiān)督的不足。通過施加物質性的賠償責任,并給予違法否定性評價,《國家賠償法》比其他監(jiān)督制度更能給違法行使職權的機關帶來更直接、更尖銳的制裁。這樣的制裁必將產(chǎn)生更好的“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功效。同時,因為國家賠償通常是由受害人的申請或起訴而啟動,具有強烈的外部性,因此相較于由國家機關所啟動的內部監(jiān)督,國家賠償?shù)谋O(jiān)督功能更容易得到貫徹落實。此外,通過《國家賠償法》的追償制度,《國家賠償法》直接將監(jiān)督落實到對職務侵權行為具有重過錯的公務員身上,直接對公務員進行了責任追究與懲戒,從而確保了監(jiān)督功能的落實。而為了避免承擔否定性懲戒,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必然會提醒自己謹慎行使職權,嚴格依照法律規(guī)定行事,由此逐步確立依法辦事的法治觀念與工作作風。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告訴才處理的犯罪屬于自訴案件范圍,控訴權歸屬于被害人行使,對于這類案件,行使起訴權、放棄起訴權和撤回告訴均屬被害人自由處分的權利范圍,檢察機關一般不得過問。至于哪些案件屬于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案件,應當依據(jù)刑法規(guī)定認定。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我國《刑法》確立了罪責自負原則,司法機關只能對實際構成犯罪的行為人行使追訴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追究其刑事責任已無實際意義,故而人民檢察院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已經(jīng)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這里需要注意的是:①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并不影響人民檢察院對案件情況進行全面審查并就共同犯罪案件的全部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只是人民法院判決時應當區(qū)分罪責,正確地對被告人定罪量刑,以期符合罪刑法定主義的原則要求。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是否仍可繼續(xù)偵查以查清全部案件事實并追繳違法所得財物,法律未作規(guī)定,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實際做法是: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案件,確有必要時偵查部門在查清案件事實并追繳違法所得財物后終止訴訟。③經(jīng)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親屬申請,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利益,可以在查清案件事實后終止訴訟活動。這種做法,有利于使無辜者的犯罪嫌疑得到洗刷,恢復無辜公民的名譽,這是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的一項救濟措施。不屬于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guī)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如果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可以依據(jù)本法第17條第1項要求國家賠償。6.其他法律規(guī)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這里需要說明的是,如果刑事司法機關依據(jù)《刑事訴訟法》第15條確定被羈押人屬于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后,違法延遲釋放被羈押人的,對于延遲釋放期間的羈押,國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二)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2款作為免責事由《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2款規(guī)定:“對于犯罪情節(jié)輕微,依照刑法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奔磳W理上所稱的“酌定不起訴”。這種情形與《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guī)定的情形在本質上有類似之處。即被羈押人有犯罪行為,只是犯罪情節(jié)輕微,未造成嚴重的社會危害后果,人民檢察院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依據(jù)刑事政策的考量而酌定不起訴。因為被羈押人危害社會行為的存在,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人民檢察院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2款規(guī)定作出的不起訴決定,在實體法上產(chǎn)生確定被追訴人無罪的結果。在程序上,人民檢察院雖然有自由裁量權,但仍然以滿足該款規(guī)定為前提。①應當是犯罪情節(jié)輕微的情形。此處“犯罪情節(jié)輕微”的理解必須同起訴條件聯(lián)系起來。此處“犯罪情節(jié)輕微”中的“犯罪”是指檢察機關已經(jīng)盡其所能查清了案件事實并認為案件已經(jīng)達到了法定的起訴條件。即《刑事訴訟法》第141條規(guī)定,提起公訴的案件必須達到“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jīng)查清,證據(jù)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法定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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